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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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

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

Just because I wanted to survive, I started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to let g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院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

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空辩双方是通过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的,而法官也是通过证据来分辨事实的真相的。

当然,证据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据,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证据三性便是其标准。

那么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具体有什么作用?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

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二、证据三性具体有什么作用?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

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

因此,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是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

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是因为第一,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

第二,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他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结论当然是可靠的。

因此,只要确定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确定证据事实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前者对后者证明力的大小。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起着确凿事实、明确责任、维
护公正的作用。

在质证过程中,常用的质证理由有以下几种:
1.证据的真实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当事人可以
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例如,证明一份合
同的合法性,该质证人可能是合同的签署者或合同的保管人。

3.证据的关联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证明证据
与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其中一种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亲自出
庭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来证明证据的关联性。

4.证据的目击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是在亲眼目击下获得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供图像、录像等直接观察到的证据来证
明其目击性。

5.证据的连贯性:质证人可以通过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其他证据
的一致性来证明证据的连贯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人的证
言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证据的连贯性。

8.证据的时效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是在适当的时间获得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文件的日期或证明人证言来证明证据的时效性。

以上是常用的质证理由,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
选择合适的质证理由,并通过适当的质证手段来确保证据的充分运用,推
动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

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

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领域,证据是解决纠纷、确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证据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在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重要性。

首先,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官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犯罪、作案手段如何、作案动机等等,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民事案件中,例如合同纠纷,原告需要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对方违约。

而被告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等进行辩解。

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才能使法官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从而进行公正的判决。

其次,证据的严密性对于案件的胜诉与否至关重要。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证据不够严密,很容易被对方驳斥。

而如果自己的证据充分可靠,无疑会增加获胜的可能性。

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对于证据的质量要求非常高。

严谨的证据体系可以提高辩护方的说服力,从而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此外,证据也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场所,它承载着整个社会的诉讼期望。

诉讼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以诚信的态度来对待证据。

虚假证据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不仅会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影响,也会破坏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因此,负责任的当事人应该通过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接受法庭的判决。

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信息的完备性和渠道的多样性使得证据的获取更为方便。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运用各种方式来搜集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取证请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评估等方式来获得证据资料。

与过去相比,现在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证据。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证据的来源问题。

严谨的法官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证据的适用与解释的重要性。

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并不只是汇集一堆材料。

法律界中有一句口头禅,即"没有事实就没有法律"。

证据在诉讼中重要作用

证据在诉讼中重要作用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剖析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虽然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往往会邀请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要求出具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可谓“百密必有一疏”。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约定,但出现变更(洽商)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

那么,在出现变更(洽商)时,如何应对?如何变更合同既有约定?如何确保权益不受损失?是合同当事人都应重视的问题。

下面结合新近发生的一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对其过程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解读,以供各位同仁参考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面修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范围:铺装水磨石地面****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机组不能停机,产生振动很大,导致水磨石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施工,经双方协商后改用大理石胶粘剂施工,并顺利按质全面完成工程项目,20**年**月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由于在施工中改用大理石胶剂后产生的费用******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元。

证据及来源:1、双方签订***合同;2、技术协议;3、被告提供的《施工过程情况说明》;4、被告提供的《工程洽商申请表》。

被告答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变更、洽商等事项,双方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且该项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款依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至此,该合同除保修期外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任何争议和索赔。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因改用大理石胶粘剂后产生的费用和水磨石翻新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是错误的证据。

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能够帮助法庭了解事实真相,判断案件的事实依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下面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决定了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认可和采纳,并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合法性
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即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偷拍、窃听、诈骗等行为。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为法庭所接受,否则将被排除。

三、充分性
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即证据所提供的事实必须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必须足够,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当事人
在提供证据时,要尽可能提供更多、更有力的证据,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四、重要性
证据必须是重要的,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对判决案件的结果有重要的影响。

