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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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1条本指引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职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2条公司治理涵义2.1 公司治理涵义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包括可能对公司与其所有者关系产生影响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如公司外部的监管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及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2.2 公司治理体系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

2.3 公司治理体系的法律载体是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仅对公司自身及公司的内部利益关系人具有约束力,但其功能却是协调公司内外部各利益关系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4 本指引是从公司自身角度进行的编撰,内容涵盖狭义的公司治理和与公司内部治理有关系的利益关系人关系的维护。

第3条公司治理业务的定义及宗旨3.1 公司治理业务的定义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为目标公司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

3.2 公司治理业务的宗旨律师承办公司治理结构业务的目标是协助客户建立和完善目标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主要是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体系)以体现公允对待所有利益关系方,平衡保障所有利益关系方的利益,合理分配各利益关系方权利和责任,同时尽可能达到如下结果:(1)消除系统性缺陷和不确定性;(2)防范和控制或然性风险;(3)提髙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4)避免目标公司内部任何一方利益关系人擅权或各方利益关系人陷入僵局。

第4条公司利益关系人公司利益关系人包括公司内部利益关系人和外部利益关系人。

4.1 公司的内部利益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及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个人及整体(以职工代表会议和工会为代表)。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1. 内部治理,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


部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分配,以及公司内部各
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 外部治理,外部治理是指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和监督机制。

外部
治理主要包括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议、公司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3.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关注的对象不仅仅是股东,还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
在经营决策中兼顾各方利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 法律法规,公司治理的界定还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
的要求和规定,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以
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透明度为核心目标。

5.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或外部监督不力导致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价值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旨在保护股东利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管理实践。

大学课程---公司治理的目标、主体及参与者

大学课程---公司治理的目标、主体及参与者

产权和治理结构安排十分必要;
代理理论在强调内部治理结构重要的同时,也崇尚
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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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
化,这不仅公平而且具有社会效率; 经济关系具有典型的博弈特征,合作可以使参与 者的总收益最大; 主张共同治理,在企业的权利机构中有利益相关 者的代表。
按照产权安排的效率原则,这两权应统一在一人身上。股份公
• 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通过设计必要的控制程序、组织结构 和激励机制,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力、责任和利益 的矫正,解决多重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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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与治理主体的转换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只将股东看成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是错
误的,企业的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性,即在企业不同的经 营状态下,其所有者会发生转换,每一个参与者,都可能 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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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直接控告公司,即股东为实现 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
♣ 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 事等的侵害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 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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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诉讼和衍生诉讼的区别
直接诉讼 衍生诉讼
身份
股份所有人
股份所有人和公司代表人
向的或沉没性的。 无论是红利还是资本利得,都是一个变数。
股东是剩余索取者,自然最关心剩余收益的最大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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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及其行使
股东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投票、代理投票、股东诉讼、股份 评估及补偿制度、公司控制权市场等机制行使下列权力:
在参与公司经营方面的权力 对公司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在获取收益方面的权力 股利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新股认购优先权 股份转让权 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其他 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诉讼权、提案权、质询权、会计文

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公司治理主体在探讨公司治理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即公司是谁的?从传统公司法律的角度来说,股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从这个意义说,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础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可以充分的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这样,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就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然而在现实中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股东的利害作为一种个体利害在很多场合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害是不相容的。

另外,支撑现代公司资产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它同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在公司的运行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公司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缔结而成的和约。

再者,公司是社会的公司,社会中公司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由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公司必须体现他们的利益。

当前很多公司把本应内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欺诈消费者、寻租、法人犯罪等。

从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

据一份报告显示,1996年在世界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高于182个国家的全部国民生产总值。

公司的经济力量对经济、政治、环境、科教、文艺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害,而且要维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同时,公司既是商事主体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害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汇编制成一张非股东的利害关系网,这些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对于公司的存在具有利害关系。

为确保公司的繁荣与发展,股东及其代理人必须与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客户、社区密切合作。

第二章公司治理的目标,主体及参与者

第二章公司治理的目标,主体及参与者




通常情况下,剩余收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公司价值的最大 化。相反,如果将所有权交给固定收益的索取者,如员 工会或债权人,由于他们的收入在事前已被锁定,在正 常情况下就没有动力关心剩余收益的有无及多少,也就 很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与其他利害关系者相比,股东的利益更容易被侵占。如 果不在法律上对股东的权力做出明确保护,就很难鼓励 股东向企业投资。 对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力,股东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投 票、代理投票、股东诉讼、以及公司控制权市场来行 使。
四﹑股东至上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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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的局限性 企业价值增值的来源不仅仅是股东最初投入的物质资 本要素 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企业职工也与 股东一样承担了与企业经营效益相关的风险 股权的分散和流动降低了股东承担的风险,其关注企 业的积极性减弱 经营环境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受到 企业业绩的影响,企业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企业”。

债权人对解决股东与经理之间 的代理问题有积极作用 由于债权人和公司也存在代理问题,股东和债权 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治理的权力就不能完 全交给股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受股东机 会主义行为的损害,债权人也必须在公司治理中 有发言权。另外,由于股东的收益对经理是软约 束,而债务是硬约束,一定数量的债务要求企业 有了收入后必须先还债,从而限制了经理低效率 使用资金的自由,并对经理的努力和绩效画了一 个底线,即企业获取的收入至少能偿还债务,否 则就面临破产威胁。由此可见,债权人参与公司 治理,不仅是解决债权人与企业之间代理问题的 需要,也对解决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有积 极作用。这在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以及美国20 世纪80年代利用债务对大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浪 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学习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

