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购房补贴劳动合同

1. 购房补贴对象:济南市购房补贴的对象包括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以及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等。
2. 劳动合同要求:
- 对于高层次人才(A、B、C、D类),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且需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
- 对于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若申请人为企业单位职工,则需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若申请人为事业单位职工,则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
3. 购房补贴条件:
- 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且满足劳动合同要求。
- 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在济南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 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南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4. 购房补贴金额:
- A类人才: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 B类人才: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 C类人才:最高70万元购房补贴。
- D类人才:最高40万元购房补贴。
- E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5万元或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5. 注意事项: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按照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等。
- 补贴发放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以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为准。
综上所述,济南购房补贴政策中要求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并需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
这是申请购房补贴的基本条件之一。
住房津贴发放标准

住房津贴发放标准住房津贴是指企业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发放的一种补贴,其发放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适当,下面就住房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家庭人口、工作年限、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也要考虑当地的住房价格水平,确保住房津贴能够发挥应有的补贴作用。
其次,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与企业的经济实力相适应。
企业在确定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不能盲目提高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而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因此,合理确定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既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又不至于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与当地的住房政策相协调。
各地的住房政策有所不同,企业在确定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住房政策,与之相协调。
这样既能保证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合乎实际,也能避免因政策不符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因此,企业在制定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始终符合职工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住房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适当,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企业的经济实力、当地的住房政策以及灵活性等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住房津贴的补贴作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第一篇: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房改发[1996]5号各分局房改办,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房改办:经过前一阶段努力,各分局大口单位出售住房等级划分工作基本完毕。
进入八月份,全局售房工作转入正式计价阶段,为做好售房计价和预交款多退少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执行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济南铁路局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售房政策。
售房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售房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把握各项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变通。
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有政策性问题或本部门、本地区独特情况,要提出解决建议,及时报路局房改办批准后再执行。
2、根据路局售房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售房计价各项资料的整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周密安排好预交购房款的多退少补的各项工作。
路局要求各单位九月初要开始办理多退少补工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九月底要完成大部分,个别问题放在十月份处理。
各单位根据上述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安排,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进度和质量,确保售房计价和多退少补工作尽快圆满完成。
3、做好职工购房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购房实行住房保险,这是我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参照地方政府售房政策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职工在购房取得所有权后,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职工,有利于企业。
为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明确意义。
关于住房保险协议的签定,为便于操作,各分局可与所在地保险部门研究拟定协议;路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在济南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由路局房改办负责与保险部门研究签定协议,两个大口单位在徐州、青岛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可按照所在地分局同指定的保险部门签定的协议,委托分局房改办代办住房保险手续。
铁道部员工福利方案(全套版)

铁道部员工福利方案(全套版)为了更好地关心和保障铁道部员工的福利,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福利方案。
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薪酬待遇1.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职级和工作年限确定。
1.2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3 岗位津贴: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特殊性质发放,如: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等。
1.4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发放。
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1 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缴纳。
2.2 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缴纳。
员工可享受年度体检和就医绿色通道。
2.3 失业保险: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缴纳。
2.4 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缴纳。
2.5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缴纳。
2.6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缴纳。
员工可享受购房、租房补贴。
三、假期管理3.1 法定假期: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3.2 年假: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年假天数。
3.3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享受带薪病假。
3.4 产假:女员工依法享受产假。
3.5 陪产假:男员工依法享受陪产假。
3.6 婚假、丧假、事假等其他假期,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关怀4.1 员工培训:提供各类专业培训、技能提升及综合素质培训,支持员工职业发展。
4.2 员工健康: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4.3 员工活动:组织各类员工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
4.4 员工互助:设立员工互助基金,为遇到困难员工提供帮助。
4.5 员工激励:设立各类奖项,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福利5.1 交通补贴: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交通补贴。
5.2 住宿补贴: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住宿补贴。
5.3 餐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餐补。
5.4 节日慰问:在重要节日为员工发放慰问品。
5.5 生日关怀:为员工送上生日祝福和礼品。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助实行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规定, 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助管理体制, 保障资金安全, 维护职工利益,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助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派制度旳重要内容之一。
本局目前实行旳职工住房补助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助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助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旳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政策和实行措施,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助政策、措施旳执行和贯彻状况, 审批房管所办理旳职工提取使用申请, 保障住房补助资金旳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旳领导下, 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助个人交存明细帐户, 办理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同意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旳使用申请;进行平常会计核算, 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助旳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旳受理、初审等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助管理台帐, 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状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助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后来入路参与工作旳职工(简称新职工), 实行月住房补助制度, 从参与工作旳次月起, 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助。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置全局新职工住房补助银行专户, 专题存储各单位上交旳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助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助比例25%计算确定, 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旳新职工, 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纯熟工)旳工资基数, 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旳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记录旳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助及多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旳工资待遇, 按《济南铁路局有关提高职工岗位工资原则旳告知》(济铁劳卫发[2023]345号)文献确定旳收入水平, 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要求,为保证住房配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所有房源全部纳入路局统一分配的原则,特制定全局统一的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公示告知每名职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严格配售管理工作程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条住房配售执行全局统一的排序政策,逐步满足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排序以工龄因素为基准,并考虑有无住房、职务、级别、职称、岗位、年龄等因素。
按照“全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系统”,区分房源所在地区,形成全局申请住房统一排序结果。
第三条住房配售分为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离退休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和离休一般人员)、在职一般干部职工和退休一般人员4个分配单元。
根据全局统一排序结果和各地区房源情况,路局房管处提出房源分配建议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给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第二章配售排序第四条排序方法㈠在职一般干部职工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岗位艰苦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㈡退休一般人员1.以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计算到日)。
2.工龄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职务高者优先,级别高者优先,职称高者优先,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职务、级别、职称为退休时的职级。
㈢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含高级技师)1.依据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记载的任现职时间先后为排序基准,依次按正处(先职后级)、正高、副处(先职后级)、副高(先聘任后资格)、高级技师排序。
2.任职时间排序并列的,再依次根据以下因素排序:无房户优先,工龄长者优先(计算到日),年龄大者优先(计算到日)。
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

