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为本协议的供货方,乙方为本协议的采购方。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按时、按量、按质提供产品或服务,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乙方应支付甲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费用,按时支付。
4、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期限为____年/月/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有需要,可以协商延长。
6、若双方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其他公司、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
2、甲乙双方应保护彼此商业秘密,不得将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享有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
3、双方应在协议期内积极沟通,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如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求解决。
以上就是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建议在协议签订前,律师应认真审核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一个垄断企业通过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来实施垄断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垄断企业通过与自己的供应商或客户之间的合作协议,来控制市场的价格和供应量,从而保持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例是,垄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
在这种协议中,垄断企业与其供应商达成协议,要求供应商将产品只出售给垄断企业,而不与其他竞争对手合作。
通过这种方式,垄断企业控制了供应渠道,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从而保持了市场的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还包括价格歧视和市场分割等行为。
例如,垄断企业与客户达成协议,要求客户不得从其他竞争对手购买同类产品,或者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合作。
通过这种方式,垄断企业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保护了自己的利润,进一步巩固了垄断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带来一些益处。
例如,通过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垄断企业可以确保稳定的供应,避免产品短缺和供应链风险。
同时,通过与客户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垄断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销售保证,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品牌认知度。
然而,纵向垄断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使得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度。
消费者只能从垄断企业购买产品,无法享受到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歧视和市场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达成协议,给予某些客户更低的价格优惠,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导致市场份额不均衡。
这种做法使得市场竞争失去公平性,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垄断企业通过与供应商签订独家经销协议,限制了供应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使得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受到压制。
这种行为使得供应商无法获得更好的价格和合作条件,降低了供应商的利润空间。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既带来了一定的益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监管和限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导读:垄断协议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横向垄断协议,一种是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形式:(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为横向定价协议或者横向价格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2)限制数量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价格的行为。
(3)分割市场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也称为协议划分市场,是指经营者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
(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在技术转让和设备买卖过程中,转让方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购买新设备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协议联合抵制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协议,共同拒绝购买或者销售交易相对人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6)其它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区分横纵协议的标准

区分横纵协议的标准
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是指在不同层次上的协议标准。
横向协议是指在同一层次上进行通信所需遵循的协议标准,而纵向协议是指在不同层次上进行通信所需遵循的协议标准。
在计算机网络中,通信协议按照其功能和作用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常用的分层模型是OSI(开放式系统互联)参考模型和TCP/IP协议族。
在这些模型中,每个层次都有其相应的协议标准。
横向协议标准通常指的是在同一层次上进行通信所需遵循的协议标准。
以TCP/IP协议族为例,传输层的TCP协议和UDP协议就是横向协议标准,它们规定了在传输层上数据传输的方式和规则。
而纵向协议标准则是指在不同层次上进行通信所需遵循的协议标准。
在TCP/IP协议族中,IP协议是网络层的纵向协议标准,规定了数据在网络层的传输规则,而TCP和UDP则是传输层的横向协议标准。
总的来说,横向协议标准和纵向协议标准都是为了确保不同层
次上的设备和系统能够进行有效的通信而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它们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纵向项目合作协议

纵向项目合作协议本文档为纵向项目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参与项目的各方之间的权责关系、合作方式和项目目标等重要事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委托方:[委托方名称]•承接方:[承接方名称]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2 项目目标:[项目目标的具体描述]1.3 项目期限:[项目开始日期] 至 [项目结束日期]2. 合作方式2.1 本项目采用委托方与承接方合作的方式进行,委托方将根据项目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承接方负责具体执行项目任务。
2.2 委托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3 承接方承担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实施计划、分配任务、监测进度等。
3. 权责关系3.1 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提供项目所需的资源和支持;•指导和协助承接方开展项目工作;•监督和评价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3.2 承接方的权利和责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指导开展项目工作;•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提供项目相关的报告和资料。
4. 项目规划与实施4.1 项目规划:承接方应在项目开始前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分解、工作安排和时间表等。
4.2 项目实施:承接方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具体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进展情况。
