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管理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检验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和完善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机构管理架构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并形成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实行质量管理代表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文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对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等。
三、装备设备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保证所采用的装备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应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和校准制度。
同时,还要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以应对设备故障带来的影响。
四、样品采集与保存准确的样品采集与保存是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基础。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样品采集与保存制度,确保采集的样品代表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严格遵守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建立仪器设备校准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室环境监测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等。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重视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新员工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此外,对于已有员工也应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能力评估,以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七、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解读,并为客户提供信赖和满意的服务。
同时,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解决,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前言设备设施监测管理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一环,它对于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员工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遵守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势在必行。
二、目的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以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监测和管理,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并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
三、监测与管理1. 设备设施监测设备设施监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状态监测:对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 健康监测:通过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提高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1.3 效率监测:对设备设施进行能效评估和监测,找出能耗高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节能减排。
2. 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维护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的维护计划,定期进行巡检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
2.2 生命周期管理:对设备设施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并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3 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电击等各方面的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2.4 培训管理:加强对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
四、制度与流程1. 制度建立制定设备设施监测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1 确定制度编写组织并成立编写小组。
1.2 调研现有管理制度和规定,分析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3 制定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内容。
1.4 确定制度的编写和审批流程。
1.5 完成制度的初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1.6 经过修改和完善后,制定正式的制度。
监测管理细则

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七条省、市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独立质量管理部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实验条件。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由分管站长或总工直接领导,配有熟悉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并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六)协助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一、总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的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污
染等环境监测。
(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细则的解释。
二、定义
(一)环境监测:指从环境物质、物理性质等方面对环境的实际状况
进行检测评价的活动。
(二)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污染:指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
等造成的污染。
(三)放射性污染:指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一种,包括放射性物质在环
境中的各种形态,如粒子污染、气溶胶污染和折射污染等。
三、监测方法
(一)放射性监测:对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监测主要采用放射性检测方法,如尘埃中放射性核素的检测、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分析、饮用水
中放射性核素检测等;
(二)化学污染监测:主要采用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生物毒理学
实验等方法。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一、引言安全监测是确保各类风险与灾害对公众、财产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监测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制定本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二、监测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规定的监测目标是在各类风险与灾害发生前,及时发现和预警,以及在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公众、财产和环境的影响。
2. 原则:(1) 全面性原则:监测应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与灾害,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2) 科学性原则:监测应基于科学依据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及时性原则:监测应具备快速反应和及时预警的能力,以便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 综合性原则:监测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环境、技术和人文等,以全面评估风险与灾害的影响。
(5) 可持续性原则:监测应长期稳定地进行,以形成可持续的监测体系。
三、监测责任和组织管理1. 监测责任:(1) 政府应建立安全监测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监测责任和分工。
(2) 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监测责任。
(3) 监测使用单位应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确保监测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 组织管理:(1) 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测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监测设备和人员的稳定运行。
(3) 监测使用单位应建立监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使用。
四、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1. 监测方法:(1) 传感器监测:利用各类传感器对风险与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如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
(2) 实地调查监测: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分析的方法对风险与灾害进行监测,如水质监测、土壤监测等。
(3) 数据分析监测: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以评估风险与灾害的程度。
2. 技术要求:(1) 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和高稳定性的特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点的管理制度

监测点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测点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测点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各类监测点(包括固定监测点、移动监测点等)进行管理的工作,对各类监测点的设置、维护和运行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监测点管理涉及监测点的设置、调整、维护、维修、更新、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测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益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监测装置的安全和完好,促进监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监测点设置第五条监测点设置应当根据监测要求、监测对象和监测目的来确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测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监测点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环境背景等相关因素,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条件进行设置。
第七条监测点应当考虑到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尽量避免在污染源附近或者可能受到干扰的地方设置,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监测点应当设置在易于观察、操作和维护的地方,便于监测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固定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验收,移动监测点的设置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监测点的设置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和科学设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测点维护第十一条监测点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清洁、校准、维修、更新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建立记录和档案,对每次维护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响应监测要求,认真对待每一项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和专项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监测装置的完好和数据的真实。
第十六条监测点的维护工作应当依托先进的技术和工具,确保维护工作的高效和质量。
