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
欠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的法律效力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适用范围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二欠条的分类欠条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欠条从发文的角度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欠个人或其它单位的钱物时所出具的欠条,另一类是个人欠他人或单位的钱物而写的欠条。
从欠条的发文对象看,欠条也可分为写给单位的欠条和写给个人的欠条两种。
从欠条的内容看,欠条还可以分为欠物条和欠款条两种。
三欠条的写作格式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
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
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四)欠条写作的注意事项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
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钱款数字要大写。
欠条、借条、收条的相互关系: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如果被客户拖欠货款如何处理

如果被客户拖欠货款如何处理一、如果被客户拖欠货款如何处理一、如果被客户拖欠货款如何处理1、如果被客户拖欠货款的,其处理方式为,当事人可以与客户协商,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诉讼时效过期法院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以已过诉讼时效提起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故意拖欠货款应该如何处理一、故意拖欠货款应该如何处理故意拖欠货款的处理方式如下:1.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并不抵赖,只是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
还款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人极为有利。
2.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
追讨欠款追诉期有多长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追讨欠款追诉期有多长在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人会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债权人在遇到了债务人不归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只是有一定的期限,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追讨欠款追诉期有多长吧。
追讨欠款追诉期欠款追诉期事件:2年追诉期计算:债权人最后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到上一次要求还款(必须能够证明)间隔超过2年。
相关阅读:追讨欠款具体技巧1、随时观察动向:掌握债务债权,掌握其物品情况,了解其有无上下级单位可追讨,了解对他们公司有影响力的重点人物,掌握他的习惯付款时间。
经营人员异动马上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交易达成之后,要经常观察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时察觉其异动。
如果客户出现异常的变化,一般事先会有一些征兆出现。
如:·进货额突然减少;·处理并不滞销的库存商品;·拖延付款;·客户单位的员工辞职者突然增多;·老板插手毫不相干的事业或整天沉溺于声色之中;·客户附近的房子上用红漆写下了“拆迁”字样;·因为讨债人增多老板避而不见;·下层客户赊销过多,贷款回收困难;·内部矛盾加剧,主业转移;一旦发现倒闭,马上连夜行动,了解他有无债权可以划拨,了解他有无上下级单位可以追索。
尽可能拿回物品以减少损失。
2、了解他的财务状况如果经过多次催讨,对方还是拖拖拉拉不肯还款,一定要表现出相当的缠劲功夫,或者在侦知对方手头有现金时,或对方账户上刚好进一笔款项时,就即刻赶去,逮个正着。
3、利用第三者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
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搞砸他别的生意,或者在亲朋好友面前没有面子。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所欠不多,一般会赶快还款,打发你了事。
收款人员在旁边等候的时候,还可听听客户与其客人交谈的内容,并观察对方内部的情况,也可找机会从对方员工口中了解对方现状到底如何,说不定你会有所收获。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

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书写借条时,一般应当约定好还款日期,欠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比较麻烦。
那么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是多长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如期间向借款人主张过借款,那么一般自向借款人主张之日或者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为20年。
如果超过3年诉讼时效,出借人仍然可以起诉。
但是如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抗辩的,且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法院将不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一般借条的法律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借条是没有有效期限制的,但是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起诉有效期几年借条起诉有效期: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
借条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
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总的来说,若是没有规定还款的时间的话,法律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标注还款日期借条的有效期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我们会有法律为您解答疑惑。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法定的一定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人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保
护其权利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中断:
1.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3. 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权利人向侵害人发出书面催告。
5.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书面请求。
6.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口头请求,且有证据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后,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新的诉讼时效期
限内,权利人可以在中断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中断效力及于所有与
中断原因相同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请求权因某种原因中断
了诉讼时效,那么所有基于相同原因产生的请求权都将受到中断效力
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机制,旨
在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权利人丧失诉讼机会。
然而,权利人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处理