4.3 项目变更:如果项目需要进行任何变更,包括目标、范围、时间等方面的变更,需经委托方和承接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5. 项目评估与验收5.1 项目评估:委托方有权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进展、工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等,并提供必要的反馈和建议。
5.2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委托方将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由双方共同制定,并在项目开始前明确。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涉及项目的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该等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6.2 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期为项目结束之日起的三年内。
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实行价格联合承诺、排他性交易等方式,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一种协议行为。
这种行为既有垄断性质,又有垄断效果,直接影响到市场的竞争格局。
在纵向垄断协议中,上游企业通常是供应商,下游企业是零售商或经销商。
上游企业通过对下游企业实行垄断和控制,能够保持市场的稳定和掌握更大的利润空间。
如此一来,下游企业只能在上游企业的支配下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也会造成整个市场的竞争透明度降低,阻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具有较高的多样性,包括以下几种:一、垄断定价协议垄断定价协议是指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确定供货价格和零售价格,并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对价格的控制和垄断。
一般情况下,上游企业控制压低供货价格,下游企业控制抬高零售价格,造成了高利润的空间,从而阻碍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对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是指上游企业要求下游企业必须以独家经营方式购买其产品,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排斥,阻碍了其在市场上的进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般而言,上游企业具有更加雄厚的市场实力和议价能力,下游企业只能接受其要求,否则将失去供货商的合作。
三、联合承诺纵向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承诺是指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约定,确定其在市场中的份额或销售规模,实行市场占有率的分配。
这种形式的垄断协议,一旦实施,会形成稳定的市场结构,对于进入市场新进者造成了一定竞争障碍。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应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压,保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使消费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纵向协议

合理分析原则
• 随着芝加哥学派的 兴 起 ,经济学界认识到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除了反 竞争的一面外,也有促进竞争的方面,他们认为企业实行纵向兼并与 限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垄断行为微乎其微, 因此主张对纵向限制采取不干涉态度。 • 新制度经济学派进一步修正了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 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纵向限制有可能是一种用来降低交易费用 的治理机制,因此可能产生经济效果。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上游企业采 取纵向限制措施可对一些无法监控的变量,例如销售努力等,进行控 制。外部性理论认为纵向限制行为有助于解决双重加价、搭便车等外 部性问题。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eegin Inc. v. PSKS, Inc. (2007年)一案中,推翻 Dr. Miles一案确立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的先例,改而适用合 理原则。在合理分析原则下,允许调查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合理 性和竞争后果,并对行为性质和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衡量,如果促 进竞争产生的利益超过了反竞争效果,那么该行为可被认为是合理地 限制贸易,反之则是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非法行为。
纵向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概述
• 纵向垄断协议,又称纵向限制协议、垂直协议 (vertical agreement)或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等,是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限 制其经营活动的协议。 • 一般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 协议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种不同层 次通常称为上游和下游的关系;(2)该种协 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书 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3)协议的目 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 本案中法院采用合理分析原则来认定转售价格维持 的法律性质。判决书中首先引用了第14条关于禁止 纵向垄断的规定,同时又引用第13条横向垄断第二 款“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 者其他协同行为”的规定,并以第13条第二款为依 据指示对转售价格行为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 法院的判决思路值得商榷,本案中法院指示适用合 理分析原则一方面曲解了立法本意,另一方面在具 体指示适用合理分析原则所引用的条款上,混淆了 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规定。从立法体例上看,我 国立法模式与欧盟和日本类似,对垄断协议的理解 应为原则禁止、例外豁免。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一)《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1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1.第14条的成功之处(1)适应我国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所谓“前无古人”,就是说我们缺乏经验和传统、缺乏足够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
我们不得不在改革中逐步积累经验,实际是积累资源,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
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因此必然显示出一种渐进的模式。
2说得直白些,我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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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离不开经济分析, 但是历史上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 加哥学派因假设、分析工具的差异,关于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至今仍没 有普遍接受的观点。一般认为,纵向垄断 协议对竞争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包括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减少搭 便车、遏制价格飞涨、改善售后服务等, 消极影响包括封锁市场、推动价格卡特尔 等。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法律性质的认定
• 实践中,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主要是生产厂 商 将 产 品售卖给经销商后,坚持要求经销 商不能低于一定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由于这种销售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性模棱两 可,对其性质的认识至今未形成普遍接受 的经济理论,这使法学界对其法律性质的 认定也存在分歧。概括起来,当今世界主 要有三种实践方式:本身违法原则、合理 分析原则、“原则违法、例外豁免”原则。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其规制
