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琼府办[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海南省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预算管理,规范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的使用,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是指省本级一般预算可支配财力的执行数超过年初预算数部分。
具体包括:(一)上年结算办理后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净结余;(二)当年省本级地方一般预算超收收入;(三)当年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超预算数部分;(四)调入资金超预算数等其他新增可支配财力。
第三条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突出改善民生问题和留有余地的原则动用。
重点用于:(一)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生态环境和住房保障等重点民生项目支出;(三)省委、省政府重点项目支出;(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五)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性开支。
当年动用的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扣除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后,剩余部分至少 55%用于民生项目支出。
市、县在分配省本级新增的转移支付资金时,至少 55%用于民生项目支出。
第四条省本级一般预算新增财力性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动用程序为:省财政厅提出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本省规定向有关机关报批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琼府〔1999〕5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99〕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5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为切实盘活我省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级财政、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省本级和各市县要同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全面压缩财政存量资金。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建立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着力盘活当前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新增存量资金。
(四)多措并举,奖惩结合。
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和部门单位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单位实有账户财政资金盘活机制。
按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性资金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谁低就低”的原则将资金交回国库。
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如预算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预收款项、偿还借款或被收回项目需要继续支出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在该单位交回国库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持。
同时,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严格审核预算单位向实有账户转拨财政资金行为,除购买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应急救灾资金等外(具体范围参照琼财库〔2014〕1725号执行),不得将本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到本单位、下属单位、跨部门、跨预算级次的预算单位实有账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7日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财政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十二个重点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引导和扩大社会投入,推进产业项目化、项目时序化、数字化,加快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展一大批竞争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企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投入,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2.多方筹集,分类扶持。
全面统筹各类财政存量资金,适当安排增量资金,形成合力,集中支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
对产业和事业项目实行分类扶持,对于产业发展项目,改变“撒胡椒面”式“小而散”、直接的补助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质项目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事业发展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琼财库[2006]936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06]936号)省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商业银行:为保证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几年来的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制定了《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原《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02〕103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具有专门用途,分配对象主要是市县、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一次性项目资金以及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延续、撤销、退出、申报、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明确职责、目录管理、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一项资金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组织和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专项资金目录的更新;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续和撤销申请,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省级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市县政府负责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制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计划,指导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项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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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2015]6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5]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按照中央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要求,积极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促进稳增长和调结构。
省直各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打破部门利益藩篱,主动向分管省领导汇报,积极主动推进部门内部和跨部门的专项资金整合工作。
省财政厅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整合具体意见,积极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各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
省审计厅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将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盘活等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