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评析11页word文档
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 简介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以纳税人为基础的公共保险制度,为法国全体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和医疗保障。
该制度建立于1945年,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法国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参与对象法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与对象包括居民、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和家庭成员等。
所有在法国境内合法居住的人都有权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3. 医疗保险法国的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
3.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由国家统一管理。
保险费用由纳税人、雇主和国家共同承担,纳税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3.2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额外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
纳税人可以选择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来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例如支付部分自付费用和提供更高级别的医疗服务。
4. 医疗服务提供者法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医生、药房等。
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并在法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5.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运作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多个机构共同管理,包括法国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健康救助署、地区性健康保险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和健康信息的收集与管理。
6.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适应社会变化和应对挑战,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调整保险费率、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改进。
7.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规文件、医疗保险申请表格、医疗费用报销指南等。
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基本医疗保险(Assurance Maladie):法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作者: 周健娜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学习月刊
页码: 48-48页
主题词: 医疗保险制度 法国 社会保障 工作时间 社会保险 培训中心 特殊教育 流感疫苗
摘要:在法国的各项社会保障中.医疗保险被称为是全球代价最为昂贵的。
在法国.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
享受医疗保险者每年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患病在6.个月之内.必须证明病前3个月中至少工作200小时.超过半年的要有证明病前的i2个月中至少工作800小时,其中头3个月必须满200小时。
因工伤或职业疾病住院者、享受残废军人补助者、享受社会保险的长期疾病患者、在特殊教育或职业培训中心生活的残疾青少年.其自第31天起的住院费、不育症的诊断和治疗、癌症等导致死亡的疾病、有组织的检查诊断、70岁以上老人注射预防流感疫苗等.均可全额报销。
法国医疗保险近况:该法考察报告

