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7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方法 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当事人意思自治
8 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法 判决的有效执行
9 比较损害方法 相关法律内部目的损害的大小 政府利益分析说
10 美国肯塔基州的“足够或充分联系”方法 与肯塔基州的足够或充分联系 法院地法说
序号 选择方法 选择依据 所属理论体系
1 区分法规方法 法律的性质 法则区别说
2 法律关系分类方法 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本座说
3 最密切联系方法 最密切联系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4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 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 政府利益分析说
5 规则选择方法 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 优先选择理论
11 功能分析方法 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利益分析说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一、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各国冲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都首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substance)和程序问题(procedure)。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有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的指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 1. 法院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 2.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各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3.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但是,如何区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并非易事,因为: 第一,确定什么是实质问题,什么是程序问题,由法院依其自身的标准决定。但各国并没有识别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统一标准,有些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也不容易区分,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同一个问题常常有不同的识别。 第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把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借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尽管各国可以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援用这种制度容易招至对方国家的不满,还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把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般不会引起对方国家的反感,容易达到目的,这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巧妙方法。 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些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有别于当事人同法院之间的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实体法,而法院与当事人和第三人(证人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程序法的一部分。美国学者库克对如何划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实际标准:"一国法院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外国法律体系的规则才不至于过分妨碍它自身或使其感到不便?"因此,程序问题由法院地法支配的主要目的,在于排出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须适用它不熟悉的程序规则而造成的不便。所以,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可以因不同的目的而作不同的划分,只要不给法院造成不便,就不一定是为了冲突法的目的将这些规则识别为程序规则。我们认为,在国际私法上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是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一般说来,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的所有争议都可归类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即案件中对其结果影响甚小的方面,如送达诉讼文件、辩护的充分性、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形式等有关的例行问题,显然可归类为程序问题。当然,要对许多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区分并非易事,如对时效、证据、推定、损害赔偿等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作法,下面分别述之。二、 时效问题 世界各国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差别很大,时效期限从6个月到30年不等,不同国家对时效又有不同的概念和分类。国际私法中的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消灭时效。在以前,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这个问题识别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后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生了改变。1980年,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英国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外国的时效法,而不适用英国的时效法。198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外国时效法。该法规定:英国的冲突法规则把所有的外国时效一律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而不管外国法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如果英国的冲突法规则规定要适用一个外国的国内法时,包括适用该外国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并排除适用英国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在美国,许多州为了适用外州或外国的时效法,都通过了"借用"法规("borrowing"statute)。所谓"借用"法规,就是把外州或外国的诉讼时效法规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予以适用。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82年提出了《统一冲突法--时效法》供各州采用。该法把时效视为实体法问题,其第2条和第4条规定:如果要求是根据另一个州的实体法提出来的,则时效亦应适用该州的法律,除非适用另一个州的时效没有给原告提供公平的诉讼机会,或者在辩护方面加给被告不公平的负担,则适用本州时效法。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识别没有一致的态度,它有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有时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相关案例见7.1 )三、 证据问题 大多数关于证据的规则是内部的指导法院查明事实真象的规则,它们无疑是程序性的。这些规则包括证人的资格,证人的讯问,可以提出作为证据的文件,这些文件证明什么等等规则。但举证责任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则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法院地法。不过,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也有很多理由把这个问题视为实体法问题,因为案件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举证责任何在。美国原来也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它视为程序法问题,还是实体法问题。但是,纽约州上诉法院在1929年判决的菲茨帕特里克诉国际铁路公司案中(相关案例见7.2)认为,举证责任是实体法问题。后来,美国学者里斯把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影响案件的结局者,另一种是只与审判的进行有关者。前者是实体法问题,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后者是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定就是反映了里斯的上述观点。该重述第133条规定,当事人的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由法院地法决定;除非准据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影响案件的决定,而不是调整审判的进行,则适用准据法。总而言之,英国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举证责任问题并不都是程序法问题。如果证据是矛盾的,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说服陪审团,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对案件的结局就起决定性的作用。这时,举证责任常被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四、 推定问题 推定(presumptions)分为事实的推定和法律的推定两类。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是指根据一些已知的事实而进行的推断。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在提出证据证明丈夫不是子女的生父之前,可以推定他是该子女的生父。事实的推定可以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法律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推断,它又分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和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事实的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至于法律的推定到底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学者们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推定都是实体法问题,因为它影响案件的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有些是实体法问题,也有些是程序法问题。 我��
