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在山东省单位福利分房政策有哪些 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法律依据

在山东省单位福利分房政策有哪些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法律依据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很多的人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对于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屋是很重视的,这种房屋在买卖的时候,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事情,而且房价相对便宜,可以节省人们的资金。
那么在山东省单位福利分房政策有哪些?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在山东省单位福利分房政策有哪些1、山东省单位福利分房政策:交付押金 6000 元,可以试住一年,试住一年后如果购买此房,6000元定金直接转为房款,按五年平均每年交付 20%房款,不收取利息。
试住一年后不购买的,6000 元算作房租不予退返,限小产权。
2、山东省单位福利分房政策:交付押金 6000 元,可以试住一年,试住一年后如果购买此房,6000元定金直接转为房款,一次性交付交总房款的 60%,余款在第二、三、四、第五年各交 10%房款,免收利息。
试住一年后不购买的,6000 元算作房租不予退返。
3、凡是团购 5 套以上的单位,给予该单位 3 万元爱心补助基金。
5套为一个结算单位,以此类推。
凡是试住人员,需要单位、企业、村委提供担保证明,方可以试住。
在山东省购买单位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1、山东省福利分房政策从1956年开始,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对城市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逐步改变其制。
改造工作一直延续到1964年。
2、1963年9、10月,和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决定对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城市的公有住宅、中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应当逐步由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
……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调剂和分配,统一组织维修,统一建设。
”3、山东省福利分房政策改革开放前的住房制度是与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这种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房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福利基金,是一种纯粹的财政支出,职工不承担住房建设投入的责任。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导言公有住房是一个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有住房政策的实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以期为公有住房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成为摆在许多人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公有住房政策得以出台。
然而,长期出租模式的公有住房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房屋维修管理困难、使用效率低下等。
因此,逐步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公有住房出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推动公有住房的有效使用和维护,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1. 审定公有住房出售计划公有住房出售计划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计划应包括出售住房的数量、位置、价格、购买资格等要素,以及出售流程和时间安排等细节。
2. 公告公有住房出售信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有住房的基本情况、出售条件、申请材料等。
公告形式可以是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也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如社区公告栏、媒体广告等。
3.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购买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购房申请。
申请家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并按要求缴纳购房申请费用。
申请材料的审核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和顺序按照政策规定确定。
4. 申请家庭配售购房申请家庭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购房顺序进行配售购房。
配售过程中应注意倾向于满足那些特殊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如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等。
购房者要按照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项,并签订相关合同。
铁路公租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职工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解决铁路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铁路公租房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公租房的法律规定,包括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分配原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铁路公租房申请条件1. 申请对象铁路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铁路系统工作满5年的正式职工;(2)铁路企业聘用的合同制职工;(3)铁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4)铁路企业职工的配偶、子女。
2. 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具有我国国籍,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人须在铁路系统工作满5年,或在铁路企业聘用的合同制职工;(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申请人无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享受资格。
三、铁路公租房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
2. 优先保障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优先保障以下几类职工:(1)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较高的职工;(2)在铁路系统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3)铁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 需求导向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以职工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职工的工作性质、家庭人口等因素。
四、铁路公租房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铁路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2. 期满续租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续租。
续租期限为5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5年。
五、铁路公租房租金标准1. 租金计算铁路公租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2. 租金支付职工需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
六、铁路公租房物业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铁路公租房物业管理由铁路企业或委托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2. 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内容包括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3. 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由租赁合同约定,从租金中扣除。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政策[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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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政策(1995)25号1995年3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对铁路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深化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铁路住房建设步伐,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铁路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铁路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统定,资金循环,交叉随地方”的原则,实行配套改革、分阶段推进。
其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企业住房基金;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规范化的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维修服务社会化;搞好房地产开发,支持房改;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房资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至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使职工居住条件达到小康水平。