法国医疗保险近况:该法考察报告一,7(卫生软科学)1999年第l3嚣第3搠(总第93期龇蜣\法国匿疗侥隆通况——访法考察报告1国情法国,全名法兰西共和国,由法兰克部落演变而来.法兰克意为"勇敢的","自由的".位于欧洲西部,面积552万平方公里.通用法语,90%的居民信奉天主教.经济:人均GNP24990美元.中央政府总收入中社会保障占44.1%,总支出中社会保障占42.9%.医疗卫生费用占中央政府支出的17.8%,占GDP8.9%.人口:58.1万人.73%居住在城市,27%居住在乡村(1996年).人口出生率13‰,死亡率l0‰,婴儿死亡率64(活产).人均期望寿命78岁,女83岁,男77岁.65岁以上老人占l4%.(以上数据除注明年份外,均为1995年资料)2立法1928年首次立法.历经1945年,1967年,1971年和1978年的修订.1996年4月24日.议会通过4项法律:(1)医疗保险的重大改革必须经议会通过;(2)按国民收入作为缴费基数;(3)采取总额预算承包制;(4)住院医疗支出采取财务包干制.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久{.|'3对象目前医疗保险已覆盖全国人口的99.8%,称得上全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领薪者及其家属,包括公务员,企事业雇员和失业者,养老金领取者以及无收入的配偶,子女等;又一类是农业劳动者,农业经营者;再一类是非领薪者,包括手工业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全国约有80%的人,按职业类别,参加社会保险系统的疾病基金会.4基金基金来自雇主,雇员和专项税(如酒精和烟草纳税收入).缴费率各个年代不同,1991年开征社会共同救济税(又称社会普及税),从而扩大到所有收入计征,包括失业救济金,养老金,房租,股票,利息,遗产收入等,1991年为1.1%,1998年达7.5%(其中可在年终个人所得税中减免的占5.1%),缴费率和纳税率由政府提请议会通过决定.目前.疾病保险基金,雇主按领薪者的年金缴12.8%,雇员按年金缴0.75%.另缴社会债务分摊金0.5%,用于偿还医疗保险赤字.再加上述社会费用救济税,三项合计用①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研究协作委员会苏州215006甚于疾病保险的比例占年金的3.65~875% (原缴5.5-76%,开征社会普及税前为6 896).这项改革的背景是由于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和由此出现的赤字.1995年医疗费用支出为6970亿法郎,人均1970年仅为872 法郎,而目前已达l3000法郎.基金的收支实行两条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由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由国家和地方基金会负责.5内容分为医疗补偿和现金津贴两类.医疗补偿:预防(包括健康教育);定期检查(5年1次体检.4(】岁以上妇女乳腺检查,50岁以上男子前列腺检查);免疫;急救服务;医疗保健;牙医保健;接生;心理治疗; 护理;医疗保健;药物;辅助治疗,器具;康复.现金津贴:疾病津贴(津贴原工资的50%,每月最高限额1.3万法郎.最长3年. 超过3年,按伤残津贴发放);孕妇津贴(怀孕和生育期间,津贴原工资的80%,每月最高限额1.3万法郎);死亡津贴(按生前工资津贴3个月).6就诊"医生自由行医,病人自由看病",这是法国的特色.凡投保者持"生命卡"(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银行帐号,社会保险号,家庭成员构成,享受的权利,以及医疗情况等内容),自由选择注册的私人医生或公立诊所就诊,并可自由选择转院至公立医院或私人医院,以及自由选择注册的药店配药.法国是"一人持卡,全家享受",不存在家庭成员之间"互占"的问题.46就诊时,为加强监控,就诊医生必须同时持有行医卡(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行医条件,诊所设施,执照号码,行医地点,电话等).只有当"生命卡"和"医生卡"同时使用时,医生的电脑上才会显示处方单.医生按疾病,诊疗行为,药品代码打印处方.信息直接传递到信息中心.并进行信息处理,交换和储存.国家资助每个医生9000法郎.购置电话,便携式计算机(兼用于出诊),打印机,解读器.7负担按一定比例共付,这是法国医疗保险的一个原则.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如下:急救服务付25%;门诊,接生付25%;住院30天以内每天55法郎和30天外的20%;药品费,免费或付35%,65%,lo0%;辅助治疗, 35%;实验室检查,3596;配镜付30%;镶牙付2596;助听器付1300法郎以上部分;烧伤治疗付25%~30%.据1990年统计,家庭平均约负担初级卫生保健费用的25%,医疗费用的23%,药品费用的30%.人均共付额为1360法郎, 占家庭消费的2%.同时,有90%的人还参加补充保险,如非盈利性的,自愿台作组织的团结互助基金会.全国重组后约有3000个,缴费与补偿的项目和标准由成员自定.少数人参加商业保险,全国有79个,约800万人投保.几个险种相加的补偿比例可达99%.此外.全国每年约有12%的人口享受免予共付的资格.包括因患癌症,艾滋病,结核病等30种特殊病种患者的全额补偿. 