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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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法学课件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商法学课件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 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水果冻坏。
?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 损失的原因。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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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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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特征
? (一)保险的自愿性 ? (二)保险的有偿性 ? (三)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 (四)保险的损益性 ? (五)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 (六)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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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种类
1.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 保险。
2. 根据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3.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与 再保险。
4. 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划分为原保险、 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5.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强制保险与 自愿保险。
6. 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 综合危险保险。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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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适用范围
? (一)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在什么样的范围内 有效,即保险法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
? (二)我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 关于时间效力 2. 关于空间效力 3. 关于对人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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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 最大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而言
(2)对保险人而言
2.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 国际贸易保险法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 国际贸易保险法

国际商法中文版:7 第七章国际贸易保险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国际贸易就像是一场精彩纷呈的冒险之旅。

而在这场冒险中,国际贸易保险法就像是一把坚固的保护伞,为参与者们遮风挡雨。

想象一下,有一家小小的服装厂,位于中国南方的一个小镇上。

这家厂的老板叫老张,老张一直梦想着能把自家生产的漂亮衣服卖到世界各地。

终于,经过不懈的努力,老张接到了来自美国的一笔大订单。

这可把老张高兴坏了,立刻组织工人加班加点地生产。

然而,就在货物即将装船运往美国的时候,老张心里却打起了鼓。

这一路上,万一天气不好,货物受损了咋办?万一遇到了什么意外情况,自己的心血不就白费了吗?这时候,国际贸易保险法就登场啦!国际贸易保险法,就像是一位贴心的卫士。

它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如何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比如说,货物运输保险,它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投保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咱们再回到老张的故事。

老张经过一番咨询和比较,给自己的这批货物买了一份合适的运输保险。

这下,他心里踏实多了。

货物顺利地装船出发,一路上漂洋过海。

可天有不测风云,在海上遇到了一场大风暴。

等到货物到了美国港口,一检查,发现不少衣服都被海水浸湿,没法卖了。

老张当时心都凉了半截,不过很快他就想起自己买了保险。

他赶紧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国际贸易保险法的规定和流程,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过一番审核,保险公司确认了损失在保险范围内,很快就给老张进行了赔偿。

老张拿着这笔赔偿款,重新组织生产,最终还是顺利地完成了订单。

通过这次经历,老张深刻地认识到了国际贸易保险法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无处不在。

可能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可能是买家无法按时付款,还可能是政策的突然变化等等。

而国际贸易保险法,就是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而存在的。

它详细规定了保险的种类,像海上保险、航空保险、陆上保险等等,每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保障范围和条款。

比如说海上保险,对于船舶、货物在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有明确的保障规定。

商法概论保险法【8 】受益人之指定与推定

商法概论保险法【8 】受益人之指定与推定

【解释】 在抽象(关系)指定情况下,应以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认定受益人的标准。 即:指定之时,有该特定身份或关系,但 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丧失该身份或关系的, 不能成为受益人。反之,若指定之时,本 无该特定身份或关系之人,但于保险事故 发生时,具备该身份或关系的,为受益人, 得请求保险金之给付。

八、共同灾难中的推定
第42条第2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死亡在先。” 【解释】 推定“被保险人比受益人活得更长久。” 【理由】 利之所在,害也相随;损之所在,利之所 归。


五、受益人之递补
《保险法》第40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 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解释】 所谓受益顺序,即指各受益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给付的先后顺序。 在指定数人为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确 定了受益顺序;受益顺序在先的,享有保 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金。 当第一顺序受益人死亡,丧失受益权 或者放弃受益权后,第二顺位受益人自动 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列举在前的受益人死亡或丧失受益人资 格者,由列举在后的受益人依序递补。

四、指定方式之二:抽象指定
【解释】 抽象指定,也称为关系指定方式,是指保 险合同中未明确记载受益人的姓名,仅记 载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关系,如“丈夫”、 “妻子”、“配偶”、“父母”、“子女” 等等。 通过关系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容易产生争 议。

【案例】 林某,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死亡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投保单上的 “受益人”一栏填写为“妻子”。1997年8 月林某与妻子甲离婚;1999年12月又与乙 结为夫妻。2001年3月林某因车祸死亡。 林某之“两位妻子”为谁来受领保险金发 生争执,应如何处理?

