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章程-Tongji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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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会章程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会章程总则第⼀条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会,是全院学⽣的群众性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委员会与同济⼤学学⽣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独⽴⾃主地开展⼯作。

第⼆条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联合会章程》和《同济⼤学学⽣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同济⼤学学⽣代表⼤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全⼼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同学提供发展平台,引导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民,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才;(⼆)是党和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参与学院发展建设;(三)倡导和组织⾃我教育、⾃我管理、⾃我服务、⾃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同学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社会责任、提⾼实践能⼒;(四)致⼒于民主与科技⽂化建设和精神⽂明建设,发动、组织⼴⼤同学积极参与学院发展;(五)增进我国各民族同学间的交往与团结及中外同学间的友好往来。

第五条本会维护本章程的尊严。

本会的⼀切规则、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会⼀切组织和会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章会员第六条凡取得同济⼤学机械与能源⼯程学院学籍,承认本章程的本(专)科中国籍学⽣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本会⼯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通过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会重⼤事务;(四)对本会⼯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监督;(五)向本会提起申诉和请求帮助。

第⼋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学校、学院和本会声誉;(三)在⾏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2023同济大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附招生专业及录取办法)

2023同济大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附招生专业及录取办法)

2023同济大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附招生专业及录取办法)同济大学招生简章入口网址:同济大学强基计划招生专业有哪些?同济大学强基计划录取办法1.综合成绩计算高考成绩公布后,我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下同)占比85%,学校考核成绩占比15%折算考生的综合成绩。

学校考核成绩为复试面试成绩。

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高考成绩满分)某850+(学校考核成绩/学校考核成绩满分)某150。

2.确定第一类考生拟录取名单对于第一类考生,根据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额满为止。

专业组内专业调剂时,高考综合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调剂专业的要求。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以下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高考成绩、高考数学、高考语文、高考外语。

当拟录取考生数少于分省分专业计划数,出现缺额时,不再递补。

考生高考成绩要求如下:(1)高考综合省份考生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40分及以上(其中高考满分非750分制的省份按比例折算)。

(2)其他省份考生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80分及以上(对于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该省份确定的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3.确定第二类考生拟录取名单对于第二类考生,综合成绩须达到同省份同专业组第一类录取考生的综合成绩最低分者,予以认定,其录取专业参考综合成绩和竞赛成绩。

若该省份无相同专业组录取的第一类考生,则综合成绩需达到同省份第一类录取考生的综合成绩最低分。

同时,考生高考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综合省份为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

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后,我校公示录取标准,同时提交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高考志愿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正常参加后续各批次高考志愿录取。

注明:以上信息均为参考,具体以2023年实际情况为准!。

同济大学章程

同济大学章程

同济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

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与引领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建设成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

同济大学2020年强基计划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2020年强基计划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2020年强基计划招生简章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等文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经批准,我校2020年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又称“同济大学强基计划”),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选拔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国家重大战略领域输送高端顶尖人才,实现同济大学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符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并有志于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毕业生均可申请报名,申请报名考生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考生:高考成绩优异的考生且综合素质优秀。

第二类考生:相关学科领域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考生。

高中阶段须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任一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二等及以上奖项。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我校强基计划招生专业见下表:我校强基计划招生的分省计划见报名系统。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

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三、报名方式与选拔程序报考我校强基计划的考生不能兼报其他高校。

(一)报名时间和办法5月11日至30日,考生可登录同济大学强基计划报名平台,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报名。

第一类考生选择一个专业组填报,最多填报组内两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服从组内调剂。

第二类考生报考专业不受分省专业计划限制,选择一个专业组填报,最多填报组内两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服从组内调剂。

(二)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三)入围学校考核办法7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公布),按以下办法确定入围学校考核的考生名单。

1.第一类考生按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分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下同)从高到低,确定各省份各专业组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在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排序),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公示各专业组入围标准。

同济大学emba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emba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emba招生简章同济大学是全国首批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培养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EMBA,专业代码125100)的高校之一。