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涉及到公司安全监测管理的所有方面。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和及时处置。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测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执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第七条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监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预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合理分工,协调配合,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消防管理的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公司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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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在进场、监测前和监测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给予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测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在监测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是施工方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方监测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方监测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防护,规范现场工作环境,确保监测单位人员、仪器设备的安全。
3、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测单位的现场工作,并在测点布设、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报告报送等工作中全力协助监测单位。
4、施工单位是现场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单位,现场监测点被破坏后(因监测单位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情况除外),应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埋设,并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检查确认。
5、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项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施工方现场监测工作的实施,督促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的及时上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3、在监测数据超出警戒值时,立即主持召开现场分析会,对预警、报警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方监测职责1、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施工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批通过后实施。
2、现场监测点统一由施工方监测埋设,并按设计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
3、进行现场测点埋设、采集初始监测数据时,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进行旁站见证。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4、做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巡视信息准确可靠,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5、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提出的客观、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进行整改。
6、与第三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及时复测,提出客观、合理、科学的分析和整改意见,并报工程管理部。
7、定期对监测基准网进行检查,确保基准网的可靠。
8、土建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直至监测对象稳定为止。
在停止监测前,要上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得到同意后方可停止监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职责1、根据勘察设计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工作。
2、按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对各监测项目进行原始监测数据采集。
人工记录、电子记录均应有原始记录数据,并按要求签署完整,长期保存。
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禁止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3、主持监控管理分中心工作。
在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巡视结果、施工方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每日提供现场安全风险巡视小结和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监控管理中心;汇总、分析每周、每月监测情况,以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4、审批施工方监测方案,并提出合理建议。
5、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方监测的预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及配件、成套设备的品质,检查施工方监测的布设的测点,对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建议。
6、科学合理处理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
监测成果的反馈必须及时准确,发现异常时,立即报告监控管理中心。
7、当出现监测数据与施工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必须及时复测,达到闭合。
8、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如监测成果的解释、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六条监测方案审查1、施工方监测方案审查实行由监理单位初审、第三方监测终审的审批流程。
监测方案报审表见测量表76。
2、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实施。
3、经过专家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
4、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编制的方案审查内容主要如下:(1)监测方案的完整性。
(2)监测项目和巡视对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3)监测及巡视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4)测点埋设是否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布设图件是否齐全。
(5)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监测仪器是否满足设计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7)监测项目是否有控制指标值、监测预警标准;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值是否齐全。
(8)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
(9)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10)安全、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交底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方监测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周边环境进行探明,对周边环境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组织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2、在各工点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监测对施工方监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监测内容、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监测精度、监测频率等。
3、施工单位内部应实行监测点保护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各班组作业时保护好监测点。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埋设、验收和保护1、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必须完善检查、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2、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工作由施工方监测完成。
3、监测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监测方案的布设位置及埋设方法埋设,如监测点的埋设位置有较大出入,施工方监测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报备。
4、变形控制网和变形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技术要求实施。
5、应力应变类监测点的埋设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的技术要求实施。
6、监测点编号及图形符号见附件二。
7、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布设验收记录测量表77,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8、所有预埋监测点的实际位置应做精确记录,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9、所有进场的工程参建单位均有义务保护监测点。
测点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对于无法修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在原点位处或者靠近原来位置重新布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0、所有测点采集初始数据时,须有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旁站。
第十九条监测方案实施1、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实施。
各监测项目在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程和规范。
2、所有监测项目的测点在安装、埋设完毕后,必须进行初始数据的采集。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取主体施工前连续观测3次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当监测项目达到报警值、监测值变化过大、变化速率过快、周边环境发生可见可测的影响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非常规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4、施工方监测对于涉及到监测项目、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测点安装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变化的,必须报监理、第三方监测批准实施。
5、施工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并提出分析处理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实施。
6、第三方监测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化的,应报监控管理中心(风险咨询单位)审查。
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监测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原方案的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监测资料整编和成果分析1、现场监测资料包括外业观测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巡视记录、视频记录和记事项目等,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中,现场监测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2、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和校对,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对或重测。
3、各类监测数据均应及时计算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并绘制时程曲线,绘制变形与施工开挖工作面距离关系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等值线图等。
4、监测结果分析应根据时程曲线、变形速率,选择与实测数据拟合较好的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变形体和施工环境现状预测变形体的变形趋势,为判断变形体以及施工环境的安全提供依据。
5.监测数据的变化规律、变化因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应结合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况、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各类相关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