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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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细则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细则

附件:1“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细则一、标准:二、实施方法:1、每两年评定复查一次,能上能下,总量控制。

2、评定范围: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3、评定方法:实行推荐、审核制。

每两年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街道党工委自荐,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将自荐调委会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区司法局书面推荐,区司法局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标准即授予相应称号。

4、获得相应星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司法局将授予铜匾,悬挂于该调委会,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2“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细则一、标准:二、实施方法:1、每两年评定复查一次。

对首席调解员、一级调解员实行每两年一次评定复查,总量控制,标准统一,能上能下。

2、评定范围: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3、评定方法:实行推荐、审核制。

每两年由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街道)党委政府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主要事迹等相关资料向区司法局书面推荐,区司法局将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标准即授予相应等级。

4、名额:首席人民调解员全区不超过8名,一级人民调解员全区不超过30名。

5、获得首席人民调解员和一级人民调解员称号的个人,区司法局将分别授予铜匾和证书,在所属调委会调解室内允许设置相应座牌,以增强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并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3“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审批表镇(街道)调委会名称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制二00 年月日附件:4“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推荐、审批表镇(街道)、村(居)姓名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制二00 年月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6〕1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6〕1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6〕12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6年11月11日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共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颁发等级证件。

等级证件由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调解协会设计、监制,评定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条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特邀人民调解员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主要依据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结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民事转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三)未出现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调解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调解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调解人员工作,提高调解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人员。

第三条调解人员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以调解质量、调解效率、调解效果为考核重点。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2. 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3. 调解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4. 调解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5. 调解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五条考核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定量考核:根据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效率、调解效果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2. 定性考核:通过调解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调查、调解人员自评、同事互评等方式进行;3. 综合考核:将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六条考核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2. 汇报工作情况:调解人员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3. 收集考核资料:考核部门收集调解人员的日常工作资料,包括调解案件记录、当事人满意度调查结果等;4. 评定考核结果:考核部门根据考核方案和收集到的资料,对调解人员进行评定;5. 公示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调解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6. 汇总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报告。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七条对考核成绩优秀的调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调解员等荣誉称号;2. 提拔使用、晋升工资等;3. 优先参加培训、学习等。

第八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调解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通报批评;2. 降职、降级;3. 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石棉县人民政府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石棉县人民政府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石棉县人民文档一: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石棉县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石棉县人民设立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员由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组织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认定合格。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于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为人民服务;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调解技能和沟通能力;3.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5. 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人民调解员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2. 参与调解工作,依法开展调解活动;3. 获得人民调解员报酬和补贴;4. 享受人民调解员的权益和待遇;5. 参与人民调解员交流和经验分享;6. 参与人民调解员评优评先活动。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3. 依法履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义务,保守调解秘密;4. 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调解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5. 面对调解纠纷客观、公正,真诚协助当事人化解纠纷;6. 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7.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负责石棉县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按照工作需要,确定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和结构。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调解员管理办法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第三条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承担调解员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调解员的工作。

第二章调解员的条件和培训第五条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法律、社会学、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二)通过调解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解决纠纷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司法观念;(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第六条调解员的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七条调解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基础知识;(二)调解理论和技巧;(三)心理学知识和沟通技巧;(四)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五)案例分析和摹拟调解;(六)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调解员的申请和备案第九条申请成为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向有资格承担调解员工作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面试、笔试等形式的考核。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机构应当将其纳入调解员备案名单,并交由上级机构备案。

第四章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调解员有权:(一)提供调解咨询和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二)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三)调查、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四)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五)享受调解费用和奖励。

第十三条调解员有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秘密;(三)认真履行调解工作,积极推动案件的调解和解决;(四)维护调解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五)及时报告案件情况和工作发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工作,提高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依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设有五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资深级。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四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核:(一)调解案件数量:根据每位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一年内办理的调解案件数量进行评分,案件数量越多,评分越高;(二)调解案件质量:根据调解案件的调解效果、调解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分越高;(三)学历和专业背景: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进行评分,学历越高,评分越高;(四)培训情况: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的各类培训情况进行评分,参加培训次数越多,评分越高;(五)社会口碑和评价: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社会声誉和评价进行评分,评价越好,评分越高;(六)其他相关因素: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评分,评分越高;第四章评定程序第五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年度进行。

