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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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调研报告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调研报告

2019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57号),这是对2019年5月1日以来执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免税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这一新政的实施将对众多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新的政策,把握新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冲击,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笔者进行了再生资源新政策全面调研,并对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出应对之策构想。

一、国家出台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背景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在执行国家目前的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常发生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重大问题。

这次出台的新政策,一方面通过完善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现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中,大多以“一对一”类型和“一对多”型。

“一对一”型就是用废企业规模较大,相应成立回收公司,组织再生资源单一销售给该企业。

“一对多”型主要由各地政府或部门牵头,独立成立回收公司经营再生资源,销售给生产企业,为本地再生资源企业服务这类经营企业。

仅就我们苏中地区兴化市为例: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2019年实现销售额82.13亿元,2019,年销售额102.93亿元,由于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城乡居民再生资源可以开具收购发票,而收购经营者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一规定,2019年入库增值税8299万元,2019年入库增值税6655万元。

谈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谈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谈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者:张国祥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29期摘要: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了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其主要变化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由免税恢复按适用税率征税,财政部门在2009年按回收企业应缴税款的70%进行返还。

此项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总量、实现环节、税收征管及再生资源企业经营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本文从新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入手,提出了落实好新政策的有效措施,以取得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和税收收入增长的双赢。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税收收入一、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經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再生资源政策通过完善税制,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再生资源历尽艰辛迎来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历尽艰辛迎来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历尽艰辛迎来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中有废钢、废纸等,企业一直以来都有着难于获得成本进项的问题,这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现在国家大力鼓励支持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创新企业经营模式!那么,再生资源企业由于较少的缺少成本进项,企业的发展就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就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发展企业的产业结构!
一、税收返还
再生资源企业在园区中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企业只要通过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入驻园区就可以选择在园区中享受到
增值税:享受地方留存部分中30%—80%的财政奖励
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部分中30%—80%的财政奖励
按照企业在园区中的年纳税额,享受的比例不同!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
二、核定征收
之前有政策说明,再生资源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所得税核定2%,但是这种政策的稳定性不是很好!所以小编不推荐企业享受,但是可以享受小规模的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的总税率在4%!这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在成本缺少的问题!
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多的因素影响,企业就可以选择在园区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享受税收奖励,又能享受核定征收!(150866)就能为企业解决成本进项缺少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
情况下,企业的发展之旅会更加(30556梁)宽广,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为企业提供助力!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审批环 节和 审核 程序 过 多。 行 、 现
的 再 生 资 源 退 税 是 实 行 三 级 审 批 和 四
道 流 程 ,三 审 ” 即 初 审 、 复 审 和 终 审 , “
生 资源企 业 的上下游 企业完 全 了解 , 部
分企 业寻求 各种 机会 钻政 策 的漏洞 。 政 策 规 定 的 退 税 企 业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结 算
“ 四程 ” 即初 审 、 复核 、 门负责 人 审核 、 部 单 位负责 人 审定 。
2、 审 、 审 和 终 审 财 政 部 门经 办 初 复
的再 生 资 源销 售额 占全 部再 生 资源 销
售 额 的 比重 不 低 于 8 % 的 规 定 , 金 监 0 资
值税专 用发 票 和收付 款 等 , 对其 购 小报 大和虚 假购 销 , 嫌虚 开增值 税 专 用发 涉 票 , 管部 门存 在无 法 监管 到位 的监管 监
了 江 苏 省 和 浙 江 省 等 东 部 发 达 地 区 的

现 行 再 生 资 源 退 税 政 策 执
行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 生资 源退 税风 险分析 一 再 现 行 的再 生 资 源 退 税政 策 已被 再
企业 中 的利 废 企业 和大 型 商 贸 流 通
企 业前 来 投资 , 乱 了市场 经济 秩序 。 扰 ( ) 三 现行 的再 生 资 源 退税 政 策 影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 乱 了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扰
的 申报 资料 有 时都不 能完 整提 供 . 定 一 程 度上 影 响初审 财政 部 门效率 和质 量 :
另 一 方 面 ,少 数 县 区 为 了 发 展 地 方 经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税收政策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和优化资源利用,同时也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方面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一、税收政策的目标1.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少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税费,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推动绿色生产方式:税收政策可以对传统生产方式征收高税率,对绿色生产方式征收低税率,激励企业转型升级,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降低环境污染。

