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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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检查工作要点

票据业务检查工作要点

票据业务检查工作要点1. 引言票据业务是指各种商业交易中使用的票据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票据的发行、兑换、兑付以及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工作等。

票据业务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票据业务检查的要点,以帮助企业进行高效和正确的票据业务管理。

2.1. 检查票据的格式和要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检查票据的编号是否连续,以及票据是否有未使用的空白票据。

2.3. 检查票据的签发人是否有授权签发票据的权限。

2.4. 检查票据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与相关凭证和合同进行核对。

3.1. 检查票据的受益人身份是否真实有效。

3.2. 检查票据兑换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检查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有效,背书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可靠。

3.4. 检查票据的背书是否完整和清晰,背书的文字是否符合要求。

4.1. 检查票据兑付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4.2. 检查票据兑付的金额是否与票据本身上注明的金额一致。

4.3. 检查票据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4. 检查票据兑付的相关凭证和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

5. 票据记录和报告检查5.1. 检查票据发行、兑换、兑付的记录是否规范和完整。

5.2. 检查票据的相关报表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5.3. 检查票据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规定。

5.4. 检查票据的备案和归档工作是否按时进行。

6. 票据风险管理检查6.1. 检查票据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2. 检查票据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防止票据被伪造和篡改。

6.3. 检查票据的风险敞口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6.4. 检查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是否有效,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7. 结束语票据业务是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之一,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票据业务检查是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票据发行、兑换、兑付以及记录和报告等方面介绍了票据业务检查的要点,希望能对企业进行票据业务管理提供帮助。

票据法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一、有价证券1、概念: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特征:⑴、是一种权利凭证。

⑵、具有财产价值。

⑶、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公示方式。

⑷、具有流通性。

有价证券的交易本质是权利的交易。

3、分类:⑴、根据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分类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不同。

⑵、根据证券权利发生的依据不同: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分类意义在于明确两者所反映的关系。

⑶、根据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完全证券,不完全证券。

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前者权利的发生、转让、行使以交付证券、移转证券、提示证券为前提条件;后者权利凭证的交付、转移是权利发生或转让的结果,权利的行使也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⑷、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有因证券,无因证券。

意义在于区分两种有价证券签发、背书等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以及原因行为对两种有价证券签发的不同影响力。

⑸、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1、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⑴、是一种有价证券。

⑵、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⑶、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

⑷、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⑸、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2、特征:⑴、设权证券。

⑵完全证券。

⑶无因证券。

⑷要式证券、文义证券。

⑸流通证券:①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无须告知义务人,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更无须经义务人同意。

②票据权利的有偿转让使权利瑕疵被涤除。

③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应当担保票据的承兑或付款。

④票据权利与义务同为一人时,票据权利不因此消灭。

3、种类:⑴、票据学理上的分类:⑴、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预约付款(本票),委托付款(汇票、支票)。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分别是什么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力为目的而制定的各种书面凭据, 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 即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与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相比, 有共性, 但更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接下来我们对票据的特征和功能做简要论述。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即使文义记载有错, 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 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 无须通知债务人, 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 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 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 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 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 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 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超详细!最高法院: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票据系列05

超详细!最高法院: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票据系列05

超详细!最高法院: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票据系列05编者按:围绕票据法领域的疑难复杂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案例评析系列文章。

通过这一系列文章的写作,对票据法领域重大疑难、常见多发的案件进行分析,力图准确传递法院裁判观点,深入剖析法院裁判思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办案经理,归纳总结案件经验教训。

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为实务中处理票据纠纷案件提供“靠谱实用”的操作指引,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最高人民法院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从票据外观形式角度进行判断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阅读提示: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却存在巨大的争议。

特别是在票据及相关衍生业务逐步演变为一种融资手段时,持票人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批量取得票据时,如何判断贴现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经常引发争议。

尤其是贴现行未审查发现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的基础交易关系为虚构时,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本文分析最高法院的一则裁定认为,考察持票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主要从票据本身真实性、记载事项的完整性、背书的连续性、前手的身份证明等方面予以认定。

这一裁判观点维护了票据的无因性和文义性,确保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助于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已逐步为多数司法裁判所采纳。

裁判要旨:考察持票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主要从票据本身真实性、记载事项的完整性、背书的连续性、前手的身份证明等方面予以认定。

对是否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作为其取得票据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一、2013年10月28日,达钢物资公司开出涉案六张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种类~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理论上的分类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广义的证券是用来证明一定的事物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的某种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上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权利证券化(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债权证券、指示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无因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商业证券*汇票的概念与汇票当事人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大家知道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吗?其实,针对票据法这部法律来讲,并没有什么无因性的,但如果是对票据而言的话,则就有无因性的规定了。

下面来为大家相信介绍一下票据无因性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涵盖范围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

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票据法

票据法重点汇集一、票据概念:票据属于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作成证券后,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2)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3)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4)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6、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三、票据的功能与作用:1、汇兑。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2、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3、结算。

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流通。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融资。

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 D2、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

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李××刘××是我校××专业教授。

”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A.四海公司认为它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它申请专利,否则将对它极不公平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答案】 C3、某宾馆为了 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案】 C4、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将是正确的?()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曱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答案】 B5、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关于票据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把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必须给付对价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

我国票据法第10条、21条、74条、88条、89条等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实际上这是票据法在追求票据使用的方便、高效的同时,对票据运作的安全所投入的关注。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1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款规定,也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

毕竟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

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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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 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 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 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 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 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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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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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 款。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 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 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 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所以,不 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 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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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司徒先生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 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经鉴 定,司徒先生确属属无行为能力人。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 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 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 经济发达的国家,一切重要的交易活 动,特别是国际贸易,基本上都是使用 各种票据进行支付的。 我国于1995年5月1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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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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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
关于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关于票据能力,自然人和法人会有很大不同:
1.自然人票据能力的有无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但行为能力对于不同的自然人,会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地,按照行为能力的标准,自然人可以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原则上,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同一。

关于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或仅具有限制的票据行为能力。

与此不同,我国票据法基于立法当时的票据实践基础和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考虑,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于是,在我国大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属无票据行为能力人。

2.法人票据能力的有无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清算完结。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如自然人那样的因
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所作的限制,也就是说,法人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在权利能力范围内即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法人人格意义上的票据能力是不受限制的,即凡法人就具有票据能力。

相关阅读:
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

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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