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92号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规划、建设、房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原有自用住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房产、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六条个人建设住宅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本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设住宅用地,个人原有住宅的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凡村内原有宅基地未利用或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第九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按“城中村”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多层及多层以上住宅楼,不单独新审批宅基地。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的发展壮大,武汉市房屋租赁市场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例如租赁合同纠纷、租金涨幅过大等。
为了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出台《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管,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根据《武汉市租赁市场监管条例》,房东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将合同模板备案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
合同必须明确房屋的租赁价格、租期、租赁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房东需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真实信息,如面积、配置设施等。
合同签订后,房东和承租人各自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租金的调整在租赁期限内,房东不得擅自调整租金。
如确实需要调整租金,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协商。
任何形式的强制涨价都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租赁押金和中介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押金不得超过租金总额的三个月,且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
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告知承租人押金的用途和保障措施。
中介机构不能收取超过租金总额百分之二的服务费用,并且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中介服务。
五、租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房东有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房屋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如设施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必须及时修缮和整改。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权要求房东维修和整改。
六、违约责任。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连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计划生育、国家安全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出租房屋和人口管理综合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综合服务站),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以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其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补贴。
社区综合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除按规定为委托部门代征相关税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区综合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房屋租赁信息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原则。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已合法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房屋安全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人防、消防、城管、物价、安监、教育、文化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队伍】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及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应急抢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八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房屋安全普查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检查、修缮房屋,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条【责任主体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禁止实施下列损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二)擅自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擅自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擅自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七)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设立、安放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搭建悬挑结构;(八)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2.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职责。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1.将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和证书发放权限下放给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2.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职责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6月14日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本市实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
2021年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xx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xx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本市实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的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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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第104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2月11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