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

【卫生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综合改革,按照省直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9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二条《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8〕17号)中确定的,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
第三章补助原则第三条定额包干,合理上涨,纳入预算,年末清算。
第四章补助内容、方式、依据和标准第四条补助内容分为两类。
第一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调大型医疗器械检查、上调手术费等。
第二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符合政策的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仍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补助方式。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予以补偿、行署财政补助和同级举办主体补助、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费用挖潜来解决。
其中,调价比例不高于80%,增加行署财政和同级举办主体投入补助15%,内部控费挖潜5%左右。
第六条补助依据。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按各医院提供的2018和2018年财务数据,测算出2018年的补助数额为参考依据并作为基准年。
第七条补助标准。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基准年数据为基数,综合考虑每年物价合理上涨指数等因素,行署财政按每年5%的递增幅度对公立医院改革予以补助。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冀财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2〕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7月26日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和使用医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与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该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的补助资金。
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医院。
第三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
(三)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资金使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三)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四)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五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和预期目标。
(二)申请审批: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资金。
(四)资金使用:医院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资金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中央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的项目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定期报告:医院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进展等。
(三)绩效评价:医院应定期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医院在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一)擅自挪用、截留、克扣中央补助资金的;(二)未按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三)未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的;(四)其他违反中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其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等。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二)科学合理,开源节流;(三)公开透明,民主管理;(四)勤俭节约,高效利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医院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财务部门对院长负责,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医院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第八条医院财务核算范围包括:(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二)收入、费用的核算;(三)成本核算;(四)利润核算;(五)现金流量核算。
第九条医院财务核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院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调度;(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四)严格审批,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医院资金管理包括:(一)预算管理;(二)资金筹集;(三)资金支付;(四)资金监督。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十二条医院成本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成本效益原则;(二)全过程控制原则;(三)责任控制原则。
第十三条医院成本控制包括:(一)制定成本控制目标;(二)实施成本控制措施;(三)开展成本控制考核。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二)规范处置,保值增值;(三)责任到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医院资产管理包括:(一)固定资产管理;(二)流动资产管理;(三)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公立医院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立医院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医院良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公立医院的资金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激励诚信、风险可控、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公立医院资金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内控,规范经费使用,保障医院的资金安全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保管、资金收支、资金监督等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公立医院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量、质量和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编制细致,包括各项收入、支出和资金调剂等内容。
第九条资金预算应当经过医院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医院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将年度资金预算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保管管理第十二条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保管制度,明确资金保管的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资金保管要求严格,必须设立专门的资金保管机构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对医院资金进行保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对资金进行定期盘点和清点,确保资金数额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六条医院资金使用应当向财务部门备案,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十七条公立医院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严禁超支或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对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登记和核实。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对所有收支票据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二十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对医院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对于医院用于科研、教育、福利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
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
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内容和方式】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
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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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关于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政府补助形式特征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⒈无偿性。
⒉直接取得资产。
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
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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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
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
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
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
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预拨、项目结束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国家临床重
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
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八条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九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