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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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四次)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四次)

JNG/ZG101D-2012《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四次)第49条紧急抢修、临时补修和临时增加天窗修计划管理1.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

按下列程序办理:⑴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⑵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封锁线路或停用设备,并按规定登记;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⑶对动检列车、轨道检查车检查发现的Ⅳ级超限处所,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同时提报限速地段和限速值,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列车调度员通知后续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安排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⑷对动检列车、轨道检查车、车载线路检查仪发现的Ⅲ级超限处所及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处所,当该地点24小时内有天窗修计划的,纳入天窗进行整修;24小时内无天窗修计划的,工务段把临时要点计划申请传工务处;由工务处确认后,传调度所工务调度申请要点整修,调度所24小时内安排整修。

2.维修周计划下达后,各专业监测设备或设备管理单位人工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不危及行车安全)需要尽快进行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⑴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书面申报(同时报相关车站),并通过施工调度管理系统报路局调度所,格式见附件。

⑵主管业务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交路局调度所批准后,由调度所按以下原则安排:①10时前提报的临时增加计划,纳入当日下达的日计划;②10时后提报的临时增加计划,纳入次日下达的日计划。

⑶临时增加维修作业计划的要求①临时增加的维修计划不得影响正常的施工、维修计划进行;涉及天窗共用的,应按规定填写天窗共用表。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铁总发〔2005〕 299 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铁总发〔2005〕 299 号)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总发[2005]299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的需要,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我局重新制定了《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局营业线施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制定的规程、标准、规范、规则、规定,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和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有:
1. 施工作业
(1) 铁路既有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复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8]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29号)
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2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
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29
•【文号】建标[2008]23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1996年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铁建发〔2010〕383号济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

济铁建发〔2010〕383号济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

济铁建发〔2010〕383号济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JNJG/JG—2010—004—01济南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08]53号),结合我局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 ) 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执行,铁路客运专线项目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执行。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与我局管辖的营业铁路接轨的接轨站工程项目以及地方投资的下穿我局管内铁路的立交桥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和路局有关专用线、立交桥的管理规定执行。

接轨站以外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参考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静态验收及初步验收由路局建设管理处组织,动态验收由总工室组织,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由安监室组织,各阶段形成的验收及评估报告须经路局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上报或发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

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济铁建发〔2010〕382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

济铁建发〔2010〕382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0‟38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公司(筹备组):现将《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JNJG/JG—2010—005—01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它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

工程建设指挥部(更改、小型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同)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或协议)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确— 2—认已完工作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一)经铁道部核备(或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二)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检测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六)审核合格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七)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八)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九)其它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鲁安监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8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大型浮顶储罐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大型浮顶储罐储运安全,省安监局组织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制订了《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含有大型浮顶储罐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节选址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储运设施第二节消防设施第三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第五章储运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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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济南铁路局基层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济铁土房函[2007]第8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格铁路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铁路用地保护与监察体系,强化铁路用地资产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决定》(铁运…2006‟58号)、《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铁运[2006]98号)、《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铁政法[2009]258号)和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路局研究决定,将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纳入全局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将铁路用地监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铁路用地监护工作制度,做好监护工作,规范用地行为,维护铁路用地秩序和资产安全。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设立专兼职土地监察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中间站、车间、工区(班组)或区域性监控网络,实施土地动态监控,保证监护工作实时监护。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土地,并监督所属下级单位、职工个人的用地行为。

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基建、更新改
—2—
造或改变铁路用地原有用途,按照路局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四)负责监护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建(构)筑物、附着物、种植物的调查。

按照划定的监护范围认真开展铁路用地巡查和守护工作,掌握用地的利用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占用和违规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五)按照路局要求做好铁路用地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生产力布局调整有关土地调整使用以及土地调查、土地确权、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配合路局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
局属单位按照以下范围实施铁路用地监护工作:
工务段:车站进站信号机外区间线路用地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车务段(独立车站):本段(站)辖内车站进站信号机内、站前广场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建筑段(房建段):生活住宅用地及本单位所使用的铁路用地;
其他局属单位和辅业系统所属单位: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及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3—
三、局属单位铁路用地巡查监护重点
(一)路外单位、个人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违法建造各类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影响司机瞭望、危及行车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即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禁止的行为。

(三)路外单位未办理铁路用地手续而穿跨越铁路线路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道、电缆等工程的行为。

(四)关闭的车站及废弃的铁路线路路基。

(五)路内单位、个人违规用地的行为。

四、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一)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
1.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铁路用地监护网络建设及铁路用地巡查守护制度落实情况;
3.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使用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种植物、附着物的了解掌握情况。

(二)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实行日常警示制度。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针对局属单位在日常土地监护和使用铁路用地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经研究确认后下达《铁路用地监
—4—
护管理不力通知书》,以示警示。

被警示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应将整改措施报路局土地管理局,并由土地管理办公室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责任单位下达《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
1.未办理占用铁路用地手续,擅自穿跨越铁路线路施工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
2.未及时发现监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造的各类建(构)筑物(平房主体已建成或楼房一层主体已建成)或监护范围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违法违规占地行为而未及时发现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圈占、使用铁路用地的;
4.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而造成铁路用地管理混乱的;
5.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与路外单位(个人)签协议、利用铁路用地开展经营活动的。

凡接到《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的单位,年终一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失格管理。

对局属单位在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漏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土地流失或违规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等行为,定性为“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失格单位”,并扣除《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
—5—
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的全部得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失格单位:
1.因监护不力造成运输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或事故,以及造成铁路用地资产流失的;
2.年度内发生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行为累计达4次的(以收到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为准);
3.监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占用铁路用地面积达1500㎡以上或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的;
4.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铁路用地的;
5.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达1000㎡以上或造成土地纠纷、土地流失的;
6.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的;
7.擅自与路外单位(个人)确认铁路用地地界,引起土地权属纠纷或造成土地流失的。

(四)奖励条件:
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时予以酌情加分:
1.检举或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避免铁路用地流失的;
2.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对路外租、借铁路用地实施规范管理成绩突出的;
—6—
3.协助路局有关部门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方法
(一)考核标准
对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年度验收”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分五大项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考核结果按《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分值,纳入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在规范用地、土地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考核总分达到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考核总分达到80分至95分(不含)的为合格单位;考核总分8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以抽查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记录、台帐为主要方式,并作为季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季度考核:每季度末,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评定结果报路局企法处,纳入当季对局属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

3.年度考核:
(1)每年11月,各局属单位对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进行总结,写出自查报告,对照附件1填写《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自查表》(附件2),于11月30日前
—7—
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2)每年12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对局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路局企法处,纳入路局对局属单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3)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失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失格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2.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自查表
—8—
附件1: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满分为100分)
—9—
—10—
附件2: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自查表
单位领导(签名):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自查评分对照《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各项内容进行。

2.本表随年度土地监护工作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11—
主题词:事务工作土地考核办法通知
------------------------------------------------------- 抄送:铁道部,路局机关各部门。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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