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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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5篇)

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5篇)

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公司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____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暂行规定》,《规定》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故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____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3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4第四章监督管理5第五章罚则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本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购买、配发、使用、检测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1.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不同作业环境的特点,由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择,确保其安全、有效和适用性。

2. 选择职业病防护用品时要考虑以下因素:病害的危害性、病害的作业方式、病害对人体的危害路径、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和适用性、防护用品的操作便利性等。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买1.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应按照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2. 采购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具备以下条件:品质良好、生产企业具备合法资质、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能够清晰可见等。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1. 根据职工的工种、岗位及其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和管理。

2.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调整和更新,并及时向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

3. 职工在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做到正确佩戴、正确使用,严禁随意改装或私自擅自更改使用方式。

5.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损坏、失效或使用寿命到期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人员,及时更换维修。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检测和维护1. 职业病防护用品在购买前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 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检测或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其防护性能和适用性。

3. 职业病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完好的状态。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损坏或过期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指用于保护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器具、措施和安全设施等。

职业病防护用品指用于保护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工具等。

第五条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护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第六条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类型和功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改进和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工作,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对损坏或过期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4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4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在职业病防护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护的目标,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分为三类:一类是工作环境改造类,包括对工作场所进行设计,改造和装修,以减少、消除危害因素;二类是工作场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通风设备、隔离设施、收集装置和防护屏障等;三类是个人防护设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防护设备。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1.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应满足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用应符合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特点和职工的实际需要。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1. 工作场所负责人应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并保障职工正常使用。

2. 负责人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3.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的可追溯性。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一)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分类根据职业病防护的需要,将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四类:一类是换乘类,包括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二类是防护用具类,包括呼吸器具、防护眼镜、防护面具等;三类是防护装备类,包括防护帽、防护服等;四类是急救用品类,包括急救箱、急救设备等。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原则1.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并保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确保其正确使用和安全性。

3.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保养和维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寿命。

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6篇)

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6篇)

职业病危害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

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____、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病的防控,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责任1. 公司(1)公司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和配发。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标准,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更新。

(3)公司应定期开展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4)公司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对员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员工(1)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遇到危险环境时及时使用。

(3)员工要对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效果。

(4)员工要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演练活动。

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配发1.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质量合格。

2.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标准,并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配发。

3. 配发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按照员工的编号和工作岗位进行记录和登记,确保使用效果跟踪到位。

五、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1. 员工在进入作业场所之前,应佩戴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严禁擅自放弃佩戴或私自调整。

2.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出现破损或失效情况,应立即更换或报告上级进行处理。

3. 使用完毕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扔或随意丢弃。

六、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护1. 员工在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完好、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消毒。

2. 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出现磨损、脱线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新的。

2023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而配置的设施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记录,记录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供应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指导。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其质量和功能完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意识和技能,并告知从业人员有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记录,记录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型号、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保证供应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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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示范文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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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
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
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
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
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
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
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
控制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
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491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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