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电工》
【年(卷),期】2005(013)009
【摘要】为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维护广大电力用户
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业和谐发展,2005年6月2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主席柴松岳签署第8号主席令,公布《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供电服
务监管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配套规章之一,共5章3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对供电服务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公布和施行,是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依法有效开展电力监管,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标志着电力监管部门今后将依法开展对供电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供电服务水平的提高,也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相关文献】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8号)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J], ;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J], ;
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J], 无
4.《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J],
5.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浙江省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办法(试行)》。
鼓励、支持、扶持浙江各地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立足本地网络经济发展基础申报创建省级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释放网络经济发展的红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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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一、背景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2020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力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同时颁布了《电力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电监会27号令”)。
二、供电监管的范围电监会27号令适用于涉及电网、电力物流、用电安全等各个环节中的供电监管事项,具体范围如下:1.电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2.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中的用电安全监管;3.电力市场监督管理;4.电力设施、设备的规划论证和监督管理;5.用电质量的监管等。
三、重点内容3.1 电力市场监管电监会27号令强调要积极打造公平竞争、法制化、国际化的电力市场,具体内容如下:1.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反垄断和价格监管机制;2.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3.严格监管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等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
3.2 用电安全监管电监会27号令要求建立从发电到用电的全方位用电安全监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电力事故的发生;2.着力加强配电网络、用电安全监管和电力设施的维护等工作;3.加强对地震、气象条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研究和应急措施的制定。
3.3 用电质量监管电监会27号令明确了电力行业对用电质量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健全用电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制度;2.坚持用电安全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加强用电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日常维护以及故障处理工作。
四、整体要求电监会2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要求,以保障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1.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加快电力清洁化和低碳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强化技术研究和创新能力,提高电力行业的核心竞争力;3.完善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提升供电质量和监管工作效能。
五、总结电监会27号令是新时期电力行业监管的重要制度文件,对于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法规概述本文档是电监会27号令制定的供电监管办法。
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和管理的行为,保障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主体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是国家能源局和其授权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对供电企业的电力供应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职责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检查:对供电企业的法定资质、电力加价、电费结算、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等进行检查和监督;2.督促整改: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及时整改;3.处理投诉:受理用电人投诉,调查处理供电企业违法违规问题;4.惩处违法行为:对供电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5.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行为。
监管原则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稳定可靠:供电企业要保证电网稳定安全运行,确保用电人的电力供应;2.公正透明:电力监管机构要公正、公平、透明地行使监管职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3.法律依据: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4.风险防控: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供电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电网不稳定或安全事故频发:导致用电人停电、线路短路等安全隐患;2.违规收费、加价: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电费或者违规加价;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电力资源,排挤竞争对手;4.违规变更供电协议:违规变更用电人的供电协议;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修,导致安全事故。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罚款:不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先行警告,可同时处以罚款;2.暂停供电:用电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暂停供电不超过15日;3.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吊销供电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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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甚于通过,现予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管理,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兵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由南供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级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级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级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中止供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一)35潜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立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具有代表性路的末端用户;(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检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则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的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们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恢复用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通畅,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故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实现,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再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产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产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三)对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制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规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一)用电报装信息和管理制度;(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三)其他用电信息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实际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电措施的决定。
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旅行监管职责的需要,了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旅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