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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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部管理制度

按揭部管理制度

按揭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按揭贷款管理,保证按揭贷款的正常运作,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按揭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按揭贷款管理制度,明确按揭贷款的审批、风险控制、催收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按揭贷款管理工作,不得恶意篡改或违规操作按揭贷款。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按揭贷款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按揭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按揭贷款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按揭贷款审批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进行按揭贷款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和财务信息。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申请按揭贷款的客户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通知按揭贷款审批结果,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和文件。

第三章按揭贷款发放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发放按揭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向客户详细介绍按揭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按揭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督促客户按时还款,并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四章按揭贷款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的评估。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XX银行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 银行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系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与本行开展按揭贷款合作的园区开发企业所出售的工业厂房(现房和期房)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具备相应的园区开发经营资质;(二)工业厂房项目开发建设及销售合法、合规,且已取得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明;(三)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四)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保证金,专用于其履行连带责任或回购担保义务时所应支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如园区开发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册内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政策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厂房系指园区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并取得销售(预售)资格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经营类用房和配套用房,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对仅购买配套用房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工业用房所在园区经政府批准同意,原则上在市级(含)以上;(二)工业用房应由园区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在指定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标准化等特点;(三)工业厂房已封顶,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

银行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76号,xx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满足中小微企业客户购买生产经营场所的需求,缓解客户因一次性大额支出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场所物业按揭贷款(以下称“置业贷”)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经营场所物业,并以其所购买的物业为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场所物业是指企业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场所,为已竣工验收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铺)、厂房,但不包括自建、参建的房产。

第四条置业贷分为两种模式:(一)由我行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见附件1),开发商向我行推荐客户;(二)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物业。

第五条办理本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置业贷主要适用于需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铺)、厂房的法人企业,重点支持生产能力达到饱和,存在扩大再生产需求的成长型中小微生产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持续经营跨两个年度,收入来源正当、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四)所购置经营场所物业以自用为主;(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具有贷款证(卡),且信用记录良好;(六)在我行信用评级B以上(含),资产负债率低于75%(含);(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的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二)开发商必须拥有开发、销售若干套楼盘的成功经验且符合开发资质要求;(三)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及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四)合作前与我行签订有置业贷业务合作协议书;(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账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xx银行车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工程机械(不含二手车)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涵盖轿车、客车、货运车等各种类型的汽车,具体可分为自用汽车和商用汽车。

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通过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通过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涵盖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压实机械、桩工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凿岩机械等各种类型的工程机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授权开办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申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实行“自筹首期、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开展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九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年满18周岁,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址;(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收入合法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无不良嗜好;(六)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同意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指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担保公司等);(七)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八)如办理商用汽车或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汽车货运或工程机械经营的从业经验;(九)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厂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厂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厂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厂房按揭贷款管理,规范厂房按揭贷款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厂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针对购买自用厂房的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按揭贷款,借款人以其所购厂房的权益抵押给我行,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以借款人经营收入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办理条件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 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2、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3、融资信用良好,其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看好,对借款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4、厂房预(销)售或买卖合同;5、首付款不得低于所需厂房房款的30%;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4、有经营实体(即为经营实体的主要出资人或股东),且经营实体需满足第四条中1至3款条件;5、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账户;6、厂房预(销)售或买卖合同(所购置厂房须为其经营实体自用);7、首付款不得低于所需厂房房款的30%;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请贷款购买的厂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厂房为期房的,须五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2、购买厂房为现房的,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销售许可证,土地、房屋权属证明;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一)贷款金额:借款人应有厂房全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厂房全款的70%。

(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工业企业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公司类(制造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我行与贷款申请人之间的信贷业务行为,全面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精神,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行贷款业务流程,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类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对制造业企业法人客户200万元(不含)以上、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业务,本行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受理贷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制造业法人企业。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借款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2.借款申请人信誉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征信等无不良信用记录;3.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特殊生产制造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4.借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品行端正,信誉优良,无违法行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5.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合法经营、且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资金使用合理;6.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7.已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8.企业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9.借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70%以内;10.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足值、合法、有效的抵、质押物或有效足额的担保。