第六章准据法的选择

五、人际法律冲突
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或阶级成 员的法律直接的冲突。
六、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先决问题: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需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 国法作为准据法 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 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 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 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实质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一:韩国青年金某与内蒙古青年鲍某 婚姻案(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案例二:英国政府债券案(时际冲突的解 决) 案例三:美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案(国 际条约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案例思考题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O航运有限 公司船舶碰撞案 (外国法的查明)
四、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 之间的法律冲突。
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 定方法
根据该外国法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直接依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适用具 体地点的法律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代替本国 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以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各国的立法和 司法实践有下列解决方法: 直接适用内国法 类推适用内国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适用与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适用一般法理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允许当事人依法上 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两种做法:允许当 事人上诉;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 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区别 对待: 1.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 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据准 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 2.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 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一种观点认 为
第六章准据法的确定

practice, the presentation of evidence, and so
forth. Forum interest and convenience,
therefore, should dictate the classification of an
issue as "procedure." Expressed differently, if
neither the forum's interest nor judicial
convenience is involved, no reason exists to treat
the problem as "procedure."
• The focus should be on whether the reasons which gave rise to the substance/procedure distinction are involved in the problem, not on the judge's vague intuition or on a precedent which addressed the issue in a different setting and is, therefore of questionable application.
• 二、 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被指定的国
家可能是单一法律制度国家,也可能是多法域国家。 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 究竟应以该国何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国际上有两种 不同的解决方法:
1.由法院直接依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 如住所、居所、行为地或物之所在地等,径自适用该 具体地点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四、 推定(presumptions)问题
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 —程
序性的问题 法律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如 果推定仅仅关系到证明事实的方式,则是程 序性的;如果推定将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的后 果,则应视作"实质性的",并应适用某一适 当的外国法作准据法。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 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 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 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 (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 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 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英国法律规定年 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有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 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 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 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 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一、 实质问题(substance)与程序问题
(procedure)的划分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实质问题—经过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的指引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是:
1. 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 2. 各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3. 程序正义的要求。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第7章 准据法的确定

• 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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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 “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Particular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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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 4 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 5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点研究的问题,试论述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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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Seven Determination of Applicable Law)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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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本内容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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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 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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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 2.在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更时,立法与实践并未形成一致的解 决办法,各国一般根据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 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来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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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际冲突和区际冲突的解决
• 3.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应区别对待。(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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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准据法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论。
准据法的确定对于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论。
它是指在进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一种基本原则和规范性文件。
准据法包括理论、实验、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二、为什么需要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对于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至关重要。
