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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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摘要:本文从我国船舶油污现状入手,分析^p 我国在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三种油污损害赔偿模式的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构思,即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提高船舶溢油时应急反应能力等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对我国构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p :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油污基金;应急反应机制一、引言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已于2021年1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开始从司法层面将海事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有力尝试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处理中存在的不足(一)现状分析^p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数据显示,20__7年我国沿海进出港船舶除客船外,共2181907艘次,其中油船占8.63,非油轮占91.37,在进出港的非油轮船舶中,1000总吨以上船舶占进出港船舶总艘次的33.17,占总载重吨的86.00。

随着船舶大型化,一艘大型散货船和集装箱船所载燃油可达到数千吨,有可能导致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

由于大型船舶携带的重燃料油比其他油种对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不可估量,而相应的赔偿机制也尚不完善。

(二)不足之处1、相关立法不健全当前,已有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73/19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69/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基金公约》(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20__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摘要】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当前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法律执行效率低等。

为了加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层面与法律执行层面的改进建议。

在立法层面,应明确赔偿责任、修订相关法律条款;在执行层面,需加强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保护海洋环境至关重要。

未来,随着船舶运输的不断发展,希望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新形势。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我国、问题、必要性、建议、立法、执行、重要性、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是一个拥有海洋面积广阔的国家,船舶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船舶运输量的增加,船舶油污事故也随之增加。

船舶油污损害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对生态系统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目前,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适用不够清晰等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船舶涉及的赔偿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亟待重视。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从立法层面和法律执行层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加强相关法规的衔接性和适用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推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向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方向发展。

2. 正文2.1 当前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空白和不足之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漏洞和不确定性。

二、责任主体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众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者、船员等,责任分工不清晰,给实际赔偿工作带来困难。

有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现实与理性思考

有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现实与理性思考

有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现实与理性思考二十多年来,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频发,油污损害赔偿的争议不断,其核心的问题是赔偿范围的认定,特别是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问题,从国际到国内,从理论到实践,对此不同的观点或针锋相对,或含糊不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笔者结合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欲针对油污损害中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的赔偿,分别从目前的海事司法实务和今后完备法制两个方面提出如下看法和意见,供同仁们参考。

一、关于海洋油污中长期损失赔偿的司法原则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油污损害的中长期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早在广东湛江1997年“海成”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就出现分歧,一审采纳专家意见,认为中长期损失不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驳回了原告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

二审认为,上述公约没有表明对中长期损失是否赔偿的态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坏了海洋原先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种类、数量及组成的改变,导致渔业资源长期逐渐衰退,这种影响在海洋环境中可持续数年甚至十几年,即漏油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时间是较长的。

该损失是持续的,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规定的灭失和损害。

因此应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来折价赔偿,即赔偿的金额应大体相当于使受损水域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状况所需的费用,因此,该中长期损失应予赔偿。

在以后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继续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主张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有:(1)中长期损失数额巨大,一般为资源损失,索赔的权利主体为国家。

而近期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数额小,索赔主体多为单位或个人,这类损失的赔偿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与生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如果允许对中长期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的中长期损失将与数额较小的近期损失一起平等参与油污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结果众多的近期损失的索赔主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从而导致事实上不公平;(2)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计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3)特别是目前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损失的调查预测方法、手段不科学,调查结果不准确,中长期损失索赔的事实依据不足。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海洋大国,我国自然也面临着更多船舶油污损害所带来的威胁。

对此,除了加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外,对船舶油污损害进行赔偿也是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及海洋环境的重要方法。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无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

本文首先对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制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外国立法——美国《1990年油污染法》和加拿大《航运法修正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通过介绍了解了国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强制保险制度及基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分析得出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及趋势。

笔者以此为参照,分析了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现状和油污损害严重与油污损害赔偿较低的现状及其背后成因。

指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不健全是造成目前船舶油污状况及损害赔偿状况的主要原因,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结合我国司法界、理论界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一些问题存在的分歧,并以国外相关规定为参照,笔者指出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亟需完善的部分,有以下几方面: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此部分中笔者分析国外相关规定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分别从该制度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油类、适用的地理范围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考虑到油污损害的特殊性及严重性,笔者将船舶限定于包括除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以外的各类水上运输工具以及用作或可以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人造设备。

而对于油类,考虑到非持久性油类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也不容忽视,故建议应同时包括持久性油类与非持久性油类,并对其予以不同的规制。

另外就适用的地理范围而言,除领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外还应该强调将内河及内湖包括进来。