作为中国管理教育的先行者,同济大学经管学院EMBA项目自2002年开办以来,始终坚持走“特色化、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一大批具有“全球视野、社会责任感及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和技能、践行可持续发展”的业界领袖。

一、项目简介二、申请条件1.申请高级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EMBA,专业代码125100)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5.具有国家承认大学本科学历毕业3年(从大学本科毕业到2023年9月1日,下同)或3年以上;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毕业5年或5年以上;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2年或2年以上6.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书,且学位要求与报考条件一致三、申请流程1、网上申请同济大学EMBA采用“无纸化”方式。

申请系统已开通,请按提示填写、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a.每位考生当年仅限申请一个项目,切勿重复注册账号b.填写材料前请务必充分了解项目详情,项目选定并提交材料后,将无法更改c.申请材料提交前,如需更改申请项目,EMBA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2、背景审核背景审核将综合评定申请人的学业背景、职业背景、申请人自述、推荐信等,满分100分。

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查询是否获得提前批考核资格。

“创新创业型人才”、“一带一路国际化人才”、“社会卓越贡献型人才”可直接获得考核资格,需在申请系统中上传相应支撑材料,具体要求如下:a.创新创业型人才:获得过国家级专利,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过论文的申请人,以及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申请人;自主创业,且个人持股比例高于25%的申请人(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资质、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b.一带一路国际化人才:所在企业具有一带一路相关背景,契合沿线国家与地区行业所需的具有全球化视野、面向国际市场的高级管理人员c.社会卓越贡献型人才: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引领行业发展进步,长期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创始人及高级管理人员3、政治考试政治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素质及思想品行,。

2020年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2020年同济大学招生章程

2020年同济大学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

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代表、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济大学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招生简章

同济大学招生简章同济大学招生简章一、学校概况同济大学,创办于1907年,坐落于中国经济、文化中心上海市。

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享有盛誉的综合性大学,以工科为主,理、工、医、经、管、法、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目前,学校共设有45个学院(部),涵盖了本、硕、博和高职等各级别教育。

二、招生计划1. 本科招生计划同济大学本科招生计划为每年约7000人,其中,普通本科招生至少占80%;艺术本科招生至多占20%。

2. 研究生招生计划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为每年约4000人,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等。

三、招生专业同济大学设置了50余个本科专业,涵盖了工、理、文、经、管、法、医、艺等多个领域。

同时,学校还拥有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和研究所,如力学、土木工程、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城市规划等。

四、招生信息同济大学招生信息可在官方网站、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获取。

同时,学校还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广大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招生政策和特色专业。

五、招生培养同济大学拥有一支充满活力、教学水平高超的师资队伍,他们大部分都具有海外学习和工作经历。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到海外著名院校交流学习,并且大力推行跨学科人才培养计划。

六、校园文化同济大学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学校有着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如音乐节、运动会、文化节等,每年都会吸引着众多师生和社会人士前来参加。

同时,学校还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价值观,在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人文素质。

以上就是同济大学招生简章的内容介绍,希望能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帮助。

在选择母校的道路上,要认真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职业规划,选择所适合的学校和专业,让自己的人生获得更丰厚的收获。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同济大学就读期间所具有的学籍身份。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同济大学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确保学生的学习顺利进行,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学籍的取得与登记第五条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其他考试,并按规定取得高中毕业证书。

第六条新生自入学之日起10天内,须到入学登记处完成入学登记手续。

第七条学生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户口簿(非上海户籍学生须提交已迁入上海的户口地址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登记后,学生的学籍将正式建立。

第九条学籍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入学年级、专业、班级、学号等。

第十条学籍的登记应准确无误,学生不得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产生的转学、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填写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30天提交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如需退学,应按照学校规定填写退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报同济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如涉及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学籍等。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通知学生相关事项。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入学至毕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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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

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交往世界与贡献智慧。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之成为引领未来的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

第十三条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医学、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领域。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教职员工与学生第十五条学校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其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全球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四)尊敬师长,尊重他人;(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学校本科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研究生招生实施分类考试或审核录取。

相关规定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章组织与机构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工作;(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五)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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