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 xx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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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标准民用机场的建立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开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根抵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开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视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视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视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立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立工程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前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 4E 以上(含 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 以下(含 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立工程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五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机场飞行区管理制度规定

机场飞行区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机场飞行区管理,确保飞机起降安全和航空安全运行,规范机场飞行区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场飞行区管理的基本要求机场飞行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民航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区运行安全和保障飞机起降安全;2. 保障航空器运行和航空器使用需求,促进机场飞行区全面协调和科学合理运行;3. 加强飞行区的安全管理,做好飞行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飞行区的设施设备完好;4. 保障飞行区的内部秩序,规范飞行区内各项运行和管理行为。
第三章机场飞行区管理的组织架构机场飞行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包括机场飞行区局部政策、规章等文件;机场飞行区联合委员会;1. 机场飞行区联合委员会:由机场管理单位和机场航空公司共同组成,负责对机场飞行区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确保飞行区内各项活动有序进行;2. 机场飞行区局部政策、规章文件:机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定机场飞行区管理的例如进出机场、飞行区内的车辆通行规定等文件,确保飞行区内的各项运行和管理活动有序进行,做到规范管理。
第四章机场飞行区管理的安全保障机场飞行区管理应当加强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飞行区内各项运行和管理活动的安全进行,主要包括飞行区的设施设备安全、飞行区的内部秩序安全、飞机起降安全、飞机的运输和积载安全等内容。
1. 飞行区的设施设备安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飞行区的设施设备完好,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2. 飞行区的内部秩序安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飞行区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规范飞行区内各项运行和管理活动,确保飞行区的安全有序进行;3. 飞机的起降安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对飞机的起降进行严格管理,加强飞机的起降区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飞机的起降安全;4. 飞机的运输和积载安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对飞机的运输和积载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飞机的运输和积载的安全。
机场飞行区管理制度内容

机场飞行区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场飞行区的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机场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飞行区范围及分类1. 机场飞行区是指用于飞机起降、停放、滑行等活动的区域,一般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
2. 根据用途和功能,飞行区分为民用飞行区和军用飞行区。
三、飞行区管理机构1. 民用机场的飞行区管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军用机场的飞行区管理由军事管理部门负责。
2. 飞行区管理机构负责飞行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飞行区使用规定1.飞行区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空局规定。
2.飞行区的使用应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指导。
3.飞行区的使用应符合气象、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领航等规定。
4.飞行区的使用涉及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应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五、飞行区设施设备1.飞行区应安装和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灯光、标志、导航设备等。
2.飞行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按照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
3.飞行区设施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飞行区保障1.飞行区保障包括飞行区安全保障、航空安保人员、灭火救援等工作。
2.飞行区保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
七、飞行区维护1.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飞行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
2.飞行区维护包括道面维护、设备维护、植被清理等。
八、飞行区安全1.飞行区安全是机场飞行区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
2.飞行区安全包括防火、防雷、飞机坠毁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3.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并落实飞行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飞行区的安全运行。
九、飞行区使用1.飞行区的使用应符合机场接收航班和航班顺序,确保航班起降和停靠的有序进行。
2.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航班计划和状态,合理调配和安排飞行区资源,确保航班的正常运行。
十、飞行区卫生1.飞行区卫生包括机场场道、滑行道、停机坪等区域的清洁和卫生保洁工作。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机场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一)新建和迁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二)改扩建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二章机场选址第五条机场选址报告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选址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生态环境、气象、文物、自然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预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二)民航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三)民航局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机场场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并对场址实施有效保护。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第九条机场总体规划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MGCS)建设及运行指南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以下简称SMGCS)的建设及运行实施工作,确保机场在特定的机场布局及预期的能见度条件、交通密度下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用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
1.3编制依据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运输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低能见度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并参考《机场-机场设计和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第I卷)《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手册》(ICAO Doc9476)《机场设计手册》(ICAO Doc9157第四部分目视助航设施)《先进的场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A-SMGCS)手册》(ICAO Doc9830),制定本细则。
2一般要求2.1系统内涵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Surface Movement Guidance and Control System,以下简称SMGCS)是一个由目视助航设施、非目视助航设施、运行程序、管制服务、维护管理和信息设施等部分组成的活动区交通运行体系,以满足机场在不同运行条件下,活动区内所有航空器、地面车辆及人员的地面交通引导及控制要求。
2.2设置要求2.2.1机场应当设置SMGCS。
2.2.2SMGCS应当有助于防止航空器、车辆及人员未经许可侵入使用中的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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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民航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9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机场》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区、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条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物理特性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和飞行区场地面积相适应的机场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学时、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飞行区场地管理业务培训大纲(见附件)要求。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工作目标;(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三)人员培训和考核;(四)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方案;(五)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六)飞行区道面综合评价和场地管理工作评估。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进行编号,便于巡视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跑道、滑行道(含滑行道桥)和机坪道面状况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