8服务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由注册的私人医生提供,住院医疗由医院提供.医院分公立与私立医院.私立医院又分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医院.药品主要由注册的药店提供(按2500名居民设一个药店).药品消费份额. 来自初保80%,医院13%,OTC7%.9结算门诊费用,由本人支付后,到地方疾病基金会按规定补偿.住院费用,除个人共付部分外,由医院向签约的疾病基金会结算. 财政对公立医院实行总额预算制,层层签合同,层层承包给医院.如1998年住院费用定额为2500亿法郎,浮动2.1%.执行结果,在预算内,奖2.1%;超过浮动范围的.罚2.1%.同时,财政设立医疗技术开发奖励基金.对私立医院按服务项目收费, 逐步转向差额预算制.价格,原由地方疾病基金会与医学联合会商定,签订合同,按合同付费.目前推行"系数"(1~300)付费.如注射,代码是AMI,系数l5,"每一单位护士值"为l4法郎,应支付护士注射的报酬是21法郎(15 ×14)l0监管l0l明确权责.政府与疾病保险基金会总会签订目标和管理协定,明确权责,然后由总会与地区基金会,地方基金会签署合同,执行协定.政府的责任:对有保障的卫生保健服务项目的定义;对保险公司和保险条件的总监督;有关公共卫生问题的责任;为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提供经费.病人的责任:对所有治疗形式的费用共付;对有保障的卫生保健服务项目以外的服1999年第l3卷第3务进行补充保险.102调整结构.总会由雇主,雇员代表各13名,地区和地方基金会由雇主,雇员代表各8名,共同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5年,限连任一届.总会由政府任命4名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总会的经理由国家征求董事会意见后任命.同时,增设22个大区的地区医疗保险中心,执行法令,增强协调.l0.3强化监督.设立监督理事会,为独立机构.由议会代表,地方行政代表,资深人士组成,由议会代表中一名成员领导.104风险管理.由地方疾病保险基金会主任办公室隶属的风险预测处负责,分别对医生,病人和基金会监察.监察方法主要是通过开发的软件系统.管理方法主要是检查重点部门,支出大户.工作程序是选择审查目标——发现问题——分析和判断——采取惩罚措施——评估.10.5医疗监察.由国家医疗质量监察中心负责.为公职部门.地方由医疗监察处负责,为民营部门.独立于基金会之外.医疗监察的职责是:对病人的审核,包括对病人给付医疗费用申请的审核,对病人的病案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强制医生执行,对病人的身体状况提出建议,如调动工作等;对公立医院的监控,包括医院的规模是否符合规定,医疗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同基金会合作, 审查医院供给情况,如病床数,医疗设施等; 对私立医院的监控,包括制定相应的医疗标准,由基金会和医生签订合同,通过台同来规范医生的行为,保证医疗质量.(责任编辑;王启林)。
法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研究

对 医疗 保 险 政 策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改 革取 向 进 行 了分 析 与研 究 。
撼 下 , 时 的法 国 政 府 当 局 被 迫 实 施 和 颁 布 当 了一 些 维 护 劳 动 人 民 生 存权 利 和 劳动 保 障权
一
、
历 史
法 国 卫 生 保 健 政 策 强 调 保 障 健 康 、 善 完 服 务 、 助 共 济 的 原 则 。 在 卫 生 服 务 提 供 等 互
来 , 国政 府 的管 理 思 路 主 要 以宏 观 管 理 为 法
主 , 管 理 重 点 也 多 放 在 加 强 有 关 卫 生 保 健 其 服 务 的 监 督 工 作 上 。 政 府 尽 量 减少 或 不 再 参
18 9 0年分 别 进 行 了修 改 和 完 善 。 10 9 5年 , 为 解 决 雇 员 “ 业 保 险 ” 题 , 国 政 府 当 局 对 失 问 法 “ 业 ” 险 首 次 立 法 , 又 于 15 失 保 后 9 8年 、9 7 16 年 ( 9 8年 失 业 保 险 劳 资 协 议 的 延 伸 ) 17 15 、9 2
容 进 行 了修 正 与 完 善 。 17 9 1年 , 国 政 府 颁 法
布 了 《 院 改 革 法 > 17 医 ,95年 又 颁 布 j《 于 -关
法 国医疗保 险体 制是 根 据 国家立 法 , 按
残疾 人 的指令> 并 通过 了含有老 年人疾病保 ,
障 内 容 的 < 国 第 七 个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法 划 > 18 法 国 政 府 就 幸 存 配 偶 的 津 贴 补 。 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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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体系

*!!
