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事故管理与考核评价

二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一)直报主体、时间及内容 2.直报时间节点及内容:
( 2 ) 7天内报事故单位详细情况(A1表的乙区),如单位信用代码、企业
性质(是否为国有)、企业规模、直接经济损失等,30日内补充完善,并对第
一次即24小时报送的内容进行核实更新; (3)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事故统计数据汇总; (4)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填报(A1表的丙区)。
乙
国有企业属性 是否为举报事故
是否涉及相关因素
□火灾/□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民爆
丙
事故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填写,主要内容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结案处理情况、伤亡总人数(指包括未纳入统计的总伤亡人数)、起因物、 致害物等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登记表(A2)
填表单位(签章):
/
□其他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省(区、市) 市(地区、州、盟) 县 (区、市、旗) 是否职业死亡 死亡日期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文化程度
职业
有无工伤保险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300—800万元;
一、对事故单位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
(三)处罚: 3.股份公司规定 (2)质量事故 四级: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500万元的事故,每发生1起对单位罚款 1000—15000万元;
五级: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每发生1起对单位罚款
中铁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铁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各岗位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并配合调查处理。
3. 事故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预防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单位。
七、安全投入与保障1.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协同配合;
(3)科学施工,规范操作,确保质量;
(4)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全员参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2.1铁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及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2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十、附则
10.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1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与物资管理
11.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合理预算安全生产费用。
11.2安全生产费用应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设备购置等。
21.2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应包括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形势、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
21.3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2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总结与展望
22.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参建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4.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4.3施工现场应加强火源、电源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4施工现场应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5.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5.2施工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报告、彻底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铁路监管部门要积极宣贯《标准》,把《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国家铁路局2023年9月29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OA-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的通知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铁建安质…2017‟165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区域经营机构、直管项目部:
按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办法》(中国铁建安质…2017‟156号)要求,研究拟定了《中国铁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贯工作
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迅速将《评价细则》宣贯到所属单位、项目部,尤其要让项目部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熟悉、掌握评价的具体内容,便于基层对照标准、抓好落实。
二、认真开展检查评价
各级管理机关要按照《评价细则》定期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抓两头促中间”,促进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提升。
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和排名靠后的单位、项目部,要及时进行约谈;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投资类公司、直管项目部、区域经营机构等,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参建单位将安全评价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搞好细化分解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本《评价细则》,按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评价实施具体办法,并报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4日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
抄送:股份公司领导,部门以上领导,机关各部门,存档。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7年9月14日印发。
中国铁建股份公司“1448”安全管理要点

“1448”安全管理要点从零开始、向零奋斗,锚定安全生产“双零”目标,坚持从思想观念、体系建设、方案管理、规范行为上四项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加大安全生产人员、技术、设备、资金四项关键投入,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终端安全管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信息化赋能、应急救援处置效能、事故责任追究及安全文化建设等八项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企业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1”(安全目标)锚定安全生产“双零”目标从零开始、向零奋斗,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目标追求。
“4”(工作思路)坚持四项保安全工作思路▶从思想观念上保安全。
坚持和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从体系建设上保安全。
持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从方案管理上保安全。
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管理,科学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从规范行为上保安全。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正向激励及奖罚,特别是将工前教育与工前隐患排查纳入工序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杜绝不安全行为。
“4”(资源投入)加大安全生产四项关键投入▶加大人员的投入。
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选拔、配置和业务培训,以及新生力量、干部队伍培养锻炼,打造高素质安全监管队伍,提升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和权威性。
▶加大技术的投入。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施工安全智慧监管能力。
▶加大设备的投入。
加大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的投入,强化设备安全管理,从本质上保证作业安全。
▶加大资金的投入。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真正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8”(重点工作)强化八项重点工作▶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安全生产“五个责任体系”建设,实行责任清单式管理,促进全员主动履职尽责。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能建,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2月29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缺陷,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件。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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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29 人死亡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9 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
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 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2.发生1 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3 起一般事故视同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
大事故视同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1 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发生1 起较大事故加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发生2 起险性事件视同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1 起重大事故。
(三)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2.一年内发生1 起一般事故加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1 起较大事故。
4.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 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1 起险性事件,2 起
险性事件视同1 起一般事故。
3.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1.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1 人200 万元、每重伤1 人100 万元、每轻伤1 人50 万元罚款。
由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处罚。
2.对险性事件,按每起200~500 万元罚款。
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50~200 万元罚款。
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范围。
第八条对社会影响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以及处理事故不力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单位加倍罚款。
第九条罚款由负责查处单位收缴至本级财务部门,与安全生产费用一并实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