---------------------------------------------------------------范文最新推荐------------------------------------------------------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处理现在是诚信社会,做生意更要注重诚信,双方建立买卖关系后,要及时发货、及时付款。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拿到了货一直不支付货款,经发货方一再催促,还是拖欠货款不给。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希望大家会喜欢!【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处理】客户恶意拖欠货款的处理方式一、恶意拖欠货款怎么办、如何追回欠款?如果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客户仍没有支付货款,这表明货款已经不幸地被拖欠,防治货款被拖欠而产生损失的工作进入事后阶段。
事后阶段是积极追收被逾期拖欠货款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及时掌握货款被逾期拖欠信息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追收货款。
最好与对方协商,如果经多次协商都不行的话,你可以凭欠条为证,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
另外,建议你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对方的相应财物或银行帐号,然后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这样就更能维护你的权益。
二、债务纠纷起诉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哪些?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1 / 11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
三、货款纠纷诉讼时效、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款日期之日起算。
3、未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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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计算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在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款条据中未明确记载具体的付款或还款期限。
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有着明显差异的理解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债务人在给债权人出具条据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拖欠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故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起计算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则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时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即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点无法确定,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应认定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对同一债务纠纷,会得出明显差异的裁判结果。
按照第一种观点,只要欠款超出两年时间,权利人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即认定债权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按第三种观点,只要债权不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就不会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会取得胜诉权。
如此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以致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引起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而我们对之进行研讨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间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答复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答复内容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要解决无还款日期欠款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促进交易、保护债权实现的原则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批复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我们审理、裁决案件必须以此为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批复也是以之为依据作出的。
根据《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
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
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
从通常理解来讲,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2年,但无还款日期的借贷关系,因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而使逾期之日无法确定,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宜确定。
再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这种“随时”主张,其时间的间隔、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并不只是一次主张,否则也就无所谓“随时”。
如果债权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不予清偿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话,那么债权人就不会主动积极地去主张其权利,这不仅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而且它对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反过来会助长债务人故意拖延债务、赖帐现象的发生。
但是,债权人随时主张权利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它必须受《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长期存在纠纷隐患,债权人长期不去主张权利也不利于交易的形成和人民法院对纠纷的裁判。
因此,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在双方具有购销合同关系且明确约定交货后立即付款情形下,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即以此为依据主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而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而该批复是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援用。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解答,这种理解和解答应当具有权威性,它虽是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但其中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同类案件所作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案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无疑是可以参照适用的,但是,我们对此批复参照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制,不能作扩大理解,即必须是在双方具有供销合同(或称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货到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而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类似情形下适用,不能推而广之理解为所有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均适用此批复精神,尤其是不能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
因为二者的纠纷性质明显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是双方明确约定货到后立即付款,而需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或无款可付,此时供方已明确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时起算;而公民之间借贷则无此前提条件限制,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的起点是不确定的,故不能参照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
(四)最高人民法院(1997)4号批复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特殊保护。
从法理上讲,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意味着债务人产生对债权人请求权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可以有效地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但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了欠款条据,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也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还款协议约定有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则当然应当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出具的是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据,那么,诉讼时效则应当从当事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出具欠条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若债权人仍享有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那么实际上,从最初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了20年,这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精神;再者,该权利在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款条之前,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只是债务人放弃了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欠条后,债权人的权利才得以恢复,因此,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可以保护债权的实现,又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在司法实践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款纠纷,并非纯粹是民间借贷性质,而大量的是因买卖或购销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货款纠纷、因加工承揽合同引起的拖欠加工承揽费用纠纷、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等,它涉及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而且还包括法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个人合伙之间、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等等。
对此类纠纷来源:(如何计算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fl/332173.html)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 /fl/666119.html∙票据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118.html∙仲裁协会的组成 /fl/666117.html∙诉讼的程序 /fl/666116.html∙消费官司如何打 /fl/666115.html∙反诉的条件 /fl/666114.html∙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fl/666113.html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处理/fl/666112.html∙一场官司最多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fl/666111.html∙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再审/fl/666110.html∙何为“累犯” /fl/666109.html∙证据提供规则 /fl/666108.html∙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还是三十天/fl/666107.html∙诉讼离婚的程序 /fl/666106.html∙什么情况应当终结执行程序/fl/666105.html∙诉讼中的期间的计算 /fl/666104.html∙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fl/666103.html∙各级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fl/666102.html∙双方都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fl/666101.html∙证据采信规则 /fl/666100.html∙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fl/666099.html∙回避的程序 /fl/666098.html∙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fl/666097.html∙房地产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096.html∙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示原件/fl/666095.html∙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fl/666094.html∙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fl/666093.html∙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fl/666092.html∙哪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fl/666091.html∙当事人可以不举证吗 /fl/666090.html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外,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还有吗 /fl/666089.html∙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吗/fl/666088.html∙如何为先予执行提供担保/fl/666087.html∙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哪些材料/fl/666086.html∙新的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法/fl/666085.html∙延长审限 /fl/666084.html∙证据有几种,都有哪些 /fl/666083.html ∙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计算呢/fl/666082.html∙怎样写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起诉状/fl/666081.html∙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fl/666080.html∙律师可以为下述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fl/666079.html∙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fl/666078.html∙如何书写答辩状 /fl/666077.html∙财产全体的范围有哪些/fl/666076.html∙责令退出法庭 /fl/666075.html∙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fl/666074.html∙依法不追究原则 /fl/666073.html∙因铁路 /fl/666072.html∙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fl/666071.html∙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须知/fl/666070.html∙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2018怎样处理 /fl/666069.html∙先予执行后申请人可否撤诉/fl/666068.html∙诉讼时效的中止 /fl/666067.html∙辩护的种类 /fl/666066.html∙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fl/666065.html∙第二审程序中的司法审查范围/fl/666064.html∙能否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fl/666063.html∙仲裁的基本原则 /fl/666062.html∙仲裁的特点 /fl/666061.html∙执行对象 /fl/666060.html∙诉讼分哪几种 /fl/666059.html∙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fl/666058.html∙调解书的效力 /fl/666057.html∙第一审程序 /fl/666056.html∙仲裁和诉讼的区别(2018) /fl/666055.html∙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fl/666054.html∙借贷 /fl/666053.html∙特殊地域管辖 /fl/666052.html∙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fl/666051.html∙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fl/666050.html∙执行的条件 /fl/666049.html∙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fl/666048.html∙申请执行有无期限规定/fl/666047.html∙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fl/666046.html∙哪些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fl/666045.html∙时效的意义 /fl/666044.html∙在诉讼中怎样进行辩论/fl/666043.html∙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是怎样规定的/fl/666042.html∙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怎么处理/fl/666041.html∙河北省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fl/666040.html∙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fl/666039.html∙被告如何提起反诉 /fl/666038.html∙仲裁的类型 /fl/666037.html∙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fl/666036.html∙申请再审是否要交纳诉讼费用/fl/666035.html∙不服法院判决,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fl/666034.html∙申请再审法律上有何限制/fl/666033.html∙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怎样处理/fl/666032.html∙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 /fl/666031.html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fl/666030.html∙执行的根据 /fl/666029.html∙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可否提出不同意见/fl/666028.html∙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fl/666027.html∙哪些案件可以减半交纳诉讼费/fl/666026.html∙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申请再审/fl/666025.html∙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fl/666024.html∙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fl/666023.html∙仲裁诉讼须知 /fl/666022.html∙期间的种类 /fl/666021.html∙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fl/666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