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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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0.28•【文号】财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成文日期:2011-09-26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解读财税[2011]12号文件:个人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解读财税[2011]12号文件:个人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解读财税[2011]12号文件:个人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一)新旧政策异同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的决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1]12号相比财税[2009]157号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2、由于第一点的变化,导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再执行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财税[2011]12号相比财税[2009]157号相同点:1、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继续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继续免征营业税。

(二)主要操作程序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1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于明年开展的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2011年上半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整理

2011年上半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整理
者代 扣代 缴 , 没有 代 理者 的 , 由大 连三 洋 代扣 代 缴 。 ” 则 废 (0 《 1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货 物运 输业 营业 税 纳税 人认 止 。
定情 况 的第 三次通 报》 国税 函[0 31 9 ( 2 0 13 3号 ) ;
(1《 1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俄 罗斯 航空 公 司驻华 办 事处
的批复 》 国税 函[ 011 号 ) ( 2 5 8 ; 0 9
(6 《 1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严 格执 行体 育 彩票福 利彩 票 有关 营业税 政策 的通知 》 国税发[0 51 3号 ) ( 2 0 16
(7 《 1 ) 国家税务 总 局关 于营 利性 医疗 机构 医疗 服务 收
企 业 在 中国境 内取得 利息 、租金 收 入是 否征 收 营业税 问 题
的通 知 ) 有关 问题 的复 函》 国税外 函『9 70 8号 ) ( 1 9 16 (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我 国境 内企 业 向外 国企业 支 付 6《 软件 费扣缴 营业 税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发[0 01 9号 ) ( 2 0 ]7 ;
构或 个人 在境 内发生 应税行 为 的代扣 代缴 问题
日本三 洋 电机株 式会社 ( 以下 简称 三洋 电机 ) 中国大 向 连 三洋 冷链 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大 连 三洋 ) 转让 技 术 . 据 根
(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进一 步做 好 金融 保险 业 营业税 《 7《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营业 税 暂行 条 例实 施 细 则》 以下 简称 细 ( 申报 管理工 作 的通知 》 国税 函[0 31 ( 2 0 13号 ) ;
广告 代理 业营 业税 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9 63 ( l 1 9 19号 ) - ;

财税[2011]101号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Victor Shen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Circular on Extending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the Business Tax Policyfor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财税[2011]101号Cai Shui [2011] No. 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The departments (bureaus) of finance and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iti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state plan, the office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n Beijing, Tibet, Ningxia and Qinghai, and the Financial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For the purpose of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e, following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it is hereby decided to extend to December 31, 2015 the applicable period of Article 3 of the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axation Policies for Rural Finance (Cai Shui [2010] No. 4), i.e., "the finance and insurance revenue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village and town banks, rural mutual financing agencies, loan companies solely founded by banking institutions, and rural cooperative banks and rural commercial banks whose corporate bodies are located in regions at or below the level of a county (including county-level city, district and autonomous banner) shall be subject to business tax at the rate of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October 17, 2011- 1 -。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就业一、社会就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残疾人就业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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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营业税政策2011年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 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全文】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 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法规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烏【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 号)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 号)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 日免征营业税。

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法规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8 号)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10699990和“ 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 号)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法规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 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 号)关于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1 •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法规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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