3.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二、税收政策的重点在制定再生资源产业税收政策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再生利用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源再生利用的环节,可以采取差别化税率的方式,对于高效的技术和设备征收低税率,对于低效的技术和设备征收高税率,激励企业采用高效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

2.绿色生产方式的税收政策:对于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率,鼓励企业采用绿色技术和环保设施,转型升级。

3.加强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根据其污染程度征收高税率,鼓励企业采取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对污染治理设备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

4.基于地方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不同地区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条件和资源利用水平上存在差异,税收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增加区域竞争力。

三、税收政策的措施1.减税优惠措施:对于再生资源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进行减免或者降低税率,鼓励企业增加再生资源产业的投资。

2.补贴政策:对于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采用更加环保和高效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缺位影响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落实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缺位影响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落实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
通 知 》 财税 [0 8 5 号 ) 定 :享 受 退税政 策 的 再 ( 20 ]17 规 生 资源 回收企 业 ,必须 是 增值 税一 般 纳税 人 ,并 同时满
低价收购大量废 旧物资。一方面 ,偷逃国家税款 ;另一 方面,恶意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另外,一些大中
引发社 会问题 。 二、存在 的问题
( ) 一 缺乏有效到位的管理 ,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开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涉及工商 、税务、公安 、环
保 、 贸 、 建等 多个 部 门 , 出多 门 , 经 城 政 缺乏统一 的管理 , 导致职责模 糊 , 管理也 不到位 。早在 20 年 3 , 07 月 商务部 、
纳 税 & 筹 划
再 生资源 回收企业 管理缺位 影 响增 值税退 税优 惠政 策 落 实
刘忠庆 刘忠军
(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 1 ) 502
经 国务 院批 准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决定 从 20 09 年1 1 月 日起 ,对 再 生 资源 回收 企 业实 行增 值 税 “ 先征 后返 ”政 策 ( 以下 称 “ 退税 ”政策 ) 09 上半年笔 者 。20 年 参 加 了对 某省再 生 资 源 回收企业 经 营 管理状 况 的专 题调 查 。调 查 发现 ,从落 实 退税 政 策 角度看 ,再 生 资源 企业

再生 资源 回收企 业的现 状
国家对 再生 资 源 回收行 业 ,长期 以来 实 行增 值税 优 惠政 策 。从 19 年 1 1日至 20 年 4月 3 止 ,实 95 月 01 0日 行 “ 税 ” 政 策 。从 20 年 5 1日起 ,再 生 资 源 回 退 01 月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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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问题。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循环流程,以实现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原生资源称为第一资源,再生资源称为第二资源,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每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炼钢8500吨,节约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煤,少产生1.2万吨废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能1.2万吨标煤,节水100万立方米,少排放废水9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

再生资源有三大优点:一、它是宝贵的有用资源;二、由于上游产品的更新和淘汰,它又是不断增长的资源;三、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污染的废弃物排放。

因此它是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资源。

总而言之,再生资源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是缓解当前资源紧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压力的重要途径。

由于再生资源具有上述特征和优点,该行业又被视为“社会静脉产业”或“第二矿业”。

上世纪末,发达国家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为2500亿美元,本世纪初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可达到1.8万亿美元。

在今后的30年内,其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

该产业提供的原料将由目前占总原料的30%提高到80%。

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蕴藏着无限商机。

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回收利用再资源总量为4亿多吨,年平均回收量在8000万吨,年平均增长为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20%。

再生资源产生量与需求量相比与发达的国家再生资源利用的利用情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国再生资源发展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

积极构筑再生资源发展模式,注重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再生资源增值税让企业有苦难言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各地走访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基层企业对于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强烈反映。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回收企业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企业一致反映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

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企业税负增加过重。

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

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连普通发票都没有,怎么还能奢望增值税发票呢?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全额承担17%的增值税,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这些小型废品收购站一般是缴纳定额税收,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许多并非没有纳税。

