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17855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泉建建〔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泉建建〔2022〕74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2022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对象泉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已通过绿色搅拌站提升建设核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1. 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包括采购管理制度、进场台账、进场检验、使用台账等;2. 技术人员配备及到岗情况;3. 试验室管理情况,包括仪器设备配置及检定/校准情况、试验室环境条件、试验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等;4. 生产质量控制情况,包括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控制、出厂检验、试件留置等;5. 原材料抽检情况;6. 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及维护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县级覆盖检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一次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企业查纠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局随机抽检。
市局成立检查组,采取“双随机”和差异化相结合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对象依托“泉州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抽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取不少于20%且不少于1家的企业进行检查(中心市区合并抽取)。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总结历年各项目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因果,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精细化"管理年的具体要求。
为精细管理途径,重点把控环节,把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分为:商混考察选用环节、商混进场检查环节、浇筑养护环节、试块加工送检环节、回弹验收环节和成品保护环节。
并在以上环节中加强对商混管理突显“精”和“细”, 特草拟此办法。
一、商混考察选用环节公司项目相对分散, 运距相对较远, 不可能使用相对满意的同一家商混。
各项目结合实际应在开复工前, 经公司统一部署对工程所在区域的商混站进行系统考察.要求公司由生产、经营和项目部组成考察小组对三家以上商混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商混站资质等级, 试验、生产、技术和运输能力,运距和运输路线交通状况,同类工程商混供用经验,砂、石、水泥和外加剂的选择和近两年有无因商混质量的投诉事件等。
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 生产技术和运输能力强, 有同类工程供用经验和价格适中的商混供用站.重点把控:原材料的选用, 考察小组应对选定的商混供用站用于本工程的砂、石子、水泥和水做定期不定期的抽查。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拒绝使用, 要求供用站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做出赔偿。
在供用期间要求商混站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商混浇筑质量状态, 协助解决商混现场不良状况, 及时反馈商混站调整配合比直至满足需要。
二、商混进场检查环节各项目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开盘鉴定。
对于本批次混凝土必须符合现场施工需要的配合比,设计强度, 浇筑部位应和商混供用单相符合.项目部必须提前24小时将商混需用量和设计强度报商混站, 提前1小时通知其开盘。
运至现场商混不得长时间积压, 商混运输车要始终保持运转。
重点把控:对于进场商混应逐车对其坍落度检测, 对于塌落度不合格的商混坚决退回。
商混出场超过3小时的不得进场,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与开盘报告不符的不得进场。
泵车或地泵安放位置应合理, 泵送管道布设科学并对其提前做好测试.在现场等待的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滚动。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榕建散办[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榕建散办[2012]2号)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我市预拌混凝土的总体质量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经研究决定自4月至6月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福州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原材料供应质量、原材料检验与管理、产品质量与管理、试验室检测能力、企业的生产设备、场地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预拌砼企业专项检查表》)三、检查方式由建委组织专家组成检查组到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四、有关要求我委将对评分列在后三位且分值在75分以下的生产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标准及《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表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企业负责人:检查日期: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备注:1、已完成搅拌楼实时监控测试的企业加三分。
2、上表《管理办法》是指《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
企业负责人:检查日期: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专业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供应给需求方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合法设立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生产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质量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不得以低价、假冒伪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销售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混等方式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不得私自更改混凝土配比。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遇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在工厂里生产并运输到工地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材料。
它具有高强度、优异的耐久性和较好的耐久性,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领域。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的规程:一、材料控制1.水泥: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控制水泥的品质。
2.骨料:骨料应满足相关标准,骨料应洁净、无腐蚀性,控制骨料的粒径和含泥量。
3.粉煤灰:粉煤灰应具有活性,含量符合要求,保证粉煤灰的品质。
4.外加剂:外加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按照要求进行试验,严格控制外加剂的掺入比例。
二、配合比设计1.根据工程要求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设计配合比,包括水灰比、水胶比等参数。
2.配合比设计应进行试验检验,保证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生产工艺控制1.搅拌设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搅拌设备应保持清洁,搅拌时间和速度应符合要求。
2.搅拌过程:混凝土搅拌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确保混凝土配合均匀。
3.运输过程:预拌混凝土运输应尽量缩短时间,避免混凝土失去流动性。
四、施工质量控制1.模板安装: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牢固,保证混凝土浇筑尺寸的准确性。
2.浇筑过程: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浇筑,采用振捣器进行振捣,确保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均匀性。
3.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保持足够的湿润度,提高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五、质量检验与验收1.混凝土强度检验: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进行强度试验,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外观质量验收:对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裂缝、空鼓、孔洞等问题的排查。
3.验收标准:对混凝土的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才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
希望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一、前言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搅拌站中,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均匀后运输到现场,直接供应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对于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工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标准,对于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材料要求1. 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5-2007“普通硅酸盐水泥”及其相关标准规定。
其品种、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应齐全、清晰可见。
水泥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中,离墙壁和地面上10cm以上。
2. 粉煤灰: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96-2017《硅质粉煤灰及其混合料》和GB/T17432-2010《混凝土用粉煤灰》的相关规定。
其品种、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应齐全、清晰可见。
粉煤灰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中。
3. 石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684-2011《建筑用石子》的相关规定。
