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发改环资〔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健全法律政策标准体系,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夯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便民利民的基础功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挖掘废旧物资利用价值,增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内生动力。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和城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异,统筹推进城乡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体系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鲁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山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精神,加快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根基,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年均增长6%左右,报废机动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50万辆,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亿吨,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战略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建设“四个湖州”和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流通为主线,以促进生活方式绿色化为重点,完善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推进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回收行业组织化水平,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策导向,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激励、推进政策。
整合资源,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坚持绿色环保、循环发展。
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将构建完整、规范、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1. 引言再生资源产业是指通过回收和再利用废弃物来生产新的产品和能源的一种产业形式。
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与重视。
本文将探讨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并就其重要性与挑战进行深入分析。
2. 完善法律法规要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大力度制定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产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要求。
同时,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收购、销售和处理废弃物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再生资源产业的正常运作。
3. 制定经济政策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还应采取一系列经济政策来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首先,建立起相应的财政激励政策,如给予再生资源企业税收优惠、补贴和奖励,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进入该领域。
其次,建立绿色金融体系,为再生资源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如低息贷款、信贷担保等。
通过这些经济政策的引导,进一步激发再生资源产业的活力与创新能力。
4. 加强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关键。
政府应鼓励与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技术创新和绿色生产的能力。
同时,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攻克再生资源产业的技术难题。
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产业中的技术创新与示范项目,推动技术的转化与应用。
5. 建立产业链协作机制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产业链协作机制。
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起全产业链的协作机制。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的公开与流通,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再利用效率。
此外,培育再生资源产业的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与技能提升,为产业链的顺利运行提供人才支持。
6. 加强宣传与教育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还需要广泛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和举办相关的论坛、展览和培训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再生资源产业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废品回收站点、废旧物资经销商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备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物资进行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加工等环节,通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方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推动绿色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操作。
第八条废品回收站点应设立明显的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收集、储存和处理废旧物资的环境安全。
第九条废品回收站点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包装等工作,确保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和环境安全。
第十条废品回收站点应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所售废旧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来源和销售记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废旧物资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流程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流程应包括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加工等环节,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税收政策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和优化资源利用,同时也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方面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一、税收政策的目标1.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少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税费,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推动绿色生产方式:税收政策可以对传统生产方式征收高税率,对绿色生产方式征收低税率,激励企业转型升级,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降低环境污染。
3.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二、税收政策的重点在制定再生资源产业税收政策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再生利用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源再生利用的环节,可以采取差别化税率的方式,对于高效的技术和设备征收低税率,对于低效的技术和设备征收高税率,激励企业采用高效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
2.绿色生产方式的税收政策:对于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率,鼓励企业采用绿色技术和环保设施,转型升级。
3.加强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根据其污染程度征收高税率,鼓励企业采取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对污染治理设备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
4.基于地方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不同地区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条件和资源利用水平上存在差异,税收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增加区域竞争力。
三、税收政策的措施1.减税优惠措施:对于再生资源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进行减免或者降低税率,鼓励企业增加再生资源产业的投资。
2.补贴政策:对于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采用更加环保和高效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8•【文号】商商贸发[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发展潜力巨大。
为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重要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刻不容缓。
再生资源回收不仅有助于解决我国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使用再生资源具有比使用原生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特点,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形成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促进体系;探索灵活的再生资源收购方式,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大中城市建成完善的覆盖城乡、多品种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规范建设50个左右区域性集散市场,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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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生产经营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并协助该企业及个人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凡是生产和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要按照要求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企业上缴税款及税种有关报表。
三、凡是符合退税企业的增值税,按规定返还部分,由镇政府核实后,先行垫付。
财政部门退税后,再偿还政府垫付的资金。
并办理相关还款结算手续。
四、凡符合国家有关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企业,不要政府垫付退税税款的而是以退税税单向金融部门质押贷款纳税的,自贷款获批之日起到退税完成为止,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由镇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70%补贴给企业。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遇到困难,政府协助企业办理有关融资手续,资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偿还,如没按时偿还,引起法律诉讼,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凡经营再生资源且符合国家有关退还增值税的企业,除享受国家退税优惠外,还可享受政府如下优惠政策:
1、年交纳各种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3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10%奖励企业。
2、年交纳各种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15%奖励企业。
3、年交纳各种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20%奖励企业。
4、年交纳各种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留成的30%奖励企业。
七、奖励结算方法,凭纳税报表及相关材料经镇政府审核后在次年初,一次性结算。
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