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20190523
公司招商引资奖励制度模板

公司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奖励标准: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税收贡献、就业岗位、技术含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奖励标准。
第二章招商引资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员工,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奖励形式:现金奖励、股权激励、升职晋升等。
第七条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设定奖励金额,具体比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确定。
第八条奖励的发放:奖励金额在项目正式投产并开始产生税收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招商引资奖励的申请与审核第九条申请条件: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员工需向公司提交招商引资项目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审核流程:公司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审核时间:每月进行一次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奖励。
第四章招商引资奖励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奖励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对招商引资奖励制度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员工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公司对涉及招商引资奖励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招商引资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附则第十六条员工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能力,实现公司的快速发展。
同时,也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珠海高新区推动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区推动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加快做大做强步伐,增强产业竞争力。
根据省、市扶持实体经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相关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对象应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
本办法主要是指现有企业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产业转型等方式在我区内进行的投资建设。
第三条项目投资奖励。
对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企业,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且投资超过1亿元的增资扩产项目(仅限新增购地项目),且在建设期间至少有一次年度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待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可参照项目用地成本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用地成本的30%,同一项目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研发投入增量奖励。
对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企业,按照该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10%给予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 00万。
第五条工业技改奖励。
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同比增速10%以上且当年度工业技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在《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按照设备投资额最高5%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项目建设进度奖励。
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其增资扩产项目按约定期限提前3个月动工,可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如项目按约定期限提前6个月竣工,可按照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贷款贴息奖励。
落实《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纳入珠海市“十百千”企业培育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珠府办函〔2018〕30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开放引领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珠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包括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招商载体建设、以商引商、重点项目扶持等。
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现代实体产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实体经济项目。
对先进实体经济项目落户、增资扩产实施奖励的企业,需在我市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给予奖励,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
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土地政策第五条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对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行政收费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外部资本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可以增加当地的投资、就业和税收收入,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进新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渠道,推动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能力增强。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来到本地投资,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下面,我将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资金的设置二、奖励条件的确定为了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必须对奖励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必须限定投资行业和项目类型,重点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
其次,要求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等经济指标。
此外,还可以设置一些特殊的奖励条件,例如,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对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还可以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三、奖励管理的完善为了确保奖励体系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必须建立健全的奖励管理机制。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奖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审核奖励申请、发放奖励资金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奖励评价体系,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综合评估来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最后,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四、奖励效果的监测为了评估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励效果监测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对受奖励企业的经济指标、税收贡献、技术创新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同时,还可以开展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受奖励企业的满意度和奖励政策的改进空间,进一步优化奖励办法,提高奖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之,针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必须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具体设计,确保奖励政策具有吸引力、激励力和有效性。
通过科学的奖励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可以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本和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最新版】

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所辖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及南岳五个城区,含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开区和白沙洲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重点扶持现代物流、商贸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及产业、旅游服务及产业、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并在衡工商注册。
第四条本办法中现代物流是指以信息化为纽带,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为一体的物流项目;本办法中文化业细分为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其中文化产业仅指文化服务所需器材、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本办法中旅游业细分为:景区开发、酒店(五星级)、旅游服务和旅游产业四大块,其中旅游产业仅指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本办法中信息服务涵盖信息传输服务、it服务及信息资源产业;本办法中科技服务涵盖科技信息、科技贸易、科技金融、科技设施和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现代物流: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
(二)商贸商务:1.购物中心:营业面积5万m2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
2.专业批发市场:营业面积10万m2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
(三)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四)金融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贷款利息或佣金收入XX万元及以上。
(五)文化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及以上。
(六)景区开发:总投资额1亿及以上,年门票收入XX万元及以上。
(七)旅游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及以上。
珠海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开放引领战略,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28号)精神,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功能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航空航天、现代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打印耗材、新型农业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引进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和增资扩产实体经济项目,招商载体建设,以商引商和重大招商活动,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等。
新引进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增资扩产实体经济项目、企业总部项目等需是在珠海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第四条【增资扩产奖励】对增资扩产实体经济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并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年度同比增加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经核准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珠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招
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依据
(一)考核对象。
各区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下设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考核内容。
各考核对象与市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责任书》中,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与引进内资注册资本金金额的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依据。
实际吸收外资指标完成额的认定,以商务部核准后反馈的数据为准;引进内资指标完成额的认定,以市投资促进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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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下同)的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资源,创新激励机制,更快、更好的确保各项重点项目的落实,推动集团公司招商引资工作上水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向集团公司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和项目信息、协助集团公司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重点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引荐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并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集团公司员工或集体(引荐人)。
第三方机构(包括企业、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 (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等)不适用本办法,按市场化方式选定,并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组织机构
成立珠海港集团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
由董事长任组长,经营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重点项目表的更新和报批、引荐项目登记备案等,由集团战略发展中心牵头负责。
第四条重点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予以立项的集团公司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表由工作小组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各个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成立项目小组,成员原则上由专业业务人员、以及项目业主单位、战略发展中心、法务部、财务管理中心(如需要)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并在成立时委派一名人员任组长。
重点项目及项目小组组成如附件一所示。
项目小组成员可根据人员变动和项目情况,报领导小组后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五条项目的登记备案
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的同时,须先向工作小组申请登记备案(一式二份),并递交被引荐单位的同意引荐的书面材料(签字盖章)。
如被引荐单位无法提供书面确认材料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向工作小组进行登记备案。
被引荐人为其所在公司的主要领导或上一级公司的中层以上领导的方可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表如附件二所示。
第六条奖励审核
(一)申请重点项目引荐人奖励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1、被引荐人为其所在公司的主要领导或上一级公司的中层以上领导;
2、引进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下同);
3、签订正式合资合同,注册资本出资到位;
4、被引荐单位和提供经营场地方书面确认。
重点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如附件三所示。
(二)奖励审核流程
项目引荐人向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后,工作小组对项目合作对象、项目投资额、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初步评审,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予以发放奖励金。
(三)未登记备案的引荐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七条奖励金标准和来源
(一)每个重点项目奖励100万元,其中:
1、项目小组奖励50万元(重点项目奖),并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在项目小组进行分配:专业业务人员获得20~30%、项目业主代表20~30%、战略发展中心人员20%~30%、法务部人员10%、财务人员10%(如不需要财务人员参加,则该10%由上述四方平分)。
组长有权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每个项目最早进行登记备案的引荐人可获得引荐奖励50万元(引荐奖)。
如没有登记备案的引荐人,则该奖励金由项目小组组长获得。
3、提供信息的引荐人亦可为项目小组成员,可同时获得重点项目奖金分成和引荐奖。
(二)如项目合资合同签约一方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则上述奖励金由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支付。
第八条其他
(一)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由引荐人自行负责解决。
(二)个人所得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
引荐人为企业法人的,申
请奖励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现行绩效管理制度不相冲突。
(四)经集团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中的两家以上单位(含两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予以修订。
(五)本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办法期满后项目仍在实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表(2019-2021年)
二、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
三、引荐奖励申请表
附件二: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
表2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引荐项目登记备案表
附件三:引荐奖励申请表
表3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注:1.投资方式:填写货币、固定资产等;
2.引荐人为单位的,请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此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