可是,从他们这里购进废旧有色金属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自己承担这部分增值税,造成重复纳税了。

这也是国家税务机关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这确实是从2009年以来一直在发生的。

不规范的企业潇洒、小企业降税、大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这是笔者遇到许多的正规公司、上市公司反映的一种现象,他们说“现在的政策制约了我们,却给不规范的公司、小公司留下活路”。

一些不规范的公司收废旧金属没有票,销也没有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

小型回收企业,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型的利废企业进行合作,更谈不上退税,他们做不大,但他们的增值税税负只有3%。

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使他们的税负从4%降到了3%,从中也得到了好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这样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无论开票与否,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

站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一点也不现实。

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

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回收公司企业税负比一般的流通企业高5%以上很不正常,据企业反映,近年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正常情况的毛利水平约为:废钢铁5%、废有色金属2%、废纸14%,综合毛利率4.5%,按照正常时期这样的毛利水平要承担8.5%的税负都是不可能的,况且,从2008年下半年起,受全球会融危机影响,全行业都亏损。

要维持经营,只能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尽可能提高销售价格。

企业税负不正常,比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高5%以上,简直可以和高科技企业相比了。

2011年如果只征不返,就会形成回收企业将要承担17%的税负,远远要高于其他工商企业的局面,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

湖南省汨罗市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由于使用废杂铜税负偏高,告诉笔者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

五六月份记者调查时,那时每吨电解铜带票进价是52700元,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000多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

另一家废铝利用企业也告诉笔者,他们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

许多再生铜、再生铝的使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干脆就进口废铜、废铝,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便宜,因为进口的原料全部由海关代扣17%的增值税。

废铅是不能进口的,这就苦了再生铅的使用企业。

违背增值税的初衷,损耗、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众所周知,再生金属再冶炼过程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大约为10%,也就是说如果某家企业进了10万吨废杂铜,那么他们只能生产出大约9万吨再生铜产品,无论多么先进的企业、应用多么先进的技术也生产不出来10万吨产品。

能量可以守恒,原料和产品不会守恒。

按照现行的政策这1万吨损耗必须和9万吨再生铜产品一同缴纳增值税。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有利于这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于2008年底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文件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年底到期,明年怎么办?退不退?如果退税,执行什么标准?这些还没有确定下来。

企业期盼新政策早日出台。

既然国家当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中肯定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市场地位,给予了比较宽松的优惠政策,那么在制定新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时,理应对这个行业继续给予呵护与关照。

只有这样,此行业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生存与发展。

顺此思路,笔者对国家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个人浅见。

一、继续延续现行退税模式不可取退税政策程序复杂,时间太长,占压资金严重,现行的退税政策要求回收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备案登记,同时还要符合环保、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才有资格享受退税。

缴税是要交到税务部门,退税是要经过财政部门的。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

如果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

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故意刁难,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有的省反映,全省只有两名财政专员兼管退税,要经办的退税税种很多,面对全省1万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根本办不过来。

只好每个月选定一个日期,从某地市财政、税务抽人专办这个地市的退税;再选另一个日期,再从另一个地市财政、税务抽人专办那个地市的退税。

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由于过程复杂,事实上延误时间不能及时退税,造成拖延是不可避免的。

在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越是经营量大的企业占压的资金也就越大,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还没有退回来的事情比较常见,形成循环占压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

然而,企业对于银行还要缴纳利息,并不因为存在滞留财政资金就能免除银行的利息。

为了财政拖延返还的税金,还让企业平白无故多缴纳银行利息,没有一家企业鼓掌欢迎。

湖南的一家再生铜企业的副总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将近2000万元的资金退不回来了,每个月的利息就有20多万元!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有的省份增值税的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实际税负就成了6%了。

有的地方返还20%,地方留5%,有的地方返还一半,还有的地方不返。

还有的地方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实行包税制,无论生产、经营数量多大缴纳税金都是固定的。

这些都会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并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建议:1、直接征缴模式比较符合实际,所谓直接征缴模式,就是取消目前回收企业执行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由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的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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