第六条本行对以下用途的业务不提供贷款: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按揭部门规章制度

按揭部门规章制度

按揭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按揭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双方权益,提高按揭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规章内容包括按揭业务管理原则、按揭申请和审批、按揭贷款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按揭业务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按揭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六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章按揭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必须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九条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按揭贷款,必须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按揭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对按揭申请进行审批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按揭申请进行审批时,必须确保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第四章按揭贷款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放按揭贷款,必须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合法合规的信用评估。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发放按揭贷款时,必须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按揭贷款进行管理时,必须及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确保按揭贷款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对按揭贷款进行还款管理时,必须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第五章按揭业务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按揭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按揭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按揭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按揭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按揭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按揭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及时调整按揭业务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银行法人房产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房产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房产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法人房产按揭贷款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房产按揭贷款业务是指Ⅹ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法人客户发放贷款用于购买自用生产经营及办公用途的一手房产,并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业务。

第三条按揭房产包括房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符合交易及抵押登记条件的通用厂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商铺)。

第四条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本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客户质量评级在E级(含)以上,信贷业务双重评级应在5(含)以上。

第五条按揭房产的基本条件:(一)位于本行经营地域范围内;(二)权属明确、位置优越、状况良好、易于变现;(三)预售房产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房产应具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房产所坐落的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

房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以该房产坐落的土地在本行抵押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能办理法人按揭贷款业务:(一)坐落在划拨土地上的房产;(二)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四)自建、参建的房产;(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房产。

第七条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二)具有合法开发资质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三)信誉良好,具有担保能力;(四)客户质量评级原则上应在E级(含)以上。

第八条额度、期限与利率:(一)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产价格的50%;(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三)贷款利率执行本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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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工业厂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年满18周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二)应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料:一)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园区开发企业;二)应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园区开发经营资质证明、工业厂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贷款条件:一)按揭贷款额度不超过工业厂房评估价值的70%;二)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三)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四)按揭贷款利率按照本行相关贷款利率执行;五)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三章贷款审批及发放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本行提交贷款申请;二)本行进行贷款审查,包括申请人资质审核、工业厂房评估等;三)审查通过后,本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方式:一)一次性发放;二)分期发放,每期发放金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50%。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方式:一)抵押担保:借款人应将购买的工业厂房抵押给本行;二)连带责任担保:园区开发企业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回购担保:园区开发企业应提供回购担保。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对按揭贷款进行定期监管,包括借款人还款情况、工业厂房抵押物情况等。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照本行要求缴纳保证金,专用于其履行连带责任或回购担保义务时所应支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

保证金金额为贷款金额的10%。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如有逾期,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收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处置抵押物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贷款、取消授信等。

要申请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且在贷款行所在城镇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且有固定、详细住址。

此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或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可以申请,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持有借款企业股份在30%以上(含)且为借款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的自然人。

如果借款申请人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合伙人所持股份之和在50%以上(不含),则可以视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或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

借款人及其名下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记录,也没有诉讼案件。

此外,经营前景较好、经济效益良好,并且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已与园区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工业厂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符合贷款行要求的首付款。

与本行开展按揭贷款合作的园区开发企业也必须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或文件。

最后,借款人同意以所购工业厂房作为抵押物,并满足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工业厂房按揭贷款需要提供一系列资料,包括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经营资格资料、经营状况资料、还款能力证明资料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授权书,允许贷款行查询XXX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记录、使用查询结果。

如果申请人已婚,其配偶也需要提供该授权书。

同时,还需要提供与园区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工业厂房的销售(预售)合同或协议,以及首付款支付证明资料。

最后,还需要提供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对于企业申请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此外,企业还必须发展前景较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

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前景可观,能够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这是申请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的基本条件。

