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41a8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08.png)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审批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五、组织考试、评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下属的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以及相关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维护水利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执业依托、分类管理、终身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资格和注册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资格分为注册和备案两种。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二)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三)具备一定年限的从业经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五)通过国家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二)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三)具备一定年限的从业经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注册和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二)检查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加工、贮存、使用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三)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和争议;(四)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五)提出工程变更和工程结算的意见,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凭借职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理;(二)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三)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整改;(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出合理的变更和结算意见;(五)按照规定要求业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配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第七条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一)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第六条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建管[2001]21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建管[2001]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d72a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8.png)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
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第六条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标准:一、甲级资格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
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3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1ad00c763231126edb11dd.png)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7]3号颁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201 颁布单位:水利部工程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协作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经2006年12月11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第七条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书》。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条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二)经培训合格;(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书》。
监理员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管理专用章。
监理员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
第十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管理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第二十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围批准的;(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资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吊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