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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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要点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要点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2005年2月,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法制办胡振杰博
士提出,中国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的要取得
公务员身份须为中国公民,最好变通一下,允许外国人担任中 国公务员。胡博士提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开放程度的 提高,部分外籍人士担任中国公务员(至少是聘任制公务员)的 必要性和可能性无法回避。胡振杰所依据的事实是:中国不少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二、公务员的录用
(1)公开原则
(2)竞争原则
原则
(3)平等原则
(4)择优原则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公务员的录用主管机关
《公务员法》第22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 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 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办法和 原则。
,“他应酬很多,可能觉得上班不自由甚至枯燥。” “耐克
比较容易忘记自己承诺过的事情,做事效率也不高。”对此 ,耐克并不否认:“我不习惯政府机关的工作,太拘束了。 ”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影响:再引进3位洋“招商官”
耐克由此得到了变相下岗的处理——由专职招商员改为
兼职。该局另一位官员说:兼职实际等于“下岗”,耐克跟 单位已没有直接关系。 不过,这没有让绍兴招商局放弃使用“洋官员”。“耐 克只是个例,招商局的工作、考核机制足以为外国人士提供 发挥空间。”盛秋平说。据悉,该局又招聘了3名分别来自 德国、日本和美国的洋“官”,不久即将到位。
,是我国第一个公务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公务员 品行端正,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祟尚科学,破除迷
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职守,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公务员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公正廉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秉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注重选拔优秀人材,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专业化和高素质。

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倡导公开招聘,加强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综合评价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选拔和录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第九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评价和考核制度,注重综合评价,突出绩效考核,激励公务员勤勉工作、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
的最高行为准则。公务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是 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二 是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要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 法的实施。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2002年2月21日人事部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3月到4月 面试 5月到6月 体检
公示7天 7月到8月录用 试用期1年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二、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法》第30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 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 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审批。 《公务员法》第31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 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审批、备案 试用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程序 《公务员法》第32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 格的,取消录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国家公务员考试
报考流程
10月中旬
10月中旬 到11月初
11月底或12月 初笔试 下年1月中旬 公布笔试成绩
地方已经聘请一些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雇员。
第四章 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二)年满十八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一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并依法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2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3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

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制度第四章课件

公务员制度第四章课件

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专业第四章 录用第一节 录用的含义与意义第二节 录用的资格条件及原则第三节 录用考试第四节 录用的主管部门与程序第一节 录用的含义与意义公务员管理的启始环节就是公务员的录用,或称公务员的“进口”管理。

一、录用的含义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P89(单选)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P89(单选)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P90(简答)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提高政府治国理政的水平;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录用的资格条件及原则一、资格条件:(一)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P90(单选、多选)(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影响正常活动的传染性疾病或慢性疾病不可,一般的残疾人不影响工作的可以。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P91(单选)(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公务员录用的限制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

P91(单选、多选、简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录用原则:P92(一)公开考试原则;(二)平等竞争原则;(单选)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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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 员级别划 分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 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 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 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招 考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 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 报考资格审查的规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 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 及其权责划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 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 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Fra bibliotek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 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 期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录用 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 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 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 点。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 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 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录用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 的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 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 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 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 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 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 其他测评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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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其中,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 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 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 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 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 式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 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其中,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 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中考察和 体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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