二、责任的认定此间笔者主要谈了两个问题: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船舶碰撞所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摘要:随着船舶油污损害的加剧,我国正酝酿制订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本文提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由四大基本制度构成,即适用范围制度、赔偿主体制度、赔偿范围制度、赔偿限制制度。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大部分海运国家加入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体系①,作为全球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的美国则制定了国内油污立法。

②公约体系和美国油污法均提供两重赔偿主体机制,赔偿范围不断扩大,赔偿限额逐步提高。

我国是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我国《海商法》)等国内立法。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索赔需求,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法的制订已进入酝酿阶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作为特殊损害赔偿法,需解决四个基本问题:适用何种损害?由谁来赔偿?赔偿什么?赔偿多少?规范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基本制度即适用范围制度、赔偿主体制度、赔偿范围制度和赔偿限额制度。

一、适用范围制度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需对一些关键概念加以定义,以明确适用范围。

1.“烃类矿物油”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的油类加以定义,需解决三个问题:(1)是否包括动植物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以下简称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对“油类”做出了相同的定义:“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这一定义范围非常广泛,烃类矿物油、动物油和植物油都包括在内。

鉴于动植物油和烃类矿物油的经营是由不同行业来承担的,而且动植物油所造成的损害小于烃类矿物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的油类应仅限于烃类矿物油即石油。

(2)是否包括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情况来看,虽然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没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那么严重,但也不容忽视。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摘要】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存在许多问题与挑战。

本文从我国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现状入手,分析其必要性及构想的具体内容。

在建议的实施路径中,提出应该加强立法力度,明确责任主体,并建立有效的赔偿机制。

总结回顾当前形势,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希望能够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船舶油污,赔偿法律制度,我国,现状,问题,挑战,必要性,具体内容,实施路径,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海洋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船舶数量的增加,油污事故频发,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我国目前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问题,无法有效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构建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符合国情的赔偿标准、健全赔偿程序、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能有效提高赔偿效率和赔偿金额,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自律、增强法律约束力,减少船舶油污损害事件的发生。

本文将以构建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为中心,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2 研究意义船舶油污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船舶拥有国之一,面临着日益加重的船舶油污问题。

建立健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到污染影响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沿海居民的权益。

