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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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1. 引言1.1 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个人为了防卫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正当防卫是法定的防卫权利,是公民依法拥有的一项合法权利。

正当防卫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只有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详细的规定,包括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制和适用范围等。

公民在正当防卫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制,而且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取必要的行动。

正当防卫的范围包括对非法侵害行为的抵抗和防卫,但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帮助人们有效应对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1.2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法》第十二章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非法侵害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时,为了制止、驱散或者抗拒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立案,检察机关应当不予追诉。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为公民提供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现行非法侵害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保护了公民在面对突发情况时的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1.3 正当防卫在我国的重要性正当防卫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正当防卫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和应用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一、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存在模糊正当防卫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

有的人认为只要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采取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实际上,正当防卫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遭受非法侵害;二是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紧急的、必要的、适度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三是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深入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条件,才能避免误解和错误的运用。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不同情境下,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防卫行为的程度等存在不同看法;另一方面,很多人在面对被侵害的情况时会受到情绪的影响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正当防卫的适用成为争议焦点。

为了避免正当防卫的误解和错误的运用,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深入学习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条件,确保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二是克制情绪,理智对待被侵害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三是在行为后及时报案,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查,避免因过激行为引起法律问题。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但对于不同情境下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何衡量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容易产生误解和争议,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出一些可实施的标准和方法。

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确、科学的正当防卫适用标准,使其在实践中更加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或即将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行为。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危害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性质,以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这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相互制约,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判断。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判断正当防卫的界限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给执法者和公民带来了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公众的关注和争议。

有时候,正当防卫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伤害,比如造成不法侵害者的伤亡。

对于这些情况,公众往往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一方面,有人认为正当防卫是依法行使的权利,不应该受到过度限制和指责;也有人担心正当防卫可能被滥用,导致滋生私刑行为。

我们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和判断正当防卫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疑虑。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时候,正当防卫的行为需要依靠公民自身的判断和决策,但是并非每个人都具备准确判断和冷静决策的能力。

正当防卫的行为还需要公民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有足够的信心,但往往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或对执法者的不信任而产生犹豫和抵触情绪,导致公民在面临危险时无法及时采取行动。

我们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正当防卫的行为得到更好的展开和实施。

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

通过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合法防卫对象、危害事实、必要性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国家、公民团体和法人等。

正当防卫权利受到限制,需在临界点进行权衡。

衡量标准主要依据于合理防卫行为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

在我国法制中,正当防卫的地位较为重要。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启示我们应当保护正当防卫权利,加强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统一,促进正当防卫的完善和现代化,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正当防卫、我国、实践、思考、法律依据、条件、适用范围、权利限制、衡量标准、法制地位、启示、完善、现代化1. 引言1.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保卫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于非法行为的一种合理反击。

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正当防卫的概念既具有普适性又具有特殊性,因为正当防卫是基于特定情况下的自卫行为,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实现对非法侵害的合理反击,同时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超出限度。

1.2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十行为法典》第二十二章中的相关条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下以合理防卫手段抵御攻击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以及正当防卫可能对侵权人造成的不致命损害所属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要求刑事诉讼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要根据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正当防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正当防卫完善探析

正当防卫完善探析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所持有的武器或其他工具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限制或者排除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边界并不是很清晰。

对正当防卫的完善探析,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主要内容1. 合理防卫的条件合理防卫是指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保护自己或他人利益的必要行动。

合理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不能是已经发生完毕的;应当是针对即将到来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能是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复仇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的程度,即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就属于过当防卫。

合理防卫的对象一般包括攻击者或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可以合理地对攻击者进行限制或者排除,以防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发生。

合理防卫的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使用违法手段进行防卫。

合理防卫的手段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武器或其他工具,以及符合必要限度的人身防卫技术。

合理防卫的限度是指合理防卫的范围和程度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属于过当防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与边界在实际生活中,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边界并不是十分清晰,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不同情形的判断标准不一对于具体的不法侵害情形,人们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受到攻击或者受到威胁,就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而有的人则认为必须是经过明显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这种不一致的判断标准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误解和滥用。