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6]46号市直各部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的文件精神,参照《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人事局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二○○六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就是对目前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住宅取暖费商品化、货币化,将取暖费“暗补”变“明补”,由单位直接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并由住户个人交纳取暖费用。
第三条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市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条住宅取暖补贴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冬季取暖补贴(每人24元/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第五条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 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六条垂直管理部门驻县(市)区的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所在县(市)区的补贴标准,县(市)区尚未出台补贴办法的,暂不执行。
第七条取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给个人的住宅取暖补贴由工资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一、申请条件济南市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一)户籍及收入标准。
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家庭,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
(二)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下同)应在相关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三)其他。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一)补贴保障面积。
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
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
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一)申请和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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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
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发放。
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以后每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退休之日止。
第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收缴以路局管内独立决算单位(含运营、多元经营系统)为缴存单位。
路局房管所按缴存单位设立单位交存明细帐,并在单位名下设立新职工个人明细帐。
单位交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应先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交存和新职工个人交存明细帐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单位发生合并、撤销、分立等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路局房管处;变更后的单位,应在发生单位变更之日起的5日内,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变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息计算办法计息,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结息月份为每年的6月份。
当年归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利息的基数,上年结转的,为上一年度结转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本息和;本年交存的,为本年度各月交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路局房管处应在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资金安全管理政策的规定范围内,管好用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保证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三条新职工有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新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退休或调往局外单位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六)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本人交存帐户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审核。
对核实无误同意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汇总表(附表6)”,后附新职工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月初集中报送路局房管(分)所。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代扣还款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新职工本人,复印件随提取申请表一并上报路局房管(分)所。
第十五条路局房管(分)所应对单位上报的职工提取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对各项证明材料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准予提取,核对计算新职工至提取月份的交存金额和应得利息,报路局房管处批准。
路局房管所根据路局房管处批准的新职工提取申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手续后,将一份申请连同证明材料一起存档保管,一份送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房管所对批准的新职工提取使用申请,要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新职工的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因,提取使用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每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新职工因退休、调往局外单位工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提取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的,房管所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个人帐户销户手续。
已撤销的个人帐户,转入撤销帐户数据库备查。
第十八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附表7)”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两份送转职工调入单位,一份随当月汇缴清单一起上报路局房管所。
调出单位应将调出职工在本单位的交存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对。
第十九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应自该职工调入本单位起,随工资发给新职工住房补贴。
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新职工在本单位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手续,房改部门一份留存,一份转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路局房管所应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转移新职工明细帐户的单位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调整。
第三章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第二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是路局在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在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方法计算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全局各单位已提取挂帐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由路局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一)参加集资建房或按评定价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二)购买商品住房的;(三)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四)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以下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取条件,应为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职工以本人名义从事上述规定条件之任一种后去世的;(二)职工外出务工、劳动教养等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提供按房改政策规定已享受工龄折扣证明。
本人和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属铁路住房的,提供交款单据或交款证明复印件;属地方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价款计算核定表和交款单据复印件。
二、提供购买非房改住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属新建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单据或发票复印件;属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交款单或产权证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合同或集资建房证明和交款收据复印件。
3.按评定价购买住房的,提供评定价交款单据复印件。
4.自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复印件。
6.家住农村地区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修住房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提供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任职令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经民主评议和单位G.H.认定,给予单职工家庭优惠照顾的,提供单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参照职工工作和居住所在地地级以上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补贴基数执行。
各城市地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标准为:济南、青岛、徐州地区为6.49元/平方米;烟台地区为6.33元/平方米;潍坊地区为6.07元/平方米;泰安、淄博、聊城、兖州、日照、临沂、连云港地区为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计算申请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并签章,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路局机关各部门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各处室主管人员审核,人事、劳卫、房管部门盖章后,集中于每月15日前报路局房管所审批。
多元经营单位的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初审,报多元经营管理分中心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确认后,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路局房管(分)所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并在申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准予提取金额。
青岛、徐州房管分所审查批准的提取使用申请,汇总后集中上报路局房管所。
路局房管所对青岛、徐州房管分所批准使用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进行登记汇总,与本单位审查批准的职工使用申请一起,填写“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8)”一式两份,报送路局房管处(房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