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合集下载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知识点: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概念及特征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1)“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相同,既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

(2) “决定”则是指企业集团、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决议。

(3) “其他协同行为”则指经营者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也没有可供遵循的决定,但相互间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合作行为。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分类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1)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垄断协议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

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经济法第七章反垄断法-56页文档资料

经济法第七章反垄断法-56页文档资料
• 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 • 横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为了限制竞争,共同获取垄断利润,和与 自己存在竞争关系的、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其 他经营者订立联合限制竞争协议。这种处于产业 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 限制竞争行为即是横向垄断协议。
• 固定价格(横向限制价格行为) • 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
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 固定价格对竞争的损害非常严重,各国对其处罚也 非常严厉。
• 固定价格一般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 划分市场(横向分割市场行为) • 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
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 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 场的行为。
•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 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 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 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
•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
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反垄断法的地位
•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主要集中 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行使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
• 反垄断法与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则主要集 中在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同划分上
三、反垄断法的特征
• 政策性。 •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 断法》第4条 • 程序依赖性。 • 国际趋同性。 • 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四、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作者:纳金凤来源:《财讯》2016年第08期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专门规定只有第14、15条,并且规定的很笼统不够细化,所以我认为完善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而适应实践的需要。

纵向限制合理原则立法分析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在我国市场交易中非常突出,许多生产商尤其是电器行业都规定零售商的销售最低价格,甚至执行所谓的统一零售价,否则就停止向销售商供货。

另外,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也存在各种表现形态,如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特许专营、独家销售等,这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已经普遍存在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纵向”是与“横向”相对应的概念,横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或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立法角度上,各个国家或地区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没有统一定义规定。

概括地说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统一定义,而不区分横向或纵向的具体形态,如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在这种类型下还有一种就是在统一定义加列举的立法形式,如《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第二种情形是设置专门条款规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如中国《反垄断法》第14条专门列举了纵向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对纵向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法》第14、15条分析(1)《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从内容来看,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中的转售价格维持,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这两种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未规定其他纵向限制常见形式,而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情形,即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项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上列举条文并不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笔者认为,可将几种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规定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情形归纳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推荐“价格推荐”是指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的推荐。

日用品、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建议零售价”,汽车厂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都是“价格推荐”的表现形式。

供应商向经销商推荐转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在信息闭塞、物资流通缓慢、销售网点稀疏的地区,产品的“价格推荐”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的必要信息,避免了经销商故意过分抬高价格。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销商为扩大销售,往往以低于推荐价格的零售价出售商品。

这样的“价格推荐”本身对经销商不存在约束力,其仅仅作为供应商的推荐意见,经销商也没有义务按照供应商的推荐价格销售商品,因而不会影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被视为合法并且有益于经济的行为。

但是,如果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执行推荐的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制裁,例如采取延迟供货、减少或拒绝订单、在协议中对不同价格销售订立违约金等手段,对经销商施加压力,迫使经销商遵守被推荐的价格,该情形下的“价格推荐”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2.限定最高转售价格相对于“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对价格竞争存在显而易见的影响,限定最高转售价格的情况并不常见。

通常来说,限定最高转售价格是对处于“下游经营者”位置的经销商定价自由的一种限制,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并不会带来损失,甚至,限定最高转售价格可以促进经销商的积极性与效率,减少效率低下的经销商,增强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

但是,如果“上游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实施最高转售价格往往是为了控制相关市场内商品的价格、数量,或是为了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此时便妨碍了正常的价格竞争,同时会对经销商产生负面效果,应当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最高转售价格”,并且“上游经营者”对于不按照“最高转售价格”销售的经销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制裁,迫使经销商按照“最高转售价格”销售,那么实质上,该协议使用了“最高转售价格”的名称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应当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明确规定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1.纵向地域限制“顾客限制”是指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商品售予、或不得售予特定顾客的限制,往往表现为生产商对于经销商转售对象的限制。

设置“顾客限制”为特定的经销商分配特定的顾客,可以确保单一产品的经销商不必竞争同一个买家的业务,同时可以促进经销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与服务。

但是,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为价格歧视提供了可能性。

在实践中,“顾客限制”与“地域限制”可能存在重合的情况,但实践中更加常见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是“双重分销体系”的存在,即生产商自己保留部分顾客,并且直接向顾客销售,同时要求供应商不得向保留顾客提供产品。

该情形下,供应商完全抑制了经销商与其之间的竞争。

对“顾客限制”的违法性认定,可以借鉴对地域限制的分析模式,根据“合理原则”对个案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2017年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

自成功注册之日(建设部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起满周年止。

甲方每年度支付乙方报酬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程师职称证书、乙方一寸彩色相片5张(或电子版照片)、原报名单位的解职证明),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要求提供原件)。

甲方收到乙方证书时,应支付乙方证件押金元整。

如不能成功注册,则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支付的证件押金,甲方在收到退还押金的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

注册成功后,证件押金自动转为应给乙方的报酬一部分,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所有原件(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及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注册完毕3日内归还乙方保管(解聘证明注册时由建设主管部门收取,注册成功后不会退还)。

三、自成功注册之日(以建设部网站公示为准)2日内,甲方应即时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元,(此费用包含注册前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证件押金款。

余款在下一年底的该日支付并以此类推。

上述金额包括了聘用工资等所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应支付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缴纳。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将单独完成此项工作。

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鉴于国家法律规定建造师必须要有业绩,为对乙方负责,乙方同意由甲方无偿安排合适的工程为作为乙方的工程业绩(安排前,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核实工程的安全状况及质量状况,工程中的所有法律责任有甲方承担); 否则由此导致的建造师因无工程业绩不能延续注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均为原件)的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俱证书原件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硬卧或客车,食宿由甲方提供,并给予每天一百元的补助。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证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学历证书丢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2000元; 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付乙方20000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币种均为人民币);3、协议履行完毕后,出具乙方解聘证明、完整归还证书;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

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

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

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

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并按要求为乙方办理解聘证明以及办理建造师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

九、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True True联系人:True True手机:电话:True传真:TrueEMALL: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通信地址:电话:True手机:EMAIL: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国家建筑工程贰级建造师_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注册于甲方公司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即乙方成功注册到甲方之日满周年之日止。

二、聘用待遇: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法: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现金¥3000 元作为岗位津贴,余额¥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于注册成功后十天内一次性支付((成功注册日期以海南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查询乙方注册到甲方的日期为准)。

因建造师个人原因注册不成功的话,需退回定金¥:3000元整。

如甲方收到乙方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未注册成功,则从第四个月开始计算聘任期并一次性付清余额。

三、甲方的义务及权利:1、在贰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贰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甲方承担乙方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贰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并给予乙方本合同约定标准的补贴。

3、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职称证,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补证手续相关费用。

4、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贰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和毕业证丢失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1)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如因甲方过失至乙方学历证书而丢失或损毁的,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3)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被吊销或失效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