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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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梁滩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说明书131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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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说明书二○○五年四月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说明书二○○五年四月目录前言 (1)第1章总论 (1)1.1任务由来 (2)1.2编制依据 (2)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4)1.4规划范围 (5)1.5规划年限 (5)1.6规划目标 (5)1.7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6)1.8规划重点 (6)第2章梁滩河流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7)2.1流域内自然和社会经济现状 (7)2.2流域内生态环境现状 (11)2.3流域内污染源排放及处理现状 (15)2.4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6)2.5梁滩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9)第3章梁滩河流域水污染负荷预测及环境容量分析 (31)3.1梁滩河流域污染负荷预测 (31)3.2梁滩河流域环境容量 (37)3.3主要污染物的削减目标 (43)第4章梁滩河流域城市污水治理规划 (45)4.1污水治理的规划原则 (45)4.2治理目标 (45)4.3污水处理工艺推荐 (46)4.4排水体制的选择 (50)4.5梁滩河流域污水处理厂规划 (51)4.6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 (53)4.7污染负荷削减量 (53)第5章梁滩河流域垃圾治理规划 (56)5.1垃圾处理目标 (56)5.2垃圾治理规划内容 (56)5.3垃圾收运系统 (56)5.4简易垃圾堆放场封场与管理 (60)5.5垃圾污染负荷削减 (61)第6章梁滩河河岸防护及河道整治规划 (63)6.1梁滩河河岸防护规划 (63)6.2河道清淤规划 (67)6.3污染负荷削减 (72)第7章梁滩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75)7.1畜禽养殖规划原则 (75)7.2规划治理目标 (75)7.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方案 (75)7.4污染负荷削减 (78)第8章梁滩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80)8.1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 (80)8.2退耕还林还草规划 (80)8.3水土保持规划 (84)8.4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 (87)8.5农田径流污染控制规划 (88)8.6污染负荷削减 (90)第9章梁滩河流域工业废水污染防治规划 (93)9.1国家关于工业废水治理的有关规定 (93)9.2工业废水治理规划原则 (93)9.3工业污染治理目标 (94)9.4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规划 (94)9.5工业企业废水整治项目 (94)9.6污染负荷削减 (95)第10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96)10.1污水治理项目进度安排 (96)10.2垃圾治理项目进度安排 (96)10.3河岸防护及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进度安排 (97)1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97)10.5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进度安排 (98)10.6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进度安排 (98)第11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9)11.1投资估算 (99)11.2资金筹措 (101)第12章效益分析 (106)12.1环境效益 (106)12.2生态效益 (108)12.3社会效益分析 (108)12.4经济效益分析 (109)第13章规划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111)13.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分步实施 (111)13.2实行流域污染的总量控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 (111)13.3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111)13.4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科技支撑 (111)13.5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112)13.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112)13.7励行节水 (112)13.8环境监督及后续管理措施 (113)第14章结论与建议 (114)14.1结论 (114)14.2建议 (116)附表:附表1 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一览表附表2 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污染物排放综合表附图:附图1 梁滩河流域位置图附图2 梁滩河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图附图3 梁滩河流域水土流失现状图附图4 梁滩河流域植被分布图附图5 梁滩河流域主要工业污染源分布图附图6 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划图附图7 梁滩河流域垃圾治理规划图附图8 梁滩河流域河岸护堤规划图前言梁滩河流域地处缙云山脉与中梁山脉之间,发源于九龙坡区白市驿廖家沟水库,属嘉陵江下游右岸一级支流,流经九龙坡、沙坪坝、北碚三个区,在北碚区龙凤镇汇入嘉陵江,流域面积491.27km2,干流长约88km,有5条支流汇入其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

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

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

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

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

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

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

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论环境友好视野下中国造纸行业的社会责任——《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造纸产业的影响

论环境友好视野下中国造纸行业的社会责任——《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造纸产业的影响

构、 生产 规 模 、 技 术装 备 、 管 理 体制 、 思 想 观 念 等 诸 多原 因 , 制 浆 和造 纸 行 业 历 来是 我 国环 境 污 染 的 大 户 。 造 纸 业 废 水
排放 占总量 的 1 4. 4 %, 仅次于化工制造业 , 位居 第 二 , 还 有 废渣 、 废气 、 粉 尘 与 噪 声 以 及 生 产 过 程 中的 化 学 添 加 剂 等 造成 的污染 , 也 都 是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 修 订 草 案 将 排 污许 可证 制 度 纳 入 了法 律 体 系 中 , 规 范 了排 污 行 为 , 加 强 了监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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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环 境 友 好 视 野 下
中 国 造 纸 行 业 的 社 会童 . 0 - 4 任
一 一
水污 染 防治法 ( 修订草 案) 对造 纸产业 的影 响
■ 徐 娟 (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 川 德 阳 6 1 8 0 0 0 )
中 国造 纸 行 业 承 担社 会 责 任 对 保护 环 境 , 打 造绿 色 造
纸有着重大意 义。 传统的造纸行业作为重污染性产业 , 特
别是 对 水 的污 染 相 当 严 重 , 在 我 国颁 布 了新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污 染 防治 法 ( 修订草案) 后, 国家 更加 重 视水 资 源
到, 产 业 的发 展前 景 有 赖于 对 环 境 保 护 方面 承 担 一定 的责
提 要 : , q , - J y 造 环 境 友 好 造 纸 产 业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必 然 性 方
任。 当今 中 国也 不 例 外 , 通过 完善 各类 环境 法 律 规 范 , 对破 坏 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规 制 , 特 别 是 今 年 刚 颁 布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修订草案) 将 对 造 纸 企 业 产生 重 大 影响 。 造 纸 产业 作 为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重 污 染 行 业 , 它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更依 赖 于 一 定 的社 会环 境 如 何 在维 持 强 有 力 的现 代 产 业 发 展 的 同时 , 正 确认 识 和 处 理 自身面 临 的 可持 续 发 展的 问 题 , 承 担起 相 应 的社 会责 任 是 目前 中 国造 纸 产 业最 为迫 切 的 问题 。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GS0031-B0402-2022-0001地方规章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22 年 08 月 23 日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 2022 年 8 月 2 日省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2022 年 8 月 7 日第一章总则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谁开辟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管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四)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五)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三章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这是一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草案。

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请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中国人大网网址:。

四、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五、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金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的报告省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要求,我市制定了《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上报备案。

金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金昌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稳步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金政发〔2016〕28号)《金昌市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8〕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29号),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以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强化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稳定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2020年,石羊河流域(金昌区域内)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全市地表水、地下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杜绝建成区内黑臭水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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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饮用水水源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坑塘、冰川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和乡村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保护水生态,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河(湖)长制】本省依法实行河(湖)长制。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建立四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各级河(湖)长的确定及其职责,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目标责任制】本省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晓水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社会治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二条【地方水环境标准】本省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已有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水功能区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本省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区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修订,需经原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限期达标规划】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及指标要求、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行政约谈与区域限批】对未完成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制度】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水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合理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区域)的设置,建立和完善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及时发布水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监测事权划分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源监督性执法监测、执法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工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可以接受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检)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自行监测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排污者环保信用约束机制】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等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

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第二十七条【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解决】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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