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

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

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5dbdca6―10cbdab11―15bacab16―20dabbc21―25badcd二、多选题1.ac2.ad3.bc4.acd5.cd6.ac7.cd8.ac9.abcd10.bcd11.abc12.abcd13.abcd14.bcd15.acd1 6.ac17.abc18.acd19.abd20.acd21.bc22.ab23.ad24.abc25.abc三、详述题1.保险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做为商犯罪行为的保险,具备以下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

通过签定保险合同达至意思则表示一致的保险犯罪行为,创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犯罪行为有效率的必不可少要件。

(2)保险的有偿性。

做为商犯罪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更多保险,以投保人缴付或允诺缴付保险费为前提。

(3)保险犯罪行为的双向性。

所谓双向,就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犯罪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

投保人履行职责交货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的损益性。

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

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

投保人以较少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

因此,几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

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的概念和特性(一)概念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保险相对危险而存在。

危险有企业生产危险、商业信用危险、经营销售危险、家庭生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等。

面对危险人们的措施有预防、抢救、经济补偿、分散风险等。

保险则是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的制度。

一般,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基本保险)、商业保险。

本讲义仅指商业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各国保险界对保险的本质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流派。

1. 损失说A、损失赔偿说。

此观点认为保险的本质是赔偿损失。

其代表人物是18世纪英国的A.马歇尔和德国的E.A.马休斯。

当时保险主要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等财产保险。

后被保险界普遍接受,成为当代美国保险界的主要学说美国危险和保险协会对保险的定义是,保险是将风险所造成的意外损失集中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同意赔偿给被保险人或者提供给有关危险的服务。

B、损失分担说。

19世纪,德国的A.华格纳又创出损失分担说。

该说认为,对个人来说,由于能力、技术等限制,无法完全防止其在生产、生活中的危险,但可以对危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预先作出准备。

C、危险转嫁说。

美国A.魏蓝脱认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个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也就是把多数人所面临的同类危险聚集起来,分担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

2. 非损失说此类观点是指保险不在于损失赔偿,而应从多方面论证保险的本质。

A、技术说。

意大利商法学家费方德认为保险的本质是在概率论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而在偶然时间发生时支付保险金额的一种制度。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

Theory&Practice《保险法》的正确适用亟需商法性释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保险合同纠纷处置祁群!华东政法大学S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 M O N T H LY •M A R《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实务肯定有影响•但能否査接将《民法典》及其同法解释适用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置,各方观点多有不同•有的说《民法典》是法的典籍,比普通的法律高一级,因此保险合同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右的则认为我国的《民法典》不过是法律的修订汇编成册•废除了•些原民M法律•但没右废除《保险法》和其他商事法律•且与《民法典》同时实施的众多最高法院>>1法解释•不聚对《保险法》的解释,所以它们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这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是否正确?本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一、《民法典》是基本(普通)法,《保险法》是特别法《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人在期盼我国商法典也早日出台他们认为,既然《民法典》的内容不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乍法律,那么就有必要修改和编撰商法典也有法律W业的人t:认为.虽然我国是属丁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法律体例上从民国时期开始.就在吸收了法国、徳国、II本等国家分别颁布比法典和商法典的“民商分立”体例优点的棊础I:.创立T由民法典和商暮单行法共同构成的开放性“民商合一”模式,一直延续到现在•且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目前已经出现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的现象.商事关系与比'卩关系的传统界限C被打破訝下之意.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例足符合本国法制传统和实际需求的.不会再编撰和颁布实施商法典54那么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民法和商法的平等分别适用关系,或采用大民法形式,将商法的大部分内容都纳入《民法典》内统一适用,或像法学研究领域那样将民法和商法合并在同一个法域内,但继续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称之为“民商法”呢?笔者的理解是所谓的“民商合一”,不是《民法典》合并商法,也不是《民法典》与单行商法的各自平等适用。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第21页/共36页
委付(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 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 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 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近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 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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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与损失
风险 RISK
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 特殊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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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第20页/共36页
•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 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 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 这种损失属于 。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针对类似潜在风险,该第如1页何/共3投6页保?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 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 四、海上保险合同
第2页/共36页
•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COMMERCIALLAW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
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但在合意的表现方式 上,保险合同又有自身的特点。
§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四、受益人
§ (一)受益人的概念 § (二)受益人的特征
1.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2.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4. 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
限制。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 内容。
§ (二)可采用简易程序的保险 § 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一手支
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 单”。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 无效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 法COMMERCIALLAW
2020/12/6
第三十二章保险合同商法 COMMERCIALLAW
§章节目录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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