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篇

2024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奖惩制度第2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第3篇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十项制度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节日庆典用品,但是其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人们使用烟花爆竹的安全,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制定并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十项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十项制度的详细介绍:第一、使用烟花爆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私自制作、运输、使用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人口密集区和易燃易爆物附近使用烟花爆竹。
第二、制定和执行烟花爆竹使用计划。
在烟花爆竹使用期间,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明确时间、地点和数量,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监管和管理。
第三、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
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购买记录,以便追溯质量问题。
第四、储存烟花爆竹应符合要求。
烟花爆竹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存放在防火、防潮、防盗的专用库房中,并保持库房的干燥和通风。
第五、烟花爆竹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在使用烟花爆竹之前,对每个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损坏和泄漏情况,并对烟花爆竹作合理的分类和整理。
第六、烟花爆竹使用时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
在烟花爆竹使用现场,要配备灭火器、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安全器材,并确保使用人员戴好安全帽,穿着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
第七、烟花爆竹使用时应注意安全距离。
根据烟花爆竹的种类和威力,制定合理的安全距离,确保观看人员和周围设施的安全。
第八、烟花爆竹使用时要遵守操作规程。
使用烟花爆竹时,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如尝试重新点火等行为。
第九、烟花爆竹使用后要及时清理。
在烟花爆竹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使用现场和残留物,确保现场整洁干净。
第十、烟花爆竹使用后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使用烟花爆竹后,对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通过制定和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十项制度,可以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七篇)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每年____月对制度进行修订)⑴安全生产责任制⑵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⑷安全生产监督保证制度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⑺事故隐患整改制度⑻动火管理制度⑼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⑽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⑾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⑿烟花爆竹产品,黑____、烟____、引火线等流向登记制度⒀烟花爆竹产品购销管理制度⒁烟花爆竹入库验收制度⒂烟花爆竹产品贮存保管安全制度⒃库区门卫安全制度⒄烟花爆竹仓库安全保卫制度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⒆职业卫生与工伤保险管理制度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21)上下班考勤制度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企业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凡涉及安全管理的一切事宜,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准许证书,严格按照准许证书的规定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
第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工艺流程的安全等。
第七条企业必须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岗位操作,不得私自更改、篡改工艺流程或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八条进入生产场所的员工必须戴上防护装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必须对生产场所的防火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标准。
生产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第三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和运输方式进行,保证运输安全。
第四章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第四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在指定的销售点进行,并应符合国家销售规定。
销售点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设置,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烟花爆竹的存储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的存储必须在指定的存储场所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存储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和防盗等安全设施,保证烟花爆竹的安全存储。
第六章烟花爆竹的使用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使用,不得擅自私自使用。
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章防范措施第七条烟花爆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相关单位应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八章安全应急管理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可以进行修订和更新。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____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4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1. 店内安全规定:1.1 店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1.2 烟花爆竹应储放在专门的储存间内,离开店铺不允许携带。
1.3 店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并确保出口畅通无阻。
1.4 店铺门窗应保持密闭,并加装防盗设备。
2. 烟花爆竹销售规定:2.1 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未经合法登记的烟花爆竹。
2.2 出售烟花爆竹时,卖方应加强对购买人的核实和年龄确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2.3 销售烟花爆竹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提示,向购买人讲解烟花爆竹使用和存储的基本知识。
2.4 烟花爆竹的销售应遵守每个地区的限制规定,严禁在禁放区域内销售。
3. 库房管理规定:3.1 库房应设置严密的防火设施,严禁使用易燃物品存放。
3.2 库房内的烟花爆竹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存储方式进行堆放,避免混搭使用和存放。
3.3 库房内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及防爆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4 库房内应设置防盗和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4.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4.1 店员应接受烟花爆竹销售的相关培训,了解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4.2 店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冷静地采取相应措施。
4.3 店员应常年备齐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等。
4.4 店员应遵守所有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烟花爆竹销售过程安全可靠。
5. 店内应急预案:5.1 店内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5.2 应急预案应包括员工的逃生演练、报警及求助程序等内容,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5.3 应急预案应贴在明显位置,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并能迅速、正确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以上仅为一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时,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的烟火产品,它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的规范和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一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就以一个____字的篇幅,来详细介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监管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合格。
第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问题企业进行整改追责。
第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各类紧急事件,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跟踪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流通。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开展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生产安全控制。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合格。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1. 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公司管理层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培训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等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安全生产规范:制定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原材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产品的包装和储存等环节。
4.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备,包括灭火设备、通风系统、防爆装置等,并要求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隐患的台账和整改记录。
6.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以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7. 灾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员工及时上报灾害事故,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宣传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
9. 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安全奖励制度,对安全工作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些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还需要根据烟花爆竹企业的规模和特点进行具体的制定。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二)一、总则为确保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控,保障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
3. 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1.经营场所内禁止明火,如违章吸烟、生活用火以及外来人员携带火种,一经发现应立即劝阻。
2.经营场所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销售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销售人员严禁在销售点大棚内居住,要实施____小时值守,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7.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存放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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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