首先,确定准据法可以确保研究过程或设计过程具有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其次,确定准据法可以提高研究或设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确定准据法可以保证研究或设计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如何确定准据法1.明确问题首先要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涉及到哪些方面,例如理论、实验、技术规范等方面。
2.收集资料收集与问题相关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
这些资料可以包括文献、实验数据、技术规范等。
3.确定准据法的类型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涉及到的方面,确定准据法的类型。
准据法可以分为理论准据法、实验准据法和技术规范准据法。
4.选择合适的准据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涉及到的方面,选择合适的准据。
在选择准据时,要考虑其可靠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5.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计划,并确定责任人。
6.实施方案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实施,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7.分析结果对实施结果进行分析,并评估其可靠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8.修正准据法如果发现所选用的准据不可靠或不适用,需要对其进行修正或更换。
四、总结确定准据法是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确定准据法时,需要明确问题、收集资料、选择合适的准据、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具体实施、分析结果并修正准据法。
只有确定了可靠的准据法,才能保证研究或设计的效率和质量,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章 准据法的确定

在第一审时,法院适用了安大略省的法律, 决定被告负担过失十分之九的责任,原告负 担十分之一的责任。 被告不服,向纽约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认 为共同过失的举证责任是程序法问题,应适 用纽约州的法律。纽约上诉法院认为,共同 过失的举证责任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案件 的准据法,决定维持原判。被告败诉。
大多数关于证据的规则是内部的指导法院查明事实真象的规 则,它们无疑是程序性的。这些规则包括证人的资格,证人的 讯问,可以提出作为证据的文件,这些文件证明什么等等规 则。但举证责任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存在着较 大分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涉 外民事案件中,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和加拿大等 普通法系国家则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 中把这个问题视为实体法问题,因为案件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举 证责任何在。美国原来也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 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它视为程序法问 题,还是实体法问题。
2、 证据问题 案例6.1 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1929年判决的菲茨帕特里克诉国 际铁路公司案 该案原告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他利用暑假到加拿大安 大略省的尼亚加拉峡谷铁路公司的旅游车上临时工作。他宣 称,由于被告(国际铁路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的过失使他受 了重伤(原告也有小部分过失,所以是共同过失)。他向纽约 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如果是共同过失,原告不能起诉,也 无权得到赔偿;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共同过失仅仅是分配赔 偿的依据,要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需要分担该过失。因此,如 果把共同过失的举证责任识别为程序法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 法,即纽约州法律,原告不能得到赔偿;如果把它识别为实体 法问题,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原告就可 以得到赔偿。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的确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案件中,选择与案件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等,这些学说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理 论支持。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实 现个案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 往的顺利进行。
。
国际条约和惯例
对于某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可 以直接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
准据法。
外国法查明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一
涉及跨国婚姻财产纠纷的案件, 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本 和专家意见,查明了相关外国的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据此作出
了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
涉及跨国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 通过外交途径查明了相关外国的 合同法律制度,并结合案件事实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
确保涉外民商事案件得到公正、合理 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外国法查明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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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外国法律 文本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法院依职权查明
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司法 协助等方式查明相关外国法律
。
专家意见
法院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对外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的确定
目 录
• 准据法概述 •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关系 • 外国法查明制度及其实践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实践 • 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实践 • 国际私法第7章准据法确定总结与展望
01 准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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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各种不同学说以及各国的实践,可以将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概括为以下八种:(一)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三)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四)根据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五)根据规则选择确定准据法(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准据法(七)根据分割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八)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来确定准据法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按照国际私法的抵触规则,对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内国或某一外国的实体法。
例如按照“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抵触规则,若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属于同一国家,则适用法院地国的内国法,内国法即为适用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若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不属于同一国家,则适用该侵权行为地国的法律,该国法律即为适用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由于涉讼案件的连结对象(如上例中的侵权行为)不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也不相同。
下面是一些主要连结对象及其主要的准据法: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依现代国家的法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就出生而言,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与母体完全分离时起即具有权利能力,有的国家规定必须至少存活24小时才能被赋与这种权利能力。
对于宣告死亡,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在失踪7年之后,中国则规定为1年。
遇有这种法律抵触,其准据法主要是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特别权利能力主要指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特定的权利的资格或能力。
如享有某种物权的权利能力,享有某种契约债权的权利能力,享有对某项财产的继承权的权利能力等等。
一个人必须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才能具有特别的权利能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特别的权利能力的准据法,须视不同的特定权利而决定,例如关于某项物权的权利能力,就应以该项物权的准据法为准据法(如物之所在地法)等。
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依一般国家的法律,一个人到成年后才具有行为能力,而各国规定的成年年龄不同。
在各国法律上,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是否受有限制,往往有精神状态、婚姻状态等方面的原因。
例如采取禁治产(见自然人)制度的国家,对于精神丧失的人,得宣告禁治产,被宣告者即与未成年人同样无行为能力。
