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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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
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表三、纳税申报
方式
具体内容
自行申报
传统方式
邮寄申报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其他
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简并征期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具体措施
⑴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无罚款)
共同特征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适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表六、税务行政复议
要点
具体内容
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不缴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情形
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比较

为了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配套,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

尤其在加强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税务登记制度、关联企业交易界定和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具体概括如下: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

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营改增前后税目、税率对照表

营改增前后税目、税率对照表

原营业税“娱乐业”转到增值税“生活服务-旅游 娱乐服务”,原营业税服务业下的“旅游业”转 到增值税“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下的“旅店业、饮食业 ”转到增值税“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 增值税“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 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 、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 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营改增前后税目、税率对照表 原营业税税目税率 一级 二级税目 三级税目 税目 陆路运输 一、 水路运输 交通 航空运输 运输 管道运输 业 装卸搬运 建筑 二、 安装 建筑 修缮 业 装饰 其他工程作 业 营改增后税目税率 税 率 征税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服务 交通 水路运输服务 运输 11% 航空运输服务 3% 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现代 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 6% 服务 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建筑 修缮服务 3% 11% 服务 装饰服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其他建筑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3%
教育医疗服务
体育业 歌厅、舞厅 、卡拉OK歌 六、 舞厅、音乐 娱乐 茶座、台球 业 、高尔夫球 、保龄球场 旅游业 旅店业 饮食业
520%
生活 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6%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服务业 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含企业 管理、经纪代理、人力 资源、安全保护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含设计 、知识产权、广告、会 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含航空 、港口码头、货运客运 场站、打捞救助、装卸 搬运、仓储、收派服 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 现代 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 服务 租赁) 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 租赁、不动产经营租 赁) 鉴证咨询服务(含认证 、咨询、鉴证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6%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执行。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
相抵触的决定。
辽地税办函〔2014〕50 号附件 3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
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 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2
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
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 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纳税咨询服务。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
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__年的修订草案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

那么,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对于税收政策又有哪些影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

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

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

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税种有 13 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车辆购 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屠宰税、农业税已取消,筵席税 只有一小部分省市还在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也已经于 2007.1.1 合并为车船税)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 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 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 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这一点应该说也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一是我们有工商局传过来的新办企 业登记的信息,但没有企业变更登记的信息,应该说没有形成一种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不需要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

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及其新
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在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修订,新的税率表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与变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并与之前的税目税率进行对比。

一、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
下面是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
根据最新税率表,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按照不同的级距进行计算,并根据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税。

二、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下面是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税目税率调整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合理分配税务负担,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稳定增长,并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结论
2023年的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对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和速算扣除数进行了调整,相较于2022年的税目税率,新的税率表更具有梯级递进性,适应了不同收入群体的纳税需要。

同时,速算扣除数的调整也减轻了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这份文档提供了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以及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帮助人们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并使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明确的依据。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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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 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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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 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 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 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 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是指省以下税务 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 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 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 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 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 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 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 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 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 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 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 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 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公布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2002 年 09 月 07 日公布 2002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 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 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 (
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 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持有关证件向 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 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 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 记机关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 经营地点变 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 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 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 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 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 向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 告。
(这一点应该说也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一是我们有工商局传过来的新办企 业登记的信息,但没有企业变更登记的信息,应该说没有形成一种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不需要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 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 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 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 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 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这一点在执行也
有一点难度,但是如果能够得到金融机构的配合,也就变 得简单了)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 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 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我们在执行时,几乎没要 求过,来领购发票的,没带税务登记证的十有八九。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 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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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 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 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 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 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 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 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 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 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 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 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 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 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 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 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种有 13 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车辆购 置税。关税由海关代征,屠宰税、农业税已取消,筵席税 只有一小部分省市还在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也已经于 2007.1.1 合并为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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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及时掌握企业的变更信息是很重要的,特别是股 权变更信息。因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之前在股权 转让这点上的税款流失是比较严重的,现在总局也意识到这点,也把股权 转让作为稽查的重点,同时在日常税源管理方面也加强了管理,在办证中 心变更税务登记时,需要出具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比 如最近几个月,我们管理组就受理了好几个股权变更的,而之前几年加一 起也没几个。当然如果能加强与工商局的合作机制,企业在工商局办理有 关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时,需要出具完税证明的话,那就更好了。简单、 难。 ) 同时,这条也规定了企业若想注销其工商执照,应先注销税务登记, 但实际上我有喷到过企业先去注销工商执照,然后再到我们这注销税务登 记的情况,这也说明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缺失)
(局域网每月都会有工商局传过来的名单, 但因为一些 客观的原因,还有管理的力度不够,会导致这名单里面的 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会有一部分依旧没有办理税务 登记。)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 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 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 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实 填写税务登记表, 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 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 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 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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