通过规范赔偿程序和标准,可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健全的赔偿法律制度可以促进船舶企业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减少船舶油污事件的发生频率。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污 立 法 的必 然 趋 势 。 我 国 也 应 顺 应 这 一 趋 势 , 立 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海 上 油 污 赔 偿 制 度 。 建 关 键 词 : 油 运 输 ; 污 事 故 ; 害赔 偿 石 油 损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 油 和 其 石 他 重 要 能 源 的 海 上 运 输 也 日 益 频 繁 。 石 油 , 促 进 世 在 界 经 济 发 展 的 同 时 , 给 海 洋 的 环 境 带 来 威 胁 。 大 量 也 油 类 产 品 因 操 作 性 或 事 故 性 的 原 因 流 失 进 海 洋 , 上 海 油 污 事 故 频 发 , 污 损 害 赔 偿 的 争 议 不 断 , 成 为 各 油 已 国 必 须 面 对 的 重 大 课 题 。 而 尤 其 对 于 我 国 而 言 , 油 石 运 输 活 动 频 繁 , 污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在 处 理 这 些 事 油 但 故 的 过 程 中 , 暴 露 出 我 国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体 系 却 的 不 完 备 和 不 健 全 。 我 国 ( 商 法 》 并 没 有 规 定 船 舶 ( 海 或 者 船 载 货 物 造 成 水 域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制 度 。 从 国 内 立 法 看 ,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适 用 主 要 是 中 华 油
( 预 防措 施 引起 的进一 步 灭 失 或损 害 。 3) 但 是 严 格 来 讲 , 《1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民 事 责 任 6 9 9年 公 约 》 对 油 污 损 害 的 规 定 是 笼 统 而 模 糊 的 , 际 上 回 实 避 了 这 一 问 题 , 不 能 明 确 表 明 公 约 对 于 纯 经 济 损 并 失 、 环 境 损 害 等 的 态 度 。 而 其 1 2年 议 定 书 在 原 定 9 9 义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 环 境 损 害 的 赔 偿 , 损 害 的 利 对 该 润 损 失 除 外 , 限 于 已 实 际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合 理 恢 应 复 措 施 的 费 用 ” 。 这 显 示 出 对 于 环 境 生 态 问 题 的 重 视 , 条 件 的 认 可 了 环 境 损 害 的 赔 偿 , 该 说 是 公 约 的 有 应 大 进 步 。 但 是 l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民 事 责 任 公 6 9 9年 约 》 及 其 1 2 议 定 书 对 污 染 损 害 所 下 定 义 采 用 的 都 9 年 9 是 概 括 的 表 达 方 法 , 污 染 损 害 的 通 常 范 围 没 有 作 出 对 列 举 , 是 将 “ 失 或 者 损 害 ” 的 含 义 交 由 各 缔 约 国 而 灭 的 国 内法 解决 , 避 了对 赔偿 范 围作 出直接 规 定 。 回 国 际 海 事 委 员 会 1 4年 通 过 了 CM I 污 损 害 指 9 9 油 南 , 指 南 由 三 部 分 构 成 , 中 第 二 部 分 和 第 三 部 分 该 其 规 定 了 赔 偿 范 围 问 题 。 第 二 部 分 是 经 济 损 失 。 经 济 损 失 包 括 相 继 经 济 损 失 和 纯 经 济 损 失 。 相 继 经 济 损 失 是 指 请 求 人 因 油 类 污 染 造 成 有 形 的 财 产 灭 失 或 者 损 害 而 遭 受 的 财 政 损 失 ; 经 济 损 失 是 指 请 求 人 遭 受 的 并 非 纯 由于 上 述 有 形 的 财 产 灭 失 或 者 损 害 引 起 的 财 政 损 失 。 相 继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获 得 赔 偿 , 经 济 损 失 只 有 是 油 污 纯 污 染 本 身 造 成 时 才 可 以 得 到 赔 偿 。 第 三 部 分 是 预 防 措 施 、 清 除 及 复 原 费 用 。 可 见 , CM I 污 损 害 指 南 油 对 于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作 了 直 接 、 具 体 的 规 定 , 是 但 它不 是 国 际公 约 , 法 律 上 没有 约 束力 。 在 英 国 在 审 理 油 污 案 件 的 赔 偿 范 围 时 要 根 据 普 通 法 的 原 则 处 理 , 认 1 1 法 案 和 《1 4年 法 案 否 7 年 9 7 9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罗迅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3()3
【摘要】1前言随着全球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发生在海洋上的各类大小不一的船舶油类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正造成越来越大的破坏.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海洋资源的沿海大国,近年来船舶油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尽管国际上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已经生效,明确提出对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对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落实起来难度较大.
【总页数】2页(P70-71)
【关键词】油污损害赔偿;船舶油类污染事故;《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处罚
【作者】罗迅
【作者单位】秦皇岛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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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限额问题研究——从桑吉轮碰撞事件看中国油污损害立法之缺失 [J], 王玥
2.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J], 张望平
3.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J], 宋靓
4.《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非涉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问题 [J], 许卉
5.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周舫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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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狭 窄 , 对一 污染 事故 的 受害 者无 法 保护 , 就 需 这
要 国内立法加 以补 充 , 大污染 源 的规 定范 围。这也 扩
基 金相结 合的模式 , 以船东 和石油货 主共 同承担 责任 为原则 , 保 向油 污受 害人 提供 充分 有效 的赔 偿 。 确 我 国 于 18 9 0年加 入 ( L 6 ) C C 9 ,但 至 今 未 加 人 ) ( C 1 并适 用 其 议 定 书 ( 香 港 特 别行 政 区加 入 了 F 7》 仅
作 者 简 介 : 望平( 9 0 男, 张 1 8 -) 陕西 西安 人 , 士 , 硕 西北政 法 大学( 西西安 7 0 6 ) 陕 1 0 3 国际法学 院讲师 , 究方 向为 国际私法 。 研
收 稿 日期 : 0 9 0 -2 20- 9 3
自2 0世纪 中期 以来 , 上运输 中石油 污染给人类 海
任 公 约》 简称 C C 9 、 1 7 年 国际 油 污 损 害赔 偿 ( L 6 )(9 1
基 金公 约》 简 称 F 7 ) 几 经修 改 补 充 , 新 成果 分 ( C 1, 最
进行 强制 保险 , 以确保 其赔偿 能力 。 扩展 来说 , 舶污 船 染 的来源绝 非 只是油类 , 化学 品和有 毒有 害物质 同样
4 %与 5 %之 间 . . 3 . 4 水上石 油运 输将呈现持续增 长趋势 。
石油水上运输量 的增加 意味着 船舶 发生溢 油事故的风 险增加。1 7 _ 0 o年 , 9620 我国沿海共 发生大小船舶溢油 事故 2 5 起 。 3 其中 , 3 溢油量在 5 0吨 以上的重大事 故 5 3 起, 总溢油量 2 5 97 4吨 , 给渔业 、 养殖业 、 旅游业 以及 海
于 国际 航 线 上 实 际 载 运 2 0 0 0吨 以下 的 油 船 则不 适 用 。我 团恰恰是 小 型油轮居 多 , 16家航 运公 司所 在 7
属 的 19 0 1艘油船 中 , 海航线 2 0 沿 0 0吨 以下 的油 船 占
带来了巨大损失 , 这促使各 国在这个领域开展 同际立法 合作 ,初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的国际法律制度 。 我 国自 19 年从石 油出 口国转 为石 油进 1 国以来 , 93 : 3 石 油进 口量不断上升 。 每年水上石油运输 量近 3亿吨。据
但 我 国 尚无法 律 规定 要求 运 载非 持 久性 油类 的船舶