转变模式! 建立机制! 以评价为手段! 促进医疗机构 法国以满足病人需求和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内容而开展
的健康发展 的医院评价工作 ! 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医院的快速发展 $ 我国 在上世 纪 ’+ 年 代 开 展 的 医 院 评 审 工 作 ! 在 当 时 的 情 况 下 是 实现加快医疗机构发展的有效手段 $ 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不断 深入的今天 ! 重新启动医院的评审工作 ! 必须在转变模式和 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 要重点考虑把医院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 设结合起来 ! 把对医院一时性的评审和经常性的评审结合起 来 ! 把医院评审和区域卫生规划结合起来 ! 把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和关注病人的需求结合起来 $
% &!1 所公立医院中 ! 有 $0 个教学医院集团 ! +!! 个中心医 院和 *-( 个地区医院 $
法国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资金 $ 每 年由议会根据上一年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决定从社会保险资 金中安排多少资金用于医疗保险 ! 若超支 ! 则在第二年进行 调 整 $ 从 目 前 情 况 看 ! 社 会 保 险 资 金 中 !&2&&/ 以 上 用 于 养 老 保 险 ! $!2&&/ 用 于 医 疗 保 险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社 会 福 利 $ 过去 ! 法国卫生部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预算拨款 ! 对私立医 疗机构按医疗活动多少支付费用 $ 目前 ! 法国正在进行卫生 支付系统改革 ! 不管对公立还是私立医疗机构 ! 都实行单病 种 ,&’(). 付费 $ 但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公共部分 ! 如公共卫 生服务 % 医生和护士的培养 % 血库和组织库的建设与运行等 所需费用 ! 仍按预算管理 ! 由大区卫生局提供 & 对开展急诊 服务的医疗机构! 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给予部分补助$ 目 前 ! 法 国 卫 生 部 已 确 定 了 1&& 多 个 病 种 费 用 $ 同 一 种 疾 病 ! 对于不同 年 龄 组 的 患 者 ! 支 付 的 费 用 不 同 ! 特 别 是 +& 岁 以 上老人 ! 费用标准要高很多 & 对于不同地区 ! 同一病种所支
法国医疗保险的做法

医保代价沉重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有利则有弊,昂贵的社会医疗保险必然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对于无收入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也十分健全。入学后,凭注册证明就要在医疗保险中心获得一个保险帐号,今后每年的保险帐号不变,直至年满29岁。但即使过了29岁,还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延长。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65欧元,普通的伤风感冒、头痛脑热,全部报销,而较大的病症则按一定比例报销。再加140欧元,治疗肺炎、肿加76欧元;看牙全保,再缴76欧元。几百欧元的保险费,在医疗费用昂贵的法国可算不上什么。即使你患的是小病,到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也需要上百欧元。医治牙病或眼疾,医疗费用更高。
相关:法国社会保障体系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如果从“工伤事故保险法”算起,已足足有一百多年了。如果从1945年“建立社会保险的法令”算起,也已跨越了半个多世纪。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法国社会保障水平之高,在发达国家中可谓首屈一指。
为了填补社会医疗经费的黑洞,法国政府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比如以出售企业的国有控股股份、提高烟草税收等来填补窟窿,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要缓解医保赤字问题,要么提高税率增收,要么抬高支出门槛,把部分医疗费转由个人负担,别无他途。
被闹得沸沸扬扬但迟迟没有动静的医疗保险改革终于要加快步伐了。2003年10月13日,拉法兰在总理府建立了医疗保险改革高级委员会,计划在2004年全面开展改革。其出发点是要压缩赤字,总体思路为:完善管理,杜绝浪费;重新确定责任,明确任务;普及社会附加保障,建立特别援助基金;发展相关信息体系;改善医疗服务和重新规划集体互助形式。
自愿参加互助保险
法国公立医院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公立医院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一篇:法国公立医院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国公立医院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按:与法国类似,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介于英国国民卫生服务体制和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之间。
因此,法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对于中国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黄二丹、李卫平两位研究人员近期撰文介绍法国公立医院改革的历史沿革、体制机制现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现予刊发,供学习参考。
法国公立医院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国位于英国与德国之间,其经济发展和健康水平都处于世界前列。
法国的医疗卫生体系经过60余年的持续改良,将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和英国国民卫生体制的内在机制与本国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有机地结合起来,创立了适合法国国情的医疗卫生体系。
法国医疗卫生体系因较高的公平性和效率于2003年被世界卫生组织评为全球最佳卫生系统。
分析法国公立医院改革的历史和现状,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助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