持有有效的贷款卡(证),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与园区开发企业签订了购买工业厂房的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符合本行要求的首付款,以及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A-级(含)或aa-(含)以上,这些条件也是必须满足的。

企业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含2年内非恶意逾期或欠息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同意以所购工业厂房作为抵押物,以及满足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也是必须要达到的。

在提交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申请书(附件3)的同时,还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公司章程或合法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主要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个人简历,经审计的最近3个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报表(如成立未满3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报表),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融资的决议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与园区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工业厂房的销售(预售)合同或协议,以及首付款项收据或等首付款支付证明资料,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根据借款人所购工业厂房的交易价格、贷款期内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房地产总价值或评估价值的60%。

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A级(含)或aa级(含)以上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其首付款比例,但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所购房地产总价值或评估价值的70%。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贷款利率按照XXX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综合考虑贷款风险、风险收益、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了贷款的还款方式。

如果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如果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下,则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的方式,或者选择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

第四章讲述了贷款担保及保证金管理。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工业厂房按揭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借款人以所购工业厂房作抵押物,园区开发企业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或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者要求符合本行要求的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回购担保。

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园区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园区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按揭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工业厂房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本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回购担保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约定还款的情况,或者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或者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情形时,由回购担保方按照回购价格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本行债务。

保证金管理方面,园区开发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按揭贷款金额的5%将保证金存入或划入其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其履行连带责任或回购担保义务所应支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

当按揭贷款结清时,经贷款经办行审批后可退还保证金。

二、如果园区开发企业代偿借款人逾期本息,或因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导致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按揭贷款余额的5%,贷款经办行应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如果园区开发企业未及时补足保证金,贷款经办行应停止办理所有按揭贷款业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在所有按揭贷款全部清偿后,园区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金账户销户手续。

第五章贷前调查与授信审查、审批第十六条在办理工业厂房按揭贷款前,贷款经办行应遵循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对园区开发企业及工业厂房按揭楼盘项目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价、信用等级评定、拟定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按揭授信额度及其单户贷款审批标准。

这些调查报告和评价报告将上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查审批。

经本行有权机构审查审批通过后,贷款经办行在与园区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并落实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受理按揭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按揭贷款业务。

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作范围、期限及担保的责任、范围、期限以及处置措施;2.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用途、使用限制条款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七条在贷前调查中,贷款经办行的调查人应除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小微贷前调查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工业厂房定价的合理性。

在发放按揭贷款之前,调查人应对工业厂房所在园区或开发区进行整体性评估。

对于工业厂房的定价,应委托本行认可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调查人应对工业厂房价格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分析与判断。

2.担保方式。

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情况,确定贷款的担保方式。

3.交易的真实性。

核实买卖双方(园区开发企业与借款人)是否已签订买卖合同,交易价格是否真实合理,预付首期款收据或是否真实。

第十八条是关于授信审查的规定。

在这个条款中,贷款审查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授信业务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终,他们需要出具专业、独立、客观的授信业务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是关于授信审批的规定。

授权审批人或总、分行授信审查委员会需要按照本行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是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

在这个条款中,贷款经办行需要按要求与各方签订相关按揭贷款协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按揭贷款的合同。

这些合同需要落实有关放款条件。

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

在贷款发放前,贷款经办行需要指派专人与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利证明。

如果是期房抵押,还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而如果是现房抵押,就需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购买保险的规定。

在这个条款中,贷款经办行需要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到有关保险机构以抵押物为保险标的购买保险。

第二十三条是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

在这个条款中,总、分行放款中心需要按照本行放款工作管理办法、最终审批意见及放款条件进行放款审查。

当贷款资料核实无误后,贷款必须按照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转入园区开发企业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贷后管理的规定。

在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行需要按照本行相关授信后管理办法,安排管户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

如果办理预抵押登记,贷款经办行和管户客户经理需要密切关注产权证办理情况,并督促园区开发企业、借款人配合本行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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