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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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

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

应急局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局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法分类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局信访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局党委领导、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局属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办理。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五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来访。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信访标识。

第六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信箱,方便信访人投放信件。

信访信箱应当定期开启,并及时处理投放的信件。

第七条应急局应当设立信访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信访人进行电话咨询和电子邮件投诉。

第八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反馈、跟踪、督促等制度,确保信访事项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九条应急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并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信访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应急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第十一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督办制度,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审查制度,对已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正、公平,实行法治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要任务包括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部门严格执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举报。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应急管理局的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处、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处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投诉举报:(一)书面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举报信函或举报材料;(二)口头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口头投诉;(三)电话举报:拨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四)网络举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网络举报。

第十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不实、恶意投诉举报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下文将从三个步骤分别阐述。

第一步,了解投诉举报的范围和程序。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范围包括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和人员等等。

投诉举报的程序主要是分为接受、调查和处理三个环节。

其中,接受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承担,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以及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调查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举报部门会对涉及到的案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最后一个环节是处理环节,举报人可以根据调查报告选择是否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第二步,掌握投诉举报的技巧。

投诉举报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因此大家需要掌握一些技巧。

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投诉要求和目的,尽可能准确地提供投诉信息,提供有关证据。

其次,需要保持适度的耐心,了解相关法规的处理期限,也需要随时跟进投诉进展,掌握投诉处理的最新情况。

最后,不断完善自己举报投诉的技巧,积极参加相关的研讨活动,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第三步,关注投诉举报后果。

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我们所寄予的期望是能够获得应有的公正和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关注投诉举报的后果,查看是否得到了公正裁决。

若果发现有问题,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那些涉及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的参与实现权益的保障。

总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发展形态,它为人民群众保障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诉举报渠道。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表述能力,积极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虚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是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承办机构。

其中,接听“7957566”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负责。

安全生产举报也可拨打群众服务中心热线电话:7900000。

第四条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

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制度范本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执法程序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执法依据,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时间、地点和人员;(三)准备好执法所需的文书、工具和设备。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二)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行为;(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故意拖延执法期限,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执法监督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区应急管理局或者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四、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具体执行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具体执行要求:(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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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应急管理局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一)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或陈述申辩后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的;
(三)直接或间接向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它行政相对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进行投诉与举报。

来信地址:××××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按照《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统一受理后,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

调查处理结果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反馈。

第六条对调查属实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条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调查核实的不文明执法现象,应当要求被调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清楚,并就不文明行为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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