• 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对纵向垄断进行了规 定,该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 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 其他垄断协议。” • 2012年5月,我国法院审理了首例纵向垄断协 议民事诉讼案件“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 诉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案”。
本身违法原则
• 早期对反垄断法学产生过广泛影响的哈佛学派认为垄断是企业 纵向限制行为的重要动机,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限制了同种品牌 内部经销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间接限制了该种产品的 竞争,造成消费者福利减损;同时有助于推动卡特尔形成和联 合,或成为制造商之间、经销商之间水平共谋的掩护,因此最 低转售价格维持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在本身违法原则下, 由于协议或行为本身非常可能损害竞争以及没有重大的促进竞 争的好处,以至于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和费用对其后果进行专门 调查,一旦发生,就被视为违法。 • 该原则最早是在美国的Dr. Miles 一案中适用。在审理中,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剥夺了公众在竞争中可能获得 的各种收益,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本质上是制造商协调的经销商 之间的卡特尔,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对制造商来讲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讲却是有害的,是一种本身违法行为。
• 本案中法院采用合理分析原则来认定转售价格维持 的法律性质。判决书中首先引用了第14条关于禁止 纵向垄断的规定,同时又引用第13条横向垄断第二 款“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 者其他协同行为”的规定,并以第13条第二款为依 据指示对转售价格行为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 法院的判决思路值得商榷,本案中法院指示适用合 理分析原则一方面曲解了立法本意,另一方面在具 体指示适用合理分析原则所引用的条款上,混淆了 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规定。从立法体例上看,我 国立法模式与欧盟和日本类似,对垄断协议的理解 应为原则禁止、例外豁免。
合理分析原则
• 随着芝加哥学派的 兴 起 ,经济学界认识到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除了反 竞争的一面外,也有促进竞争的方面,他们认为企业实行纵向兼并与 限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垄断行为微乎其微, 因此主张对纵向限制采取不干涉态度。 • 新制度经济学派进一步修正了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 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纵向限制有可能是一种用来降低交易费用 的治理机制,因此可能产生经济效果。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上游企业采 取纵向限制措施可对一些无法监控的变量,例如销售努力等,进行控 制。外部性理论认为纵向限制行为有助于解决双重加价、搭便车等外 部性问题。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Leegin Inc. v. PSKS, Inc. (2007年)一案中,推翻 Dr. Miles一案确立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的先例,改而适用合 理原则。在合理分析原则下,允许调查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合理 性和竞争后果,并对行为性质和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衡量,如果促 进竞争产生的利益超过了反竞争效果,那么该行为可被认为是合理地 限制贸易,反之则是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非法行为。
纵向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概述
• 纵向垄断协议,又称纵向限制协议、垂直协议 (vertical agreement)或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等,是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限 制其经营活动的协议。 • 一般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 协议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种不同层 次通常称为上游和下游的关系;(2)该种协 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书 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3)协议的目 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 现实中,常见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 (1)维持转售价格。指制造商(供应商)确定销售商向客户转 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 (2)搭售。指销售商在客户购买其所需要的商品时,要求其以 购买其他所不需要的商品为条件,或在销售一种商品时捆绑销 售其他商品; • (3)独家销售协议(排他性交易协议)。通常包括一个或一系 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 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处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 品,或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约束; • (4)选择性交易。指制造商根据特定的资格标准选择销售商的 一种销售制度。 • (5)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
“原则违法、例外豁免”原则
• 受经济学发展影响,虽然一些国 家 开 始 转变 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但理论和实证研 究并未能表明最低转售价格具有明显的促进竞 争的效果,鉴于这种行为的复杂性,一些国家 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依然采取了谨慎态度,采 用了“原则违法、例外豁免”的立法原则,对 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原则上采取禁止态度,适用 本身违法原则,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 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 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国家有:欧盟、日本。
• 基本案情:被告强生公司因原告瑞邦公司在人们医院的竞标中,私自 降低销售价格以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为由,扣除原告瑞邦公 司的保证金,并取消原告的销售权等。原告认为被告以直接限制竞争 为目的,在与原告签订的经销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 向 第三人 最低转售价格,被告还依据遵守指定价格水平的情况对原告采取警告、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间接方法,胁迫和威胁原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等 手段,达到更有效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目的。被告的上述行 为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第(二)款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 价格行为,被告实施垄断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 法 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经销合同的确包含有限制原 告向第三人转售最低价格的条款,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 定,对于此类条款是否属于垄断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是否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焦点问题:1、如何认定被告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违法性。2、本案中 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有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