证据的重要性是指证据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有关键性的影响。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重要性和证明力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五、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如果证据被发现是虚假的,将会影响当事人的信誉和声誉,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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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剖析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虽然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往往会邀请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要求出具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可谓“百密必有一疏”。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约定,但出现变更(洽商)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

那么,在出现变更(洽商)时,如何应对?如何变更合同既有约定?如何确保权益不受损失?是合同当事人都应重视的问题。

下面结合新近发生的一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对其过程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解读,以供各位同仁参考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面修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范围:铺装水磨石地面****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机组不能停机,产生振动很大,导致水磨石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施工,经双方协商后改用大理石胶粘剂施工,并顺利按质全面完成工程项目,20**年**月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由于在施工中改用大理石胶剂后产生的费用******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元。

证据及来源:1、双方签订***合同;2、技术协议;3、被告提供的《施工过程情况说明》;4、被告提供的《工程洽商申请表》。

被告答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变更、洽商等事项,双方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且该项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款依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至此,该合同除保修期外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任何争议和索赔。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因改用大理石胶粘剂后产生的费用和水磨石翻新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可;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因改用胶粘材料而增加的费用,因原告无合法证据予以证明,且又不能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法庭裁定:经过举证、质证,原告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其权利主张,无奈之下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法庭裁定同意原告撤诉。

二、案例评析本案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中因更换材料也确实增加了不少费用,那么为什么原告还会败诉?原告主张为什么不能成立?法官判案依据的是什么?这里就涉及到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判别。

虽然民诉法第七条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但这个规定较为笼统。

我们参与过诉讼的人都会体会到,有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并不完全一致,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只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凭借诉讼双方的举证、质证,将双方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事实,而这一法律事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真实”。

其根源就在于法官在接触案件时,纠纷事实已经结束,法官并不能亲眼看到事实的发生,法官所看到的只是事实留下的痕迹,即证据。

在诉讼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一句名言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最终只能是“以证据为依据”。

虽然本案具有“事实真实”,但由于原告在变更合同约定时,只是通过口头协商的形式予以确认,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即无法实现“法律真实”。

最终在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而败诉,教训深刻。

三、诉讼前及庭审中的相关背景资料为了使各位同仁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我们将相关背景资料摘录如下:(一)诉前材料准备情况要点摘录1、合同情况双方合同签订的较为完善,关键要件表述的比较清析,如施工范围、工程价款、承包方式、材料供应、特殊材料的使用、风险责任、质量和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约定的比较全面,双方对合同约定无任何争议。

2、履约情况工程按期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工程价款依照合同约定全部付清,至此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3、潜在纠纷情况由于在施工中出现了某些预料之外的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按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了返工拆除,并经实验后使用了新的粘接材料。

更换新材料后,施工费用明显增加,甲方也予以认可,并口头承诺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甲方项目负责人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并将该汇报材料抄送乙方(既《施工过程情况说明》),该“说明”详细描述了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重点说明了由于机组振动无法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需更换大理石胶粘材料,且因更换材料而增加的费用等相关情况。

但双方均未在该“说明”上签字确认,也未就使用新材料而增加费用部分签署补充协议。

实事求是地讲,施工中确实存在着合同变更(洽商)事宜,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为确保工程质量的确付出了很多,损失也较大。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此也表示同情。

从情理上讲,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偿。

但从法律上讲,价款作为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价格的变化应当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签署变更补充协议。

由于双方未就合同变更事宜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以致形成潜在纠纷隐患。

4、庭前和解难点考虑到乙方在施工中因确保工程质量而改用了大理石胶粘材料,与原设计使用水泥沙浆相比,在费用上确实相差很大,本着诚信、公平原则,甲方同意通过庭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鉴于该项目已时隔两年之久,且早已竣工验收,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即使同意补偿其差价部分,由于受财务、审计制度的制约,在缺少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无法实现和解解决。

