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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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环保督查涉VOCs治理设施日常台账要求

企业应对环保督查涉VOCs治理设施日常台账要求

企业应对环保督查涉VOCs治理设施日常台账要求在对企业开展VOCs治理督查工作中,企业普遍被发现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那么涉VOCs的企业在中央督查工作中应该提前做好哪些自查呢?一、酸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酸性废气,溶于水并能和碱液中和,废气通过收集管道进入喷淋吸附塔,在塔内充分与碱液水雾接触,达到中和吸收的效果,达标排放。

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加药装置运转是否正常。

5、检查洗涤塔吸收液pH是否正常(pH值8~10)。

6、检查pH控制器是否正常。

7、检查化学药品储罐液位是否足够(若不足需加药液至适当液位)8、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9、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做好加药、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二、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吸附法利用雾化器将液体充分细化,大大提高气液接触面积。

水雾喷洒废气,将废气中的水溶性或大颗粒成分沉降下来,达到污染物与洁净气体分离的目的。

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浦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5、吸附床的温度是否正常(按照具体公司废气处理方案确定,方案中未确定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规定之要求)。

6、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做好活性炭更换、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三、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沸石转轮+RTO含有机污染物废气进入沸石转轮,挥发性有机物大部份被转轮上的沸石吸附,而成为较干净的空气,这部份干净的气体排放至大气中。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检查要点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检查要点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检查要点现场按照源项开展检查,包括原辅料环节、涉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涉VOCs有组织排放环节和台账环节,各环节主要检查内容见图1-3。

重点关注的内容见图1-4。

根据现场检查的方式,编制现场检查工作表(见表1-3)。

图1-3石化行业检查要点图图1-4石化行业检查重点关注环节表1-3现场检查一览表1.VOCs 物料的储存与输送(1)储罐类型与物料是否匹配(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储存的物料需根据真实蒸气压及储罐容积选择合适的罐型。

现场可以根据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证副本及其他企业可提供信息,按照表1-4、表1-5原则判断“储罐类型与物料是否匹配”。

企业应使用浮顶罐储存的物料若采用固定顶罐储存,需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储罐类型的识别见图1-5~图1-7。

表1-4物料与罐型匹配参考依据表1-5石化行业物料推荐罐型图1-5固定顶罐示意图图1-6内浮顶罐示意图图1-7外浮顶罐示意图(2)企业是否开展浮盘检查(主要通过资料检查)依据企业的浮盘检修记录,判断企业是否每6个月对浮盘泄漏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并将相关记录保存1年以上。

(3)储罐、储库、料仓是否完全密闭(需现场检查)储罐的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固定顶罐的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时应密闭。

储存含VOCs固体物料(包括VOCs废料)的场所应完整,与周围空间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4)涉VOCs物料转移过程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企业涉VOCs物料(包括VOCs废料)需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罐车输送。

(5)物料装载是否符合要求(需现场检查)装载涉VOCs物料的汽车、火车需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装载方式严禁使用喷溅式装载。

VOCs原辅材料使用清单和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记录--空白表格

VOCs原辅材料使用清单和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记录--空白表格
VOCs原辅材料使用清单和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记录--空白表格
序号
原辅材料名称
使用单位
使用量(吨)
VO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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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维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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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VOCs原辅材料使用清单和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记录的空白表格。请在相应的表格格子内填写相应的信息,包括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和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记录。目的是实时记录和监控VOCs的排放情况并及时进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通过填写表格,可以确保公司对于VOCs的管理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要求。

应对环保督查,5种涉VOCs治理设施日常台账要求参考

应对环保督查,5种涉VOCs治理设施日常台账要求参考

应对环保督查,5种涉VOCs治理设施日常台账要求参考今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通知:在对企业开展VOCs治理督查工作中,企业普遍被发现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那么涉VOCs 的企业在中央督查工作中应该提前做好哪些自查呢?酸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酸性废气,溶于水并能和碱液中和,废气通过收集管道进入喷淋吸附塔,在塔内充分与碱液水雾接触,达到中和吸收的效果,达标排放。

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加药装置运转是否正常。

5、检查洗涤塔吸收液pH是否正常(pH值8~10)。

6、检查pH控制器是否正常。

7、检查化学药品储罐液位是否足够(若不足需加药液至适当液位)8、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9、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做好加药、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吸附法利用雾化器将液体充分细化,大大提高气液接触面积。

水雾喷洒废气,将废气中的水溶性或大颗粒成分沉降下来,达到污染物与洁净气体分离的目的。

日常点检制度和台账制度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点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循环泵浦及马达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4、检查管路、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有漏液现场。

5、吸附床的温度是否正常(按照具体公司废气处理方案确定,方案中未确定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规定之要求)。

6、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做好活性炭更换、维护、保养纪录,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现场保留不少于一个月的台账记录。

车辆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

车辆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

车辆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辆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要求、适用技术、涂装施工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车辆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本文件中的车辆制造业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整车制造(C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改装汽车制造(C363)、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摩托车制造(C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C376)、助动车制造(C377)、非公路休闲车制造(C378)。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34675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33/887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motor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或专门用途。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一、开展源头替代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应主动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替代工作。

自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

督促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

二、健全原辅材料台账督促涉VOCs企业7月底前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执行标准限值7月1日起,涉VOCs企业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我省发布的8项地方VOCs排放标准。

各市要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7月底前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8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完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7—9月,各市组织辖区内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严厉打击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五、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7月15日前,各市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排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

对活性炭长期未进行更换的,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更换情况记入企业台账备查。

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六、引导重点企业错峰检修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

7月15日前,集中淸运一次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的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指南【模板】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指南【模板】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指南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规范XX市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XX市塑料制品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环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当本指南要求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XX市范围内塑料制品行业,包括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塑料制品业。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各种塑料制品的工业,以及回收的废旧塑料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产生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1—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塑料薄膜制造。

指用于农业覆盖,工业、商业及日用包装薄膜的制造。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指各种塑料板、管及管件、棒材、薄片等的生产活动,以及以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料,经连续挤出成型的塑料异型材的生产活动。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指塑料制丝、绳、扁条,塑料袋及编织袋、编织布等的生产活动。

泡沫塑料制造。

指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发泡成型工艺加工制成内部具有微孔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指用吹塑或注塑工艺等制成的,可盛装各种物品或液体物质,以便于储存、运输等用途的塑料包装箱及塑料容器制品的生产活动。

VOCs专项检查查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附治理检查要点

VOCs专项检查查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附治理检查要点

VOCs专项检查查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附治理检查要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1、台账收集不完整VOCs物料台账方面,企业普遍没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根据HJ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企业缺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全。

根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果较差。

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3、治理设施去除率较低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UV 光解+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UV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UV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UV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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