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昆政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昆政发[2002]6号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昆政发[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20b4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20.png)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正文:
----------------------------------------------------------------------------------------------------------------------------------------------------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昆政发[2002]6号2002年2月27日)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根据市医保中心的统计,我市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达30%(含自费项目)。
鉴于目前参保人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情况,为减轻参保人的个人负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15%降为10%。
二、参保人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其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范围按劳社部[1999]22号文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纳规定

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纳规定昆明市社保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纳规定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36元。
按照最低档即60%计算,昆明市养老及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纳基数2390元,上限11952元。
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按20xx年度云南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26.19元/月,个人1元/月。
继公布了个人参考缴纳基数后,单位与个人具体缴纳也已出台。
2016年度昆明市单位缴纳社保的最低标准(60%)为783.92元,个人缴纳部分为258.92元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并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失业人员创业等提出了相应的补助金额等规定。
根据本次下发的《通知》显示,自2016年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除此以外,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将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另外,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对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特殊的优惠政策。
截至去年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约26.62亿元,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为方便企业参保,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网上申报和“五险”统征,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照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昆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医疗保障体系也呈现二元化特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制度分设、管理分离。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为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指明了方向。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医改顺利实施的大局出发,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实行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
居民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2〕1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参保(合)问题,做好中央、省财政补助经费的预算和结算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从每年12月31日调整为每年6月30日,6月30日以后参保的居民作为次年的参保人数进行统计。
二、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年的9月-12月办理次年的参保、续保缴费
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

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1.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昆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包括参预条件、报销范围、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通过阅读本文档,您将了解到有关昆明市医疗保险的最新信息。
2.参预条件2.1居民人群:所有居住在昆明市并具备合法联系件(如联系)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注释:-城镇职工指在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按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个体经营活动,并依法缴纳社会统一管理和监督征收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办理机构规定为其投资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简称“党员服务中心”)的零售商户;2.2农村居民:符合《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无正式编制公务员待遇乡级干部》标准且持有效期内县以上行政区划出具书面意见认定再也不享受原来所处地方性贫困人口救助政策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注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以县为基本单位,由城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个体缴费和集中管理,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服务工作。
3.报销范围3.1市级统筹支付:昆明市按规定比例从全员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包括子女、父母)所交纳的各项基金中提取资金进行统一支付。
具体报销范围如下:a)西药和国产仿制药;b)中成药;c)医用耗材等。
3.2补充商业保险:根据自愿原则,可以购买补充商业健康保险来扩大报销范围或者增加额外福利待遇。
4.费用支付方式参预者需每月向相关社会保障事务受理窗口缴纳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在就诊时出示有效联系件并填写有关信息后即可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附件-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申请表格(见附件1)-医院费用报销清单示例(见附件2)6.法律名词及注释a)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指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以个人缴费为主体、社会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城乡居民基本药物服务的制度。
7.结束语感谢您阅读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文档。
如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相关部门咨询。
希翼该政策能够对泛博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福利支持。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付费结算办法

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医疗收费标 准的调整、医疗技术的改进与更新等因素, 应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三、结算标准
1、白内障晶体摘除术(植入)单眼2869元, 双眼4447元。
2、胆囊摘除术(开腹、腹腔镜)3742元。 3、肾移植术34766元。 4、精神类疾病省、市级91元,县级80元,乡
的,其住院费用按照“考核付费”结算办法进 行
4、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按日结算。住院时间 超过90日的费用在日结算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30%,住院超过120日的费用在结算标准基础 上降低40%,住院超过180日的费用在结算标 准基础上降低50%。
5、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每月按次数结 算。其中:血液透析平均每人每月最多支付 10次,超过按10次支付;腹膜透析平均每人 每月最多支付105次,超过按105次支付。住 院患者进行透析治疗不在单病种支付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应控制在病种结算标准以内,超出病 种结算标准的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机构负担。
2、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实施检查治疗和提 供医疗服务。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 支付规定的实际医疗费低于病种结算标准 85%的,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结算。
3、参保患者因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住院的, 同时出现病种范围内的两种以上疾病或治 疗,其结算标准按本次住院治疗主要疾病中 费用最高的一种病种结算标准执行,并在此 基础上追加10%的结算费用;因病种范围内 的某一种疾病住院同时伴有其他疾病的,其 住院费用按该病种结算标准执行,并在此基 础上追加10%的结算费用。如因其他疾病住 院治疗并有病种结算范围内的疾病或者治疗
昆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昆明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每个⽉要缴纳的医保缴费公式“缴费⾦额=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资×个⼈承担2%+缴费⼯资×单位承担10%)+重特病统筹保险费(上年度昆明市城镇单位从业⼈员平均⼯资×0.6%+1元)。
”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按照参保⼈每⽉只有最低缴费基数1...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昆明医疗保险缴费⽐例是如何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按照每个⽉要缴纳的医保缴费公式“缴费⾦额=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资×个⼈承担2%+缴费⼯资×单位承担10%)+重特病统筹保险费(上年度昆明市城镇单位从业⼈员平均⼯资×0.6%+1元)。
”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按照参保⼈每⽉只有最低缴费基数1986.6元来计算,那么职⼯个⼈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为39.73元,单位缴费⾦额为198.66元,重特病保险为19.87元,个⼈再承担1元,今年职⼯最低每⽉缴费⾦额约为259元。
另外,市民可以及时登录昆明医保之窗⽹站,进⾏每个⽉的划账明细和消费明细调查。
如果有任何疑问的话,也可以通过拨打昆明市医保中⼼电话来咨询和了解医保缴费的相关内容。
昆明个⼈参保医疗保险缴费⽐例相关政策如下:《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进⾏整合,形成昆明全市统⼀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克服医疗保险制度碎⽚化、⽂件繁多、难以掌握、转移接续不顺和经办复杂的不⾜,使政策更加集中统⼀、操作更加规范。
⽬前,个⼈参加职⼯医保有两个不同的政策,分别是《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合同⾃谋职业⼈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员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两种⽅式参保政策不统⼀,对个⼈参保设置了按10%和6%⼆个档次,但其待遇区别只简单地将多缴纳基数4个百分点的⾦额划⼊其个⼈账户使⽤,没有统筹意义,⽽且增加了个⼈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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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
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9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政办[201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和《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昆政发〔20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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