5、诉讼风险评估因无法进行和解,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以寻求法定依据。

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并结合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据,原告所能利用的证据只有《施工过程情况说明》和《工程洽商申请表》,而两份证据均为计算机打印件,且无任何人签字或盖章,既不能视为双方洽商纪要也不能视为补充协议,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低,本案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二)法院庭审过程要点摘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存在变更(洽商)的事实,原告向法庭出具了《施工过程情况说明》和《工程洽商申请表》,以此证明施工中存在着变更(洽商)的事实,应当支付因变更(洽商)而增加的费用,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答辩意见摘要如下:1、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本案而言,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因原告不能提供书面补充协议的有效证据,双方就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确定。

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欠付因使用大理石胶粘剂而增加的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

2、依照合同第24条约定:“合同总价为*******元,为本项目封项价格”,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固定价,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价格风险的承担,合同第17条约定:“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风险系数和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依照本条约定,价格风险应由原告承担。

4、关于承包方式,合同第6条约定:“乙方供应材料”,说明该项目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具有总包性质,是交钥匙工程。

5、关于材料的使用,合同第29条约定:“乙方在施工中可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采用特殊工艺的要求,但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依照本条约定,即使原告在施工中采用了大理石胶粘剂进行施工,也应属于施工中的某个环节或其组成部分,不能成为要求增加费用的理由,因为合同并未约定因采用了特殊工艺而相应增加施工费用的条款。

在工程价款为固定价的情况下,即使原告在施工中进行了某些修补或翻新,工程价款也应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原告在施工及竣工结算等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对合同价款提出过任何异议,在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价款全部清结,且时隔两年多的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的费用,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出具《施工过程情况说明》和《工程洽商申请表》的举证,我们的质证意见如下:《施工过程情况说明》和《工程洽商申请表》既不能视为双方洽商纪要也不能视为补充协议。

从《施工过程情况说明》的内容上看,应该是被告项目管理人员向公司领导作出的书面汇报,说明中的部分内容可能是原告要求表达的意思或所期望的结果,作为被告项目管理人员,将原告的相关意见汇报给领导,是企业内部信息沟通的一种方式,对外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且两个证据均没有双方签字或盖章,不能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对上述两个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在法庭调查中的相关补充解答:1、关于合同问题。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关于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问题。

合同总价款******元为封顶价格,之所以限定封顶价,主要涉及两点,一是项目资金是由上级审核批准的,专款专用,不得增加;二是在实际竞标过程中,某些投标人会以低价竞标,中标后采用洽商增项等形式追加工程款,这样做很不公平。

为了限制恶意竞争,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所以在邀请投标和签订合同时都明确规定了最高限价,并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报价时应注意的各项风险因素。

3、关于施工范围和风险承担问题。

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实际上就是对地面进行更换铺装水磨石、酸洗、打蜡等修缮工作,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已对现场进行过认真勘察,制定了详细的施工组织措施,且该项工程属包工包料,其中也包括可能发生的风险。

原告针对某些情况选用的材料,只要能够达到质量要求,并经被告同意,原告就有权使用。

原告作为施工方,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具有较强的处理能力,原告为确保施工质量,采用某些粘合材料,完全是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非独立于合同范围之外,因此,不应视为另行增加的费用。

四、经验教训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诉诸法律,是企业经营中常会遇到的事情,官司胜败虽然包含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但当败之败情有可原,如不当败之败那就另当别论了。

凡项目实施,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合同履行中或多或少地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风险,按照常理,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或日常交易习惯等来处理问题,那么事情就会非常简单,即便产生纠纷,通过协商也很容易化解矛盾。

法律和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

在诉讼中,鉴于法律的严谨和权威性,当事人在法律上很难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所以只能在证据上下工夫。

由于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谁在事实发生过程中保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再现事实,谁就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的胜败,虽然有一定的诉讼技巧成分在里面,但主要还是在诉讼前的证据收集,而不是在法庭辩论上。

因此,在日常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应随时随处考虑到诉讼发生的可能性,针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随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理固定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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