第六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调解案件记录、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社会服务评价等。

第八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委员会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定结束后将评定结果通知评定对象。

第九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评定。

第五章评定结果第十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根据评分高低确定等级,评分最高的为资深级,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评定结果将通过公示、通知等形式向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和相关机构公布。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司[2016]3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司〔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厦门市司法局
2016年4 月29日
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一流业绩,在“美丽厦门、平安厦门、法治厦门”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从事调解工作的时间,经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评为四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关组织的人民调解专业培训,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年内调解。

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甬司发[2001]18号

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甬司发[2001]18号

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甬司发[2001]18号)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村、社区(居委)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镇(乡)、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中专职人民调解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的特邀人民调解员的,在应邀担任时一次性授予相应等级称号,但不参加以后晋升考核、不享受报酬奖励待遇。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

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一、二、三、四、五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宁波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佩挂证件标识,实施挂证调解。

初次授予以后,实行定期申报考核制度,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晋升,对于在一定等级上考核不合格的分别给予暂缓晋升或降低等级。

第四条等级人民调解员首次考评和今后晋升考核内容及要求。

等级人民调解员的首次考核授予和今后晋升的考核依据均采用有关指标量化积分制。

达到等级要求分的,授予相应等级。

(一)首次授予时,考核二年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其中工作实绩分主要考核内容:1、纠纷调解数量和调解纠纷性质难度;2、调解工作质量和成功率;3、主持调解量和协助调解量;4、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情况;5、无纠纷责任区奖励;6、先进或优秀人民调解个人或集体奖励情况;其中考核工作资历主要考核内容是: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资情况;2、参加业务培训情况;3、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情况;4、考核年度前曾获县级以上先进或优秀人民调解员个人或集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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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以上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

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五、四、三、二、一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证件。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

(一)五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
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2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上,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有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3、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能力较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4、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可以对当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2
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
5、对调解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思考,开展工作具有预见性和计划性;
6、应能着眼于调解工作的“预防”属性,正确认识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纠纷产生的一般原因,如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化解各类矛盾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政策等有较深的研究;
7、在调解工作中应能够勇于开拓,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

(五)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应有6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工作经历;
2、其他条件与二级人民调解员要求相同。

第六条评定方式。

(一)五级人民调解员由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评定并发证书,报区(市)县司法局备案。

(二)四级、三级人民调解员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推荐,区(市)县司法局负责评定并发证书。

(三)二级、一级人民调解员由区(市)县司法局初评,成都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发证书。

同时可授予首席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七条首次申请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的程序。

3
人民调解员首次申请评定等级,需由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司法所或区(市)县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批。

第八条法学专家、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教师等聘为人民调解员时,如自身素质较高,能力较强,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适当破格评级。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不实行终身制,评定部门可根据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进行升降评定。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纠纷调解数量和性质难度;
(二)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三)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
(四)所获先进个人或集体奖励;
(五)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六)没有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七)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
(八)其他特别突出成绩。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等级的晋升。

已具有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晋升等级:
4
(一)人民调解员前一等级评定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
(二)符合申请晋升的人民调解员等级基本条件;
(三)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合格。

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累计三次以上区(市)县级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等级。

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晋升,需由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区(市)县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等级的降级。

已具有等级的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原授予机关对人民调解员等级予以降级。

(一)连续2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的保留和取消。

等级人民调解员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后,不再参加以后晋升考核、不再享受报酬奖励待遇,原授予的等级可以保留。

如以后再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授予机关取消原授予的等级人民调解员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
5
(三)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四)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等级人民调解员荣誉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原授予等级称号情形的;
第十四条等级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制度有各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批表
申报人:
填报时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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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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