一、法国公立医院改革历史沿革(一)公立医院管理的萌芽期。
16世纪开始,法国政府开始参与管理医院,但直到18世纪末,财政负担的医院支出还不足1%,医院的运行主要靠教会和捐赠。
1851年医院获得法人地位后,政府加强了医院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需要政府批准才能执行,医院支出也占到国家预算的3%。
1941年的《医院宪章》创立了医院院长职位,由中央政府任命,大体形成了现代医院的雏形。
(二)公立医院管理的发展期。
1945年10月,戴高乐政府仿照德国模式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系统,主要解决就业人口及其家属的医疗经济负担。
1958年连续颁布三道法令,改革了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将医院分为四级六类,大区大学医院、大区医院、中心医院、基层医院(包括社区医院、农村医院和护理院);强化了中央和医院院长的权力,卫生部负责任命和考核院长,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和财务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决策并购和资产处理,地方市长负责审核预算。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法国是世界上许多人梦寐以求的居住地之一,其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其吸引力之一。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被公认为是全球最好的之一,为公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介绍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信息,包括其背景、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等。
背景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当时法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为农民和工人提供医疗保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逐渐发展壮大,并在1945年成为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特点1. 全民覆盖: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法国公民和合法居民,无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2. 全面保障: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广泛的医疗保险覆盖,包括医生和专科医生的就诊费用、住院费用和药品费用等。
此外,该制度还包括牙科保险和眼科保险等。
3. 分级支付: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用分级支付的方式,即保险支付一部分费用,个人支付另一部分费用。
这种分级支付的方式旨在鼓励个人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并减轻医疗保险的负担。
运作方式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社会保险机构(Caisse d'Assurance Maladie)管理的。
每个法国公民和合法居民都必须在居住地注册,以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
一旦注册,个人将获得一个社会保险号码,这是他们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唯一身份识别。
在法国,患者有权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
大多数法国人选择雇佣的医生,他们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一部分,个人支付一部分。
此外,医疗保险还提供了对特定慢性病和罕见病的额外补贴。
法国的药店也参与其中,患者可以在药店购买处方药,并通过医疗保险进行部分报销。
此外,一些特殊药物和医疗器械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获得补贴。
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法国政府对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
他们通过设定费率、审查和审核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来确保医疗保险的质量和效率。
结论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制度,为法国公民和居民提供了广泛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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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评析一、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及实施过程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直是各国政治家、经济学家及朝野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特别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由于西方工业化国家大多都面临的经济低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的巨大压力,包括法国在内的诸多西方工业化国家政府纷纷把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各国采取诸多改革措施、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改革和完善本国医疗保险制度。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社会团结、互助共济的原则,依据该国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是该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来可追溯到十九世界末期。
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该国劳动者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进行了无数次不屈不挠的示威和斗争。
这些群众运动震撼了当时的法国政府当局,迫使他们实施和颁布了一些疾病社会保险措施和条令。