2. 对正当防卫手段的限制不清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对正当防卫手段的限制不清的情况。

有的人可能会过度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对不法侵害者的伤害远远超过必要限度,从而使得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变成了过当防卫,导致法律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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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正当防卫理论中,最为刑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且最具争议性的,莫过于必要限度问题。

之所以如此,除了现实中的防卫案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外,更重要的则是与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不甚明确有着直接的关系。

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心,放在对防卫限度的明确规定上,实在是理所应当。

尽管以更为严格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仍存在着一些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但值得肯定的是,它已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必要限度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一、关于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界说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予以准确和完整的科学界说,是对之研究的第一步。

有的学者曾经指出,有关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的研究,“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1]笔者对此是认同的,同时想指出,前者实际上是要求对“必要限度”这一特定的法律用语本身的内涵和外延给出定义性的阐明,回答的是“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后者要求的是对“必要限度”所内涵的基本标准予以确定回答的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什么”。

这两个看似文字游戏的问题,其区别和联系都是明显的,只有对前者给出了科学的定义,才有可能正确的阐明后者。

尤如在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时,如果不首先对“何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正确的回答,那么,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原则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前提和依据。

因此,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准确定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尽管多年来有关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的著述众多,流派纷纭,然而翻捡一下,对这一特定的法律用语本身作定义性阐明的却寥寥可数,绝大多数学者径直将关注的视线投入在确定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上,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探讨,即使公认为具有较高权威的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虽几经修改再版多次,亦不例外,这实在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缺陷。

而在极少数涉及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定义的论述中,其科学性也是大可商榷的。

就笔者所见到的,对于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予以定义性阐述的,较具代表性的有两种:一是称“防卫的强度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另一种则称“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保持其自身的合法性质的数量界限。

”上述这第一处定义将防卫的强度等同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不能成立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防卫强度,学者们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或是单指防卫性质的严厉程度,或是单指防卫损害的轻重,或是干脆归结为防卫性质、防卫损害结果、防卫手段等因素的总和,等等,至今仍无统一的提法,其实际指向视使用场合而定。

但是,无论对防卫强度作何种解释,它本身都缺乏“限度”一词最基本的含义——对某种事物予以限定、制约的范围界限。

也就是说,“强度”本身并不意味着限定或制约,它可大可小,可轻可重,可张可弛,可超过某种“限度”,也可在某种“限度”之内,因而把防卫强度当作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同义语是不科学的。

第二种定义则有所不同,它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归结为防卫数量之“界限”,并强调此界限与正当防卫保持其自身的合法性直接相关。

应当说,这一定义涉及了“限度”之最本质的要素,有其可取之处。

但是,该定义中的“数量”究竟是何种数量——是防卫损害结果的数量,还是防卫手段,防卫工具的数量,抑或是打击部位、打击力度的数量,均没有明确给出,故指向不明,无从把握,也难以称得上是准确完整的定义。

[!--empirenews.page--]在笔者看来,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准确而完整的定义,应当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必要限度由刑法所规定。

无论是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还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2]都分别是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禁止性规定,要求正当防卫应当保持必要限度。

因此,必要限度的基本依据,来自于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二,必要限度是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的必要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即属于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由于明显造成了不应有重大损害,已经使防卫的合法性质发生了转化,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而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因此,保持必要限度是成立正当防卫所不可或缺的。

第三,必要限度是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予以遵守的界限。

所谓防卫损害,是指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其“轻重”则为其“数量”大小的另一更为直接和明确的表述用语。

对于防卫损害而言,要求其遵守一定的界限,不仅意味着一定范围之内的防卫损害所具有的合法性质,而且同时意味着逾越一定范围,防卫损害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违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在谈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往往将防卫手段、防卫工具、防卫打击部位以及打击力度等也视为应予限定的对象,对此,笔者以为不然。

之所以将防卫损害视为必要限度特定的、唯一的限定、制约对象,首先是因为在刑法自身的规定中,不仅明确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作为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而且将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作为防卫是否过当的评价标准。