国 内有 关 立 法 与损 害赔 偿 的 国际 法律 制 度是 以同
际海事组 织 ( I MO) 制定 的两大 国际 条约为 基础 的 这
两 个 国际条 约 即 4 9 9年 国际油污 损 害赔偿 民事责 16
何规定 , 这是 事故 出现之后 损害赔 偿无 法得 到, 的 实现
重 要原 因。
其次 , C C 99 ) ( L 6 /2 只适用 于海上 运 输船 舶 , 包 ( 不
括 内河运输 船舶 。 闰 目前从 事 内河油运 的 内河 油船 我 有 10 0 0多艘 ,长江流域 平均 每年发生 船舶 油污事 故 1 7起 。目前周 内还没有 专 门调整此类 案件 的法律 . 只
洋生 态环境 造成了巨大危害 。形 势严 峻如此 , 目前 而
我 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

能依据 现行 的一 些单行 法 ( 《 如 民法通则 》 海 商法 》 《 《 海洋环境 保护 法》 防止船舶 污染 管理条 例》 水 污染 《 《 防治 法》 。 )
再 次 ,C C 99 ) ( L 6 /2 只适 用于散 装持久性 油类 。对 ( 非持 久性油类 污染 , 只能 依据其 它法律 由肇事 船舶 承 担 。近 几年我 同 已发生 多起非持 久性油 类污染 事故 。
可能 成 为 污染 源 。( L 6 /2 对 于污 染源 的规 定 过 C C 99 )
别是 19 9 2年 的议定 书( L 6 /2 和( C 1 2 。 C C 99 ) F 7 / } 责任 9)
公约 和基 金公 约共 同建构 了 比较 完 善 的油 污损 害赔 偿 的国际法律体 制 , 采用船 舶油 污保险 和建 立油 污 它
重 庆科 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第3 0 0 期
J m lo C ogi n es fSi c n eho g(oi c ne d i ) N . 2 1 o a f hnq gU i rt o e eadT cnl ySc lSi csE i n o3 00 u n v i y c n o a e t o
预测 ,o 0 2 1 2 0 — 0 0年 期 间我 国 石 油 需 求 年 增 长 率 在
7 .%。小型 油船 多 , 7 6 事故 率高 , 而赔付 能力差 。多起 得不 到赔偿 的重大 污染 事故都 是 由小 油船造 成 的。 我
国现行 法律对 2 0 0 0吨 以下 的小 型油船 的保 险没有任
对 船 舶 油污 损 害赔 偿 法律 制度 建 设 的思考
张 望 平
摘 要 : 国加入 了 国 际油 污损 害赔 偿 民 事责 任 公 约 , 我 尚未 加入 国 际油 污 损 害 赔偿 基 金 公 约 、根 据 国际 公 约的 规 定 . 系 联
我 国的具 体 情 况 , 析 了国 内的 有 关 法律 制 度 存 在 的 不足 . 对我 国船舶 油 污损 害赔 偿 制度 建设 问题 提 出 了建议 分 并 关键 词 : 舶 运 输 ; 污 损 害 ; 船 油 赔偿 制度 ; 国际公 约 ; 内立 法 国 中 圈分 类 号 : 1 .9 文 献标 识码 : D9 22 A 文 章编 号 : 6 3 9 9(01 0 — 0 0 ( 1 7 —1 9 2 0)3 0 7 一 J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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