如在1910年,法国政府即已就“老年、残疾、死亡”社会保障进行了立法,后于1945年、1967年、1971年、1975年、1980年修改和完善。
1928年法国政府就“疾病社会保险”首次立法,二战后又于1945年、1656年、1967年、1971年和1980年分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905年法国政府对“失业保险”首次立法,以解决雇员“失业保险”问题。
其后又于1958年、1967年(1958年失业保险劳资协议的延伸)、1972年(60岁及以上失业者保障收入)、1974年(农业)和1984年予以修订和完善。
1898年法国政府首次就“工伤保险”予以立法,后又于1946年及1972年两次进行修订。
为解决“家属津贴”,根据普遍保障的原则,法国政府于1932年首次进行了修正,对多子女家庭及低收入贫困家庭予以津贴补助。
195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对1928年首次立法的“疾病社会保险”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1971年,法国政府又颁布了《医院改革法》。
1975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残疾人的指令》,并通过了包括老年人疾病保障内容在内的《法国第七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96年法国议会又通过了四项法案,规定:(1)法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经议会审议通过;(2)按国民收入作为交费基数;(3)实行总额预算;(4)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实行财务包干制。
这些法律和条令逐步明确了疾病社会保险的作用与内容,促进了该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促进了该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形式规定,该国全体国民,包括企事业单位雇员、公务员、工人、农民、自由职业者及退休人员均受该国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必须参加该国法定的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明确了该国医疗保险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筹资途径及保险范围等,从而使该国医疗保险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法国已建立和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并存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其中,全体国民必须参加法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而补充医疗保险则由各人视其经济状况和条件,自由选择参加。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目前已占全国总人口的99.2%。
法国的医疗保险可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即(1)一般保险:参加这一类保险的人数约占参保总人数的80%;(2)特种保险:参加这种保险的人数占参保总人数的20%左右。
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法国医疗保险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领薪者医疗保险制度,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雇员及低收入者等;二是非领薪者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个体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及手工业者等;三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农业从业人员及农业经营人员等。
从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途径来看,法国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1)参保者个人交纳一部分;(2)企业雇主交纳一部分;(3)各种社会性资助补贴一部分。
此外,国家财政也予以一定的财政资助,但近年来逐年减少,政府以渐进的方式淡化国家财政资助作用,强调卫生改革,以逐渐从提供财政资助中抽身退出。
根据该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保险费率,参保者个人按工资收入的6.8%交纳,雇主按雇员工资的12.8%交纳,雇员的保险金由雇主从工资中统一代扣代交。
养老金的领取者和失业人员也要交纳医疗保险费,他们要交纳养老金的1.4%,若领取的是私人养老金,则交纳其养老金的2.4%,失业者应交纳其最低保障收入的2%,失业救济金和培训津贴的1%。
此外,政府以机动车辆附加保险费、石油及制成品税、烟草酒精税、医药广告税等特种税收的一部分予以补助。
目前,该国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征收机构(ACOSS)负责征收筹集。
国家委托疾病基金会来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并实行宏观调控。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集中管理,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下设17个大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
另有约129个按省建立的地方疾病保险基金会,为非盈利性私人机构,具体负责登记受保者、支付医疗补助、报销医疗费用,支付生育、工伤事故、残疾及遗属医疗补助。
法国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包括:通科和专科服务、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化验检查、药品、牙科、产科、辅助器具及交通费用等。
支付办法采取事后报销制,即先由患者向诊治医生支付医疗费用,再凭收据向本地的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协议好的收费标准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在50%—70%左右,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治疗项目而定。
牙科诊疗,患者一般须自理30%;医生出诊或专家咨询,患者须自理25%;化验检查,患者自理30%;一般药品,患者自理30%(部分新药及高档药品,患者须自理;住院治疗,患者须自理20%不等。
但对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病人,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则可以全部免费。
