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黔教安稳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安稳发〔2018〕97号各市(州)教育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现将《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制定下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检察院、公安局、团委、妇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检察院、公安局、团委、妇联:近年来,我国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少年儿童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是,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少年儿童被性侵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切实预防性侵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少年儿童所处年龄段和年级,采取适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教育方式,安排不同的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
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性自我保护意识,知晓什么是性侵,掌握预防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了解遭遇性侵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
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动员整合社会力量,通过编发手册、制作宣传品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性教育、预防性侵等自我保护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效。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将少年儿童预防性侵作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必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掌握防范性侵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十五、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贵州未成年保护两项制度内容

贵州未成年保护两项制度内容Guizhou has implemented two key policies aimed at protecting minors in recent years. The first is the "Minors' Protection Regulation," which outlines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 well-being and rights of children in the region. This includes provisions for education, healthcare, and social services that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and ensure a safe environment for minors. The second policy is the "Minors' Internet Protection Regulation," which addresses issues related to online safety and cyberbullying among youth.贵州最近几年实施了两项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
第一项是《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保障该地区儿童福祉和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促进健康发展和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环境的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条款。
第二项政策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解决了与青少年在线安全和网络欺凌相关的问题。
These regulations are essential in addressing the unique challenges faced by minors in today's society, particularly in a rapidly evolving digital landscape. With the rise of technology and social media,young people are more vulnerable than ever to online threats and exploitation. The "Minors' Internet Protection Regulation"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combatting these risks and ensuring a safer online environment for children in Guizhou.这些法规对应对当今社会未成年人面临的独特挑战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迅速发展的数字领域中。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4年修正)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4.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28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贵州省境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
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有责任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提出建议、参与决策;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提供帮助。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社会舆论要谴责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坚持培养、教育、引导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十五、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1年)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0号)《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协调机制由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
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定。
协调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召集,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进行研判,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整体纳入年度工作督查、纳入平安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地区、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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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贵州省境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
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有责任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提出建议、参与决策;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提供帮助。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社会舆论要谴责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坚持培养、教育、引导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聘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二)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协调、研究、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四)指导下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第三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
不得让未成年人上街乞讨。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任意在外过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离家出走或逃夜行为应及时找回,耐心管教。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法津,发现未成年人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教唆、怂恿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禁止为未成年人包办、买卖婚姻和订立婚约。
禁止童婚。
第四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教育、并适时进行生理卫生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不得利用危险校舍进行教学活动,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学校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言行教育、影响未成年学生。
教师对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差的未成年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放任不管。
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未年学生。
第二十二条对调戏、猥亵、奸淫女性未成年学生和残害未成年学生的教职工,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再录用其从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制度,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并协同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广播、影视、文化、新闻、出版、发行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作品,严格影视和各种出版物审查制度,防止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作品向社会扩散。
第二十五条公安、教育、工商、文化、新闻、影视、出版、发行等部门应加强对报刊亭、售书、租书摊点以及录像、电子游戏机室(站)的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渲染色情、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民族歧视等内容的视听读物。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宫和文化艺术馆(站)应加强管理,保证对未成年人开放,为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活动提供良好条件。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实行专场优惠开放。
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器械,成年人不得占用,有关单位不得租赁和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厅、洒吧等对未成年人不适宜的场所,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九条禁止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的节目。
第三十条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吸毒、赌博、卖淫、行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授违法犯罪方法。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火药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的器具。
第三十一条成年人有劝阻、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发现离家出走或逃夜的未成年人,应主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严禁拐卖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紧急情况时,每个公民都有救护和援助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或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已就业的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雇主不得安排他们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三条社会各方面要支持中、小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科技发明、文学艺术创作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发明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六章自我保护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应当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正确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必要的劳动技能。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享有参加文艺、体育、游艺活动和休息的权利,有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循以下基本的行为规范:(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重父母和师长,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
(二)诚实谦虚,接受有益的指导和教育,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以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我约束,抵制不良影响,不吸烟、不酗洒、不打架、不骂人、不撒谎、不赌博、不偷盗、不逃夜、不逃学、不谈恋爱、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做其他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事。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不得制造、购买、受赠、携带火药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器具。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特殊保护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保障上述地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支持旨在救助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和其他助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婴幼儿、女性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精神障碍和弱智未成年人,以及失去正常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特殊保护。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之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教育和提供特殊医疗服务。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有生理缺陷、精神障碍、弱智及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婴幼儿的托幼教育和卫生健康。
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对未成年的流浪者、乞讨者和孤儿要负责做好收容、遣送、安置和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入学和年满十六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就业不得歧视。
要保护有罪过或受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名誉,严禁传扬其罪过或受侵害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女性未成年人的入学、升学、医疗保健、生产劳动要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十七条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对失去正常监护的未成年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其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八章司法保护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处理,对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所在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与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规劝和教育。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在预审、起诉、审理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实际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禁止逼供、诱供、体罚。
第五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并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形式和方法进行讯问、起诉、辩护和审理。
人民法院建立的少年合议庭,可从共青团、学校、妇联、工会、居(村)民委员会聘请人民陪审员。
第五十二条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与羁押、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
第五十三条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工读学校或工读班。
工读学校或工读班应当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方针,实行半工半读,对工读学生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十四条少年犯管教所应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对被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正在工读、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未成年人原所在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和监护人应当配合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做好规劝教育工作。
对工读结业、解除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落实接茬教育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安、劳动、教育、工商、税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会各界要共同做好工读结业、解除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落户、复学、复工、就业、务农等安置工作,对其中确实无家可归、无所依靠或病残的,由原籍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给予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