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41号)以及《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1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证合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着力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自X年9月1日起,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寄卖业特种行业备案》《二手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备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特种行业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中涉及市场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29 个登记、备案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7〕41号【发布日期】2017-05-05【生效日期】2017-05-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XX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一览表

6.货物运输配载备案
XX市“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一览表
序号
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
部 门
1
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本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登记)
住建部门
2
1.印刷业备案
公安部门
3
2.拍卖业备案
4
3.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备案
5
4.机动车修理业备案
6
5.旧货交易业备案
7
6.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8
7.娱乐场所备案
9
8.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备案
10
9.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1
1.生产出口医疗器械信息备案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12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13
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4
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15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国税部门
16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文广新部门
17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商务部门
18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
19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本市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
20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
21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粮食部门
22
1.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部门
23
2.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24
3.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注销
25
4.货物包储理货备案
26
5.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海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川市监发〔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发〔2022〕72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2号),全省在2018年实施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再将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报关企业备案3个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22年12月25日起,全省实行“三十六证合一”,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现就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整合方式(一)无需增加填报信息的事项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二)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食盐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食品经营备案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
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备案(选填,只填写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事项)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备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项目请据实填写。
备请标注“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序号证照事项名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或备案事项)办理部门1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发改部门(粮食管理部门)2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公安部门3 公章刻制备案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公安部门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财政部门5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人社部门6 社会保险登记证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人社部门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住建部门8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住建部门10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住建部门1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农业部门1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务部门— 8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部门14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商务部门15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海关部门16 税务登记证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税务部门17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海关部门18 机构代码证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质检部门19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图书出租报纸出租期刊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子出版物出租出版行政主管部门20 统计证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统计部门21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旅游管理部门22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气象信息服务气象管理部门23 营业执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24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9 —。
吉林出台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多证合一”

吉林出台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社会创造力。
根据《实施意见》,全省将以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分类实施、精准施策,信息互认、业务联动,统筹监管、放管并重等为基本原则,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手段,以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腿为目标,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证照事项,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吉林省本次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思路,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件,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件,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根据《实施意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
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
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须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后续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增强部门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把这项改革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2017年10月1日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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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分类
及业务操作流程
一、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
(一)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
1.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公章刻制备案》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同时,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要求,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增加涉税信息作为必填项,并按照既有方式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若需要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需要按照《意见》中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填报经营范围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信息填报完整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
(1)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对于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2)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对于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2个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对于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以及对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申请人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
“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登记机关不推送相关信息、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对于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且申请人必须完整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才视为完成“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
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该企业需修改已填报的经营范围表述,经营范围表述中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或“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表述。
同时,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不推送信息、不公示相关涉企证照事项备案情况。
(二)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申请,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2个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需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
信息填报完整的,登记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将企业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不代表该企业同步完成了相关证照的备案。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的信息公示页面,只显示该证照事项名称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是否备案成功的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仅涉及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通过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文书的同时,补充填写《通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表三,并上传有关文件。
完成登记后,登记机关将《通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表一/二、表三的相关数据项推送给商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三)其他证照事项
对于《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仅涉及类型为分公司的市场主体。
在分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所属公司登记信息,并在其所属公司的公示系统页面的“分支机构”栏目中公示分公司信息。
分类处理表
5.推送备案结果信息。
企业在证照主管部门后续另行备案的,将相关部门推送的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登记机关、备案登记日期、证照事项名称等记入企业名下并按要求公示信息。
(三)事项公示
1.公示方式。
“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对社会公示。
2.公示内容。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已整合的所有证照事项名称在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
(/),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3.规范提示语。
在公示事项名称时统一提示语“该企业下列证照事项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至该企业营业执照”
4.特殊事项名称公示。
已整合证照事项有前置备案流程且未纳入“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的,在目录公示中要注明,如“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应加注“(应先取得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