受保人(残疾儿童、工伤及战争致伤者除外)每天要交纳55法郎的住院膳食费用。
工人、政府雇员及职员在疾病的头3天不予补贴,但从第4天起到1个月期间,患者可获得其工资额50%的补贴。
1个月以上者,可获得其工资额2/3的补贴。
对妇女怀孕前4个月内的医疗保健费用也可以全部报销。
由于法国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较广泛的程度上促进了该国国民的健康水平,因而受到该国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是广大劳动者及低收入人群的欢迎。
三、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由于法国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某些弊端,再加上该国近几十年来经济停滞不前、通货膨胀日趋严重等因素的影响,该国医疗保障面临严峻危机,医疗保险制度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1卫生费用上涨过快,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长法国医疗保险体制由于过度注重高保障、高福利,往往关注向人们提供如何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而疏于考虑支付能力。
这样,极易造成部分患者滥用保险、滥用药物、滥作检查等医疗服务需求过度膨胀现象,导致该国医疗费用支出持续增长。
据统计资料分析,1950年法国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占GDP的比例为3.4%,1960年增为4.7%,1970年又增加到6.4%,1980年为7.6%,1990年达到8.8%,目前已达10%。
据研究,1975—1990年间,法国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对GDP的弹性高达1.79。
法国1995年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为5 464亿法郎,1996年已达5 598亿法郎。
人均医疗卫生费用支出1950年为974亿法郎,1975年增为1 800法郎,1995年已高达1 1500法郎。
目前,法国医疗保险支出占该国整个社会保险支出的34.6%,仅次于养老保险支出(44.1%),是该国社会保险支出的第二大开支项目。
尤其是近10多年来,由于法国经济发展迟缓,失业人口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法国医疗保险制度面临严峻危机与挑战,已成为该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竞争和利益约束法国医疗制度尚不够完善,医疗保险不统一,法国医疗保险制度除共同制度覆盖的主要人口外,还有一些行业的小制度,难以纳入共同制度。
按行业建立的各种制度,不但人数偏少,共济面小,往往随着行业的衰退,其保险也就成了问题。
如煤矿工人,因行业退化,老工人很多,新工人又没有多少进来,亏空缺口因此很大。
这种多种制度并存现象,造成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无法统一,不利于政府对整个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在法国,各项具体的医疗保险工作主要由各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去实施和运营,保险基金组织主要依据发生的医疗保健服务内容、数量、价格,向医疗机构支付报酬。
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医疗资源利用的激励措施,供方、需方和第三方在医疗费用的控制方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约束机制,三者在支付医疗费用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供需双方缺乏成本意识,致使出现过度需求和过度供给的现象,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如该国对医生按服务项目支付的方式,常常刺激了一些医生提供过度的服务以获得补偿。
此外,一些患者不根据病情的需要,常常要求医生提供一些并非必需的、昂贵的医疗检查与服务,也导致医疗需求增长、医疗保险费用连年走高。
3卫生资源配置不当,利用效率不高目前,法国卫生人口资源配置不当,且地理分布不合理。
大城市医生数量过多,农村及边远地区医生短缺;巴黎及以南地区,医生数量较多,而以北地区就相对缺乏。
如大巴黎地区医生数量就比上索恩省高出6倍、专科医生数量比雷兹省高出15倍。
法国目前医务人员数量比20年前翻了一番,每千人口拥有医生数为2.7人,仅次于德国,高于美国2.3人、日本的1.6人、英国的1.4人。
法国每千人口床位数亦是欧洲各国中最高的,但其利用效率却是较低的。
这种卫生资源配置不当现象已成为该国医疗保险的一个严重问题。
由于这种资源配置的不当,造成了该国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人群卫生健康状况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城乡之间不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差异上。
4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赤字居高不下法国医疗保险费用主要来源于该国社会保险资金。
在各项社会保险项目中,医疗保险的费用增长最快。
由于该国医疗费用的急剧增长,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赤字严重。
从1975年以来,该国医疗保险已进行了17次大大小小的改革,但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现象仍无改观,据统计资料,1993年该国医疗保险基金赤字为276亿法郎,1996年已达到341亿法郎。
赤字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原因,也有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尚有缺陷与不足的原因。
但法国经济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来长期停滞不前、通货膨胀严重、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及医疗服务成本的快速增长,也是造成该国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赤字增加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资料,二战结束后至1974年以前,法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为6%,但此后的1975—1994年间仅为2%。
在经济高增长的年代里不成问题的社会保险支出,到经济增长缓慢的年代就矛盾日趋突出,社会保险财政面临严重困难。
该国为弥补赤字,只得一再提高医疗保险的交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