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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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下同)。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0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因继承、馈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青建工〔2011〕381

青建工〔2011〕3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工〔2011〕381号
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费的要素价格不断上涨。

为正确反映市场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定额施工机械费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修订了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现予以批准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适用于本省各地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及市政维护工程。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自6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青建工〔2005〕127号文自5月31日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
围内
的项目。

3.计算公式: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 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
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2018 年 4 月 28
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 11%调整为
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
〔2018〕32 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
税〔2018〕32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 号)要求,现
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 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
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 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发改价格〔2022〕637号•【施行日期】202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23日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青海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青建工〔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落实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求,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编了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现予以发布。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使用国有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重要参考。

二、《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发的2016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停止执行,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10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1%调整为10%,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请各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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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
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
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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