当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或者出现持续沉降且面积较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采取防范措施。
综合评价工作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评估,分析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状况并及时改进相关工作。
评估内容应当至少包括:飞行区场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巡视检查及维护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潜在的缺陷或者隐患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巡视检查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飞行区场地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缺陷和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巡视检查的频次、时间、标准、方式和方法;(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的巡视检查包括每日全面巡视检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检查。
每日全面巡视检查分为首次巡视检查和中间动态巡视检查。
第十五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的每日全面巡视检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跑道首次巡视检查应当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对于全天开放的机场,应当在早高峰时段前完成;对于按航班时间、飞行需求或者申请开放的机场,应当至少在首个航班计划时刻前30分钟完成。
跑道中间动态巡视检查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当每条跑道日着陆架次大于15(含)时,不少于3次;当跑道日着陆架次低于15时,不少于1次。
机场配备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探测设备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的,在探测设备持续有效运行1年(含)以上,被监测区域的中间检查次数可以适当减少。
滑行道(含机坪滑行道和机位滑行通道)的每日首次巡视检查时间与跑道首次巡视检查时间要求一致,中间动态巡视检查不少于1次。
机坪其余区域的每日巡视检查,可以根据机坪规模和运行实际分时段开展,一般不少于2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动态巡视检查的次数。
第十六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的每日全面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道面清洁情况,主要包括外来物、油污等;(二)道面损坏情况,主要包括板块破损、拱起、错台等;(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四)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十七条巡视检查人员在对铺筑面的每日全面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灯具损坏、道面标志不清晰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通报目视助航设施维护部门,当影响飞行安全时还应当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八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的定期全面步行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十九条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铺筑面的定期全面步行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四)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五)道面清洁情况。
第二十条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滑行带内的土面区(含防吹坪)应当每日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
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草高情况;(二)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三)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四)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五)跑道端是否有接地过早的痕迹;(六)跑道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完好情况(如有)。
第二十一条巡场路应当每日进行一次巡视检查。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
第二十二条雨季来临前,应当至少对飞行区排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重点检查积水、淤塞、漏水、破损等情况。
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视检查。
雨后应当及时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场地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同时向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和维护作业和其他可能影响机动区道面适用性的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相关区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飞行区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立即对飞行区或者涉及区域进行应急检查:(一)机组、管制员等通报事件或者异常情况后;(二)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紧急出动响应结束后或者残损航空器搬移结束后;(三)地震等地质灾害发生后。
应急检查时,巡视检查人员应当就近进入相关区域。
第二十六条飞行区场地和目视助航设施的巡视检查工作应当尽可能联合开展。
第二十七条每次跑道、滑行道道面巡视检查工作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且至少包含一名机场场务员。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者外套,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
第二十八条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
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5毫米。
在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二十九条在跑道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巡视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同时报告机场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关闭跑道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一)水泥混凝土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者局部,并出现错台或者局部松动的;(二)水泥混凝土跑道道面未断裂,但出现大于5毫米(含)错台的;(三)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厘米(含)的掉块的;(四)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厘米(含),或者坡度大于45度角(含)的破损的;(五)跑道出现塌陷或者导致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突发性沉降。
第三十条在跑道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通报塔台管制员,报告机场有关管理人员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一)水泥混凝土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板块不松动的;(二)水泥混凝土跑道道面未断裂,但出现小于5毫米错台的;(三)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道面出现轻微损坏的,一般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第三十一条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跑道、滑行道适用性,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及处置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三十二条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三章场地维护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飞行区场地规模、类型和条件,以及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等因素,制定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
场地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活动区道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根据道面损坏类型、程度和位置等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维护,尽可能减少道面损坏和修补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
差异化维护包括紧急抢修、日常维护和预防性维护。
第三十五条场地维护部门接到巡视检查人员跑道道面严重损坏暂停使用的通报后,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抢修预案进行抢修。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跑道道面破损抢修演练。
第三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改善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一)跑道摩擦系数(以连续1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低于维护目标值,或者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或者跑道表面摩阻特性显著变差时。
(二)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跑道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
除胶结束后应当将全部胶屑及耗材回收。
第三十八条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
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或者脱落后,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三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飞行区场地维护有关标准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内的土质区进行平整碾压和密实度测试,其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
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四十条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草高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不吸引鸟类觅食、筑巢和掩蔽等。
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和机坪外15米范围内不得存放割下的草,临时堆放的草应该尽快清理出飞行区。
第四十一条飞行区内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