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宝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宝玉【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张宝玉【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该条规定对于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俗称公租房)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只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才可享受公租房。
本案中,根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济南西车辆段关于认定济西征收空房的说明》和2020年2月21日出具的《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腾空交回房屋的通知》,张宝玉已经参加了本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并于2004年入住,按照上述规定已不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
上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腾空交回房屋的通知》明确告知张宝玉应将案涉公房交回单位,张宝玉已不再是案涉公房承租人。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和列车运行安全,规范施工作业程序,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施工前准备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济南铁路局办理施工申请及备案手续,并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
2.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培训,明确施工人员的责任义务及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范。
3.施工单位应清理施工区域的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区域没有杂物及障碍物。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安全防护区,设置警示标志,并向铁路行车部门报备施工时间段。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火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培训,包括穿戴好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
4.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例会,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四、施工设备使用和维护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2.施工单位应为施工设备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并保证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
3.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操作指导,提高设备的安全使用率。
五、事故应急处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2.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效率。
3.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救援和报警措施,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六、施工后处理1.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区域恢复到施工前的原貌,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杂物。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中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3.施工单位应向济南铁路局提交施工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七、违章违法处理1.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事故发生。
公司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住房分配工作,保障员工住宿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住房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条件第四条申请住房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无严重违纪行为;5. 无住房保障。
第五条住房分配优先考虑以下员工:1.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员工;3. 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或加班的员工;4. 因家庭困难需要住房的员工。
第三章住房分配程序第六条住房申请:1. 员工需填写《员工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部门经理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3.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第七条住房分配:1. 评审小组根据员工申请条件、工作表现、家庭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 人力资源部根据评定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住房分配方案;3. 人力资源部将住房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4. 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住房管理第八条住房使用:1. 员工应爱护住房设施,合理使用水电资源;2. 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不得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3. 不得将住房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九条住房维修:1. 住房设施出现故障,员工应及时报修;2. 公司负责住房设施的日常维修,重大维修项目由公司统一安排;3. 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住房设施损坏,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通报批评;2. 暂停住房分配资格;3.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缴存基数第二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决定,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职工调整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也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三章缴存比例第四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百分之十,单位缴存百分之十。
第五条计算缴存额时,个人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六条计算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条企业为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缴存比例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缴存方式第八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按半年缴存或按年缴存的方式进行缴存。
第九条缴存方式的选择应当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休等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应当及时调整,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以及缴纳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款。
第十二条职工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迁居城市或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购房资金紧张。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行为的监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迟缴、少缴或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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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要求,为保证住房配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全局统一的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公示告知每名职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严格配售管理工作程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条住房配售执行全局统一的排序政策,逐步满足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排序以工龄因素为基准,并考虑有无住房、职务、级别、职称、岗位、年龄等因素。
按照“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形成全局申请住房统一排序结果。
第三条住房配售分为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4个分配单元。
根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情况,路局房管处提出房源分配建议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给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章配售排序第四条排序方法㈠在职一般干部职工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岗位艰苦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㈡退休一般人员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职务、级别、职称为退休时的职级。