学习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

学习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公司法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在公司法中,治理结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公司的决策机制、权责分配和监督机制。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治理结构,并分析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司决策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1. 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能够通过行使投票权参与决策和分享盈利。

2. 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而不会因公司债务扩展而承担无限责任。

3. 分权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应明确权力和责任的分配,避免任何一方集中过大的权力,以减少滥用和腐败的风险。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应促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制定公司章程等。

董事会则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决策。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利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角色和职责1. 股东大会的角色和职责:- 企业决策:审议通过重大决策,如合并收购、投资扩张等。

- 董事会成员选举:选举董事会成员,确保权力平衡和代表性。

- 公司章程制定: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2. 董事会的角色和职责:- 公司管理决策: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 风险管理: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 监督执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监事会的角色和职责:- 监督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和执行职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 审计监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民法典对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责任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

第一、公司治理责任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和股东等。

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公司运营稳定。

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者”,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履行出资责任,支持公司的发展。

第二、公司治理责任的内容公司治理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责任、信息披露责任和利益优先责任等。

经营责任是指董事应当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导向,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经营决策,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

信息披露责任是指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利益优先责任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以股东利益为核心,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司治理责任的追究民法典规定了对违反公司治理责任的追究和救济机制。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公司治理责任的完善与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需求,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同时,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应增强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司治理责任的监管,确保其有效落实。

结论民法典对公司治理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方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公司治理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治理与管理的区别治理与管理有哪些区别呢

治理与管理的区别治理与管理有哪些区别呢

治理与管理的区别治理与管理有哪些区别呢1、目的不同。

治理的基本目的是要实现责权的合理安排与制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经营的目标,即企业财富的最大化。

从终极目的来看这两者是一致的,治理基本目的的实现,最终也是为实现其目标而服务的。

从而达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满足。

很显然,一种治理模式的确立或形成,就是为公司管理创造了一个适宜的环境,并最终完成对财富的创造,并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2、两者的主体与客体不同。

治理的主体是利益相关者,他们由于投入了专项东西,因而都要治理,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管理的主体是经营者,他们为应对供应、生产、销售等基本生产经营问题而进行日常决策。

比较而言公司治理主体更多元化些。

,管理的客体包括供应、生产、营销、人事等的管理。

3、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

从法律的约束力来看,治理不仅要遵从《公司法》、《证券法》等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而且还要遵守政府或相关自律组织提出的治理指引,如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因此规范的程度较高,约束力较强。

管理在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外,如何管理一.般认为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因而体现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另外,从政府的作用来看,治理中政府通过积极的干预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政府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治理主体之一,当然这里政府的作用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企不分不能相提并论。

4、资本结构反映出的信息不同。

从治理的角度来说,反映的是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从而反映的是这两者的不同地位和权利的问题。

而资本结构相对于管理就是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即资产的提供与组成。

5、实施的基础不同。

治理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内外部的显性、隐性契约来实现的,而公司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权威的关系来实现。

6、稳定性不同。

一般治理结构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是保证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而管理往往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调整相应的管理方法与决策,尤其是对于具体的作业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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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公司治理主体
在探讨公司治理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即公司是谁的?从传统公司法律的角度来说,股东是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从这个意义说,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础之上:市场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竞争性,可以充分的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这样,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就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然而在现实中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股东的利害作为一种个体利害在很多场合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害是不相容的。

另外,支撑现代公司资产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不可忽视的因素,而且它同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在公司的运行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公司就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缔结而成的和约。

再者,公司是社会的公司,社会中公司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由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公司必须体现他们的利益。

当前很多公司把本应内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如污染环境、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欺诈消费者、寻租、法人犯罪等。

从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

据一份报告显示,1996年在世界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高于182个国家的全部国民生产总值。

公司的经济力量对经济、政治、环境、科教、文艺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害,而且要维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同时,公司既是商事主体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害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汇编制成一张非股东的利害关系网,这些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对于公司的存在具有利害关系。

为确保公司的繁荣与发展,股东及其代理人必须与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客户、社区密切合作。

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对外增强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凝聚力,也需要对内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害相关者。

作为所有者,股东处于公司治理主体的核心。

债权人,如银行,尽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但它向公司发放贷款后,处于防范自身风险的考虑,要求对债务人的资本经营进行监督或参与治理,这种权利来自债权。

根据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是产权主体,所以公司雇员通过提供人力资本而拥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此外,由于消费者、供应商等其他利害相关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利益关系,这就为他们参与或影响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需要其他条件,如利害关系的专用性,企业的制度环境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公司治理主体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平等、独立的关系。

但从他们对公司治理客体的影响看,有着核心与外围的区分。

公司治理客体
公司治理客体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对象及其范围。

追述公司的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一组契约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

所以公司治理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被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


司治理对象的范围指的是公司治理的边界,即公司权力、责任以及治理活动的范围及程度。

之所以提出公司治理的边界,是因为集团化是当今企业形态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或者说,现代企业的发展已进入集团化的时代,而单一公司的独立存在已不再是普遍的情形。

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组成的非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因此,如何解决因企业集团的复杂性带来的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所面临的新课题。

目前,有关企业集团的研究多集中于集团的形态和企业间有效关联的建立等方面,而缺乏对企业集团治理机制的深入研究;同时, 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只局限于单个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之间的关系。

这些研究显然难以解决复杂的企业集团中的治理问题,如:子公司化的规模起点的界定,公司治理边界的确定,权责在公司间配置的基础、原则以及如何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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