石子应清洗干净,无泥土、泥块、浮土等杂质。
其品种、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应齐全、清晰可见。
4. 砂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684-2011《建筑用石子》的相关规定。
砂子应清洗干净,无泥土、泥块、浮土等杂质。
其品种、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应齐全、清晰可见。
5. 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848-2017《建筑用水》的相关规定。
水应清洁、无色、透明、无异味、无沉淀物和悬浮物。
其水质检测报告应齐全、清晰可见。
6. 外加剂:应符合国家标准GB8076-2017《混凝土外加剂》的相关规定。
外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中,其品种、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应齐全、清晰可见。
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1. 水泥的质量检验(1)外观检查:应为细粉末,无结块、凝结现象。
(2)标号、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检验,并与运输单据、入库单据等文件相符。
(3)标准稠度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试验方法》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T13-42-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参加信用评价。
当年新设立及停产一季度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暂不参加信用评价。
企业上年度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企业安装监管系统干扰软件、采集数据弄虚作假的不进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分会”)受省住建厅委托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及时更新记录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政府投融资项目优先推荐混凝土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年度行为评价和附加分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信息登记预警、生产数据预警、联网设备断线断网、动态考核违规记分四项,共计55分;年度行为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室能力现场考核、绿色搅拌站建设考评二项,共计45分;附加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科技创新加分和失信扣分(包含环保、欠薪)两项,其中科技创新加分最高加20分,失信扣分不设扣分限值。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标准一、前言预拌商品混凝土是一种高品质的混凝土,由专业生产商使用预先计算的比例和配方制备而成。
预拌商品混凝土通常用于大型建筑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坝和大型商业建筑等。
为了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制定一套全面的质量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材料1.水泥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75-2007《水泥》,其28天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粉煤灰粉煤灰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596-2017《粉煤灰》,其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骨料(a)粗骨料粗骨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684-2011《碎石、碎石料和碎石混合料》,其强度、吸水率和含泥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b)细骨料细骨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685-2011《机制砂、石粉和石料粉混合料》,其强度、吸水率和含泥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水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4848-2017《混凝土用水》。
5.外加剂外加剂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8077-2012《混凝土外加剂》。
三、制备1.材料的存储和搬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7320-2019《混凝土材料的贮存与搬运》。
2.混凝土应在专业生产商的生产线上制备,生产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0171-2015《混凝土搅拌站》。
3.混凝土应按照设计要求的比例和配方生产,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骨料含泥量、搅拌时间等因素。
4.每批混凝土应进行充分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50080-2016《混凝土搅拌时间的测定》。
5.混凝土应在生产后立即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混凝土的分层、凝结和泄漏。
四、性能1.强度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28天抗压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值。
2.流动性混凝土的流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坍落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50080-2016《混凝土坍落度的测定》。
3.均匀性混凝土的均匀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坍落度、骨料分布和含泥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50080-2016《混凝土坍落度的测定》和GB/T 14684-2011《碎石、碎石料和碎石混合料》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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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二)检测人员: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三)检测能力: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
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五)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
(六)检测联网: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条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新的搅拌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一)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二)搅拌分站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搅拌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四)其试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不具备设立新的搅拌分站条件的,原发证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四)对试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四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一)制定检测流程、时限,保证试样及检验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二)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实际具备的检验能力出具试验报告。
检验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三)加强检测资料管理,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
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四)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1、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
(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满足试验需要,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机一档。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应有效。
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六条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生产的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与材料品种(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
掺加外加剂的品种、数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气候条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外加剂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经试验确定。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按试验室主任签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配合比报告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输入数据应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
同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备查。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
需方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第二十一条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
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主任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第二十七条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企业负责。
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混凝土强度的确定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各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试块应送至三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标养室中养护和检验;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交货检验试样的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