可见,对防卫损害之轻重予以允许和限定,是必要限度的核心内容。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是否过当的实际判断,就防卫一方的因素而言,也是直接以防卫损害之轻重作为根本依据的。

而所得出的结论,无论是“正当”还是“过当”,更是以防卫损害的轻重是否超越合法界限为转移。

虽然,其他防卫因素如防卫手段、防卫工具、防卫打击部位及打击力度等,与防卫损害密切关联——任何一种防卫损害都是其他各种防卫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前者,致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轻伤害或重伤害及至死亡等防卫损害的出现就失去了具体的条件。

在实际判断时,将防卫的全部因素纳入考察的视线是无可非议且属必须的。

但是,从根本上看,倘若不存在现实的防卫损害,不存在对防卫损害之轻重的合法性予以认定的需要,则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便无从提起。

因而考虑的最核心的最终的关注点,只可能是防卫损害本身。

再次,防卫案件的复杂性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其他防卫因素的严厉程度与防卫损害的轻重未必是正比例关系。

采用严厉的防卫手段和致命的防卫工具,有时却不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

选择某种防卫打击部位,采取某种打击力度亦是如此,所造成的损害之轻重并非完全与通常的逻辑相符。

如果将其他防卫因素统一纳入必要限度中应予以限定的对象,那么,则不仅会淡化对防卫损害的认定,还有可能面对重大的防卫损害结果的尴尬情形,而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

因此,必要限度所限定、制约的对象只能是防卫损害。

[!--empirenews.page--]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予遵守的界限。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从来是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

多年来,在经历了对“基本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客观需要和基本适应统一说”等不同观点的争论之后,“客观需要和基本适应统一说”更获得了多数学者的认同。

不过,从界定必要限度界限的基本标准角度来看,较具代表性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仅仅是法律对于防卫损害可允许的角度来予以界定的。

如认为必要限度[1][2][3]下一页之基本标准即“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或者是“以有效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为限度”,[3]等等。

另一类不仅是从法律对于防卫损害可允许的一面,而且同时从法律所禁止的一面来予以确定。

如认为“正好能够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不应对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为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与之相近似的还有“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4]或者认为“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而且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5]等等。

很显然,既然是对“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进行界定,就必须反映出这种限度的两个面,即防卫损害在限度以内的合法性以及超越限度的违法性,如此才是完整的。

因此,应当以为,第二类的界说角度较为可取。

当然,也应该指出,第二类中有些界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其一,“正好能制止不法侵害”或“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提法,似有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与制止不法侵害的分文不差之嫌,这无论对防卫行为的实施或者认定防卫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都显然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苛求。

必须注意到,修订后的刑法对于1979刑法的一个重要完善,说是将防卫过当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据此,只要是没有“明显”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之标准的一处否定。

其二,以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来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而非一般损害,是与超过必要限度的“明显”性相呼应的,二者互为印证,因此,只将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定位与“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未强调此种损害的“重大”性,也未突出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明显”性,显然不妥。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应当界定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防卫损害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所必需,并且不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二、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把握依据上述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对于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把握,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防卫损害是否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以及是否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这里涉及两个应当理解的问题:其一,毋庸置疑,防卫损害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则该损害即为“应有”的损害,属于必要限度以内的合法损害,反之,损害若非“必需”,则该损害即“不应有”的损害,亦即超过必要限度的非法损害。

因而认定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首要一步,就是判断防卫损害是否属于“必须”的或“应有”的从刑法学界多年的讨论来看,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当从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大小,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和实际需要等方面,来判断防卫损害是否属于“必需”的或“应有”的,具体表述或有不同,但基本精神较为一致,对此无须赘述。

[!--empirenews.page--]其二,如果说,在一定意义上,判断防卫损害是否属于“必需”或“应有”的仍具有某种抽象的意味,那么,实体的标准就是认定防卫损害是否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众所周知,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在强化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亦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度的苛求所构成的羁绊,以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更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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