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年度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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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营业税政策盘点

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营业税的有30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在工作中参考:

一、征收治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自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也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物资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缴纳营业税。此前未处理的也按此规定处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从2011年1月26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不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同意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明确: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

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扣除凭证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明确: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二是纳税人应分不核算增值税应税物资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不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物资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物资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物资同时提供

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物资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分不核算其物资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依照物资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持有的自产物资证明对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不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不核定其物资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公布北京京铁行车公寓治理有限公司等122个单位为第五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同时还公布了前四批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25个名称发生变更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执行和接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规定的相关营业税免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明确: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2个保险公司开办的843个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明确: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等341家企业单位为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营业税政策。

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明确,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方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接着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依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4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2011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办高[2011]60号)精神,北京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64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符合享受2011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6号》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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