有些国家还限制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
各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为了解决上述法律抵触问题,从中世纪开始,就认为应以属人法作为解决行为能力问题的准据法。
这在欧洲大陆早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条公认的法则。
不过,在现代国家出现以前,这种属人法是指住所地法而言。
直到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才首先确定依国籍来决定属人法这一原则。
但有一些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一部分国家,仍然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为了保护内国交易的安全,不少国家对属人法的适用都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在德国为法律行为,如依其本国法对该行为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但依德国法有行为能力,应依德国法认为有行为能力。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内国交易的安全,故不适用于在德国境外进行的交易,也不适用于关于亲属法、继承法及处理在外国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
1930年《解决汇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抵触公约》及1931年《解决支票的某些法律抵触公约》,除采取本国法原则外,又规定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依其签署地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
根据这种规定,只要签署地国法律认为有效,那就不但在签署地国内为有效,而且在其他缔约国内也同样为有效,只有当事人本国可视为无效。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称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对于这种法律抵触,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解决。
但确定法人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有二,一为本座说,即认为法人的属人法为其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一为成立地说,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对于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味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
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
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
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
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
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
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法律行为方式指法律行为赖以有效成立所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例如婚姻仪式。
各国对若干法律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同,长期以来,场所支配行为法则已被广泛采用,即适用该法律行为的行为地法。
适用行为地法有强行性与任意性的区别。
有些国家采取强行性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任意性规定,认为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见协议管辖);有的国家还对某些法律行为(如遗嘱)规定几种合法方式,由当事人选择。
但对票据的行为方式,一般国家都规定只适用行为地法。
物权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的物权,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
但动产的所在地可以转移,适用哪国法律须依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某项动产在甲国出售,纵然占有尚未转移,依甲国法买主就取得所有权,后来该物运到乙国,虽然乙国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占有的转移,买主的所有权不受影响。
但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间,原则上最后一个所在地的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
侵权行为一般国家历来对侵权行为基本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其优点是可以照顾到侵权行为地国的利益,便于其社会政策和法律秩序的贯彻与维护,例如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应以行为当地的法律规则为准。
这同时也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但有的国家对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有所限制,例如规定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属人法时,适用属人法。
契约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取所谓“意思自治”说,即允许契约当事人在契约中自己选择决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如果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决定的话,则需按照所谓“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根据与契约有关的一切情况,来确定适用与契约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有些国家还根据“特征性给付”,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作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
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以卖方的履行行为为特征性给付,从而规定以卖方营业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契约的准据法。
当然,在考虑与契约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如契约订立地、契约履行地、当事人的国籍,对契约最有利的法律等,都可能成为考虑中的重要因素。
结婚、离婚结婚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婚龄),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为准据法;对形式要件多数国家采取双重制度,即在内国举行的婚姻须依内国法规定的方式(如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在外国举行的婚姻,须依照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的方式,才能被认为有效。
此外,有些国家授权其驻外领事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条件下,为本国侨民办理结婚手续。
离婚许多国家规定以夫妻共同的属人法为准据法。
如夫妻无共同国籍,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
为无共同住所地,适用法院地法。
适用法院地法的优点是有利于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但容易造成移居离婚(即寻找容易判决离婚的地方提起离婚之诉),因此有的国家规定重叠适用夫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夫妻财产制各国夫妻财产制的抵触规则存在下列分歧:①分裂制和单一制的不同,前者区别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后者对不动产和动产适用同一的准据法。
②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和连结根据的规定不同,即对夫妻财产关系究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还是属于婚姻效力的范畴,还是属于契约的范畴,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在连结因素的规定上也有采取属物法则、属人法则和法律行为法则的不同。
③对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一旦确定以后是否允许变更也有分歧。
国际间关于统一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的最新公约是1978年3月14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制准据法公约》,对上述有分歧的问题大都采取折中态度。
分割制和单一制英美法系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如果夫妻并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采取分裂制,不动产适用物的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夫的住所地法或婚姻住所地法。
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制,1905年《婚姻效力涉及夫妻身份关系和财产权利义务法律抵触公约》和1978年的公约原则上也都采取单一制,但夫妻对于其全部、或一部分、或以后所取得的不动产可以约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对连结因素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采取什么制度、适用哪国法律,可由夫妻协议决定的,称为约定财产制;如夫妻间对于财产关系未作决定,而依各国法律规定的,称为法定财产制。
各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抵触规则最常用的连结因素是: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
1978年《夫妻财产制准据法公约》规定夫妻双方得在结婚前指定下列法律之一作为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指定时夫妻一方的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结婚后夫妻一方在境内设定其第一个新惯常居所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并未指定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那么他们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就适用夫妻双方结婚后在境内设定其第一个惯常居所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如果他们既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地国,也没有共同的本国,就适用和他们的夫妻财产制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在国际私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夫妻财产契约所适用的准据法是否必须和法定财产制的准据法一致,还是可以在法定财产制的准据法以外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夫妻财产契约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