㈢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现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㈣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离休一般人员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第五条排序流程㈠公布房源。
按照路局安排,局属各单位(含机关党委、老干部部,下同)向职工公布房源情况、住房购买单价、购房款交纳办法、腾空住房返售等住房配售政策和要求。
㈡汇总申请。
局属各单位组织要房职工本人填写“住房配售申请表”,向单位提出参加住房配售申请。
局属各单位组织职工交纳购房押金,购房押金交至局属各单位指定帐户。
申购新房的交纳押金10万元,申购旧房的交纳押金5万元。
㈢局属单位审核。
局属各单位审查申请职工和职工配偶的住房情况,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住房配售资格。
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区分住房分配单元,局属各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住房职工名单录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报路局(房管所)复审。
㈣房管所复审。
路局房管所对局属各单位审核合格的申请购房职工进行复审,同时对申请要房职工需腾空交出的福利性住房预先确定返售价格。
路局房管所复审合格的职工,进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自动排序;复审不合格的职工,退回局属各单位。
局属单位将申报信息修改完善后,在审核截止期内可以重新上报,超过审核截止期取消配售资格。
㈤路局排序公示。
审核合格的职工,由“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全局大排序,在路局局域网公示3天。
局属各单位导出本单位职工的排序情况,结合夫妇双方购买的福利性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审核情况、腾空住房返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在局属各单位公示3天。
㈥下达分配房源。
依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数量,按房源数量确定截止的排序号,再按照此序号前的局属各单位职工人数等量分配房源,下达局属各单位。
局属各单位在路局规定期限内分配到人,有放弃选房的职工时依次递补,直到房源分配完毕。
分配完成后,形成分配方案报局核备,同时办理后续住房配售手续。
㈦更新排序结果。
一次分配结束后,已经选择住房的职工自动进入住房配售数据库,不再参与“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的自动排序,其余申请住房的职工自动生成新的排序序号,作为下次配售的依据。
第三章配售组织第六条各住房配售机构按照《关于成立路局处级干部住房分配机构和重新明确局属单位住房配售管辖范围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341号)明确的住房分配管辖范围,做好住房配售相关工作。
第七条路局住房配售机构及职责㈠由路局机关党委牵头组成“现职处级分房委”,负责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的住房分配。
“现职处级分房委”成员由路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劳卫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工会保障和女工部、房管处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路局机关党委书记兼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劳卫处副处长、房管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路局机关党委。
㈡由路局离退休管理处牵头组成“离退休处级分房委”,负责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人员)住房配售,成员由路局离退休管理处、办公室、人事处、劳卫处、财务处、社保处、纪委(监察处)、工会保障和女工部、房管处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路局离退休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社保处副处长、房管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路局离退休管理处。
㈢具体职责为:1.按照路局分劈下达的房源情况和要求,制定本委员会的选房操作方案。
2.在局属各单位对申请购房职工资格审核的基础上,组织路局(房管所)对住房情况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选房职工。
3.依据路局确定的排序结果,组织公示。
4.按照选房操作方案和公示排序,按顺序组织选房,形成职工签认的选房结果。
5.形成分配方案报房管处,组织选房职工所在局属单位办理住房配售手续。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住房配售组织,负责住房配售管辖范围内的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的住房配售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为:㈠宣传贯彻路局《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做好职工关于住房配售的来电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
㈡组织申请购房的职工(含处级、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离休人员,下同)交纳选房押金,做好职工住房情况的审核,做好职工配偶住房情况的调查、核实。
局属各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住房职工名单,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区分住房分配单元,录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报路局(房管所)复审。
㈢对路局(房管所)复审不合格的职工进行处理,告知职工原因,修改、完善申报信息。
对最终形成的审核合格职工,打印报路局的纸质报表,房改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上报。
㈣根据路局下达房源,组织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路局确定排序选房,办理住房配售手续,形成报局核备的住房配售方案。
㈤按照路局分房委通知,为路局直接分配的处级领导干部和高级技术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人员)办理住房配售手续。
㈥组织购房职工交缴购房款后,及时汇交并做好对帐工作,完成后续住房配售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九条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上报路局报表的质量。
对隐瞒职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经办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职工参加住房配售的要求㈠职工在选房前,可以选择放弃本次住房配售而选择下次住房配售。
㈡职工选择配售住房,一经选定,不再调整。
㈢职工选房后又放弃的(含选房后不按时交款,最后退出所选住房的情况),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住房配售和调整住房。
㈣因隐瞒应腾空交出住房或其他欺骗组织行为被取消住房配售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住房配售或住房调整;㈤职工配售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配售或调整住房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㈥交纳购房押金方准参加住房配售,没有选择住房的,路局选房结束后10天内退还押金;选择住房后,又放弃所选住房的,本人提出退回押金申请,6个月内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职工新配售住房已入住,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出腾空住房的,由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催交。
第五章其它规定第十二条允许我局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已领取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参加住房配售。
申请参加配售的新职工录入“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进入分地区的全局职工大排序,根据房源情况和排序名次,依次组织职工分配住房。
新职工参加住房配售后,自职工办理住房购买手续,签定住房配售合同的次月起,一律停发新职工住房补贴,原已发放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全部收回路局。
新职工参加住房配售,新建集资建房购房款和维修资金(购房款的3%)交纳执行路局统一标准。
新职工购买腾空旧房,按路局《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计算购房款和维修资金(购房款的3%),购房单价为返售(评定出售)基准单价的50%。
第十三条收回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单独建帐,按财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离异职工参加住房配售,按以下规定办理:㈠离婚期满3年后,离异职工可以参加住房配售。
㈡已购福利性住房,离异时归职工所有的,参加住房配售应全部交出。
已购福利性住房,离异时归对方所有的,职工无法交出的,需交纳原购住房局内评定出售价款的50%。
㈢坚持一户家庭购买一套房改住房或一套集资建房的原则。
一是离异后,职工参加住房配售后购买了铁路福利性住房的,如出现复婚,应交出离婚后所购住房。
二是极少数人利用政策,为达到多分房目的而离婚的,一经举报由职工所在单位核查;查实后,要立刻收回新分住房,并由单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配售新房产生腾空旧房的配售比照办理。
第十六条本配售实施细则由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配售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发住房配售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配售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经济住房配售通知-------------------------------------------------------抄送:路局机关各部门。
-------------------------------------------------------济南铁路局办公室2011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