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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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鄂发改长江〔2019〕289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为落实《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27日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实施《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进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汉江”1.加强重要生态区域建设和保护。

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建设秦巴山(湖北)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及大洪山、桐柏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编制实施丹江口库区(湖北)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汉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

因各项工作均需地方政府协同落实,实施主体以下不再重复。

)2.建设沿江绿化带。

加强汉江干支流河岸带和丹江口库区库滨带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进沿汉江干流生态林带、国家储备林建设。

修复裸露山体。

保护利用汉江中下游滩涂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3.加强中小流域治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鄂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13日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年)目录前言(5)第一章发展背景与总体要求(7)第一节发展背景(7)第二节战略定位(9)第三节总体要求(10)第四节发展目标(11)第二章优化空间布局(15)第一节构建“两线”开发主轴(15)第二节实施“两段”错位发展(17)第三章有效因应水文情势重大改变(19)第一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19)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优化配置(22)第三节完善防洪安全体系(24)第四章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26)第一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26)第二节实施生态红线管理(27)第三节加快生态建设与修复(28)第四节加强环境治理与监管(31)第五章强化基础设施支撑(34)第一节健全立体交通网络(34)第二节强化能源基础支撑(37)第三节完善信息基础设施(38)第六章构建生态产业体系(40)第一节积极发展新型工业(40)第二节稳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44)第三节突出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47)第四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49)第七章统筹城乡发展(51)第一节提高城镇发展质量(51)第二节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53)第三节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54)第八章扩大对内对外开放(57)第一节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57)第二节深化国内区域合作(58)第三节拓展国际合作(59)第九章创新体制机制(61)第一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61)第二节探索资源市场交易机制(61)第三节创新投融资机制(62)第四节创新区域联动机制(62)第十章强化组织实施(63)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63)第二节加强宣传交流(63)第三节加强实施考核(64)前言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和重要影响区,发挥着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纽带作用,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江汉平原水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借鉴

江汉平原水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借鉴

江汉平原水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借鉴李凌宜;彭婵;田原;董利民【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江汉平原汉江流域的水资源在不断遭到污染破坏.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从结构控污、工程控污和管理控污三方面出发,依据江汉平原水污染防治的保护与利用并举的总体思路,提出江汉平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对策与措施.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对江汉平原的水污染的实际治理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water resources of Hanjiang River in Jianghan Plain has been polluted gradually. According to the guiding principles requiring to combine the protection and th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and strategies concerning th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in Jianghan plain by analyzing the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s in three aspects: structure control, engineering control and managerial control. These solutions and strategies can be the reference and guidance to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in Jianghan Plain.【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2(031)008【总页数】3页(P318-320)【关键词】江汉平原;水资源;水污染;国外经验【作者】李凌宜;彭婵;田原;董利民【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1;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1;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1;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24;X520 引言江汉平原水资源的来源由大气降水、地下水以及江河流水3部分构成。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实用文档】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实用文档】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该市汉江水环境保护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该《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涉及政府职责、流域水体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等内容。

《条例》突出了襄阳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的重点,并对政府职责、农村分散型水污染控制、水上活动管制、创设准保护区和岸线保护隔离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责任细化。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提供的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10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其中已达Ⅱ类水质的支流保证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损害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构建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构建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构建作者:杨涛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6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

为此,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

文章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分析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内涵,提出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同时,以汉江流域为例,构建了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体系。

一、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内涵与构建目标1.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内涵。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可持续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的前提和基础,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构建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体系,分为两个层次:流域宏观管理制度和微观管理制度。

其中,宏观管理制度以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为核心,目的在于既体现国家对水资源的产权主体地位,又实现初始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

宏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经济手段、法律法规、社会制度几个方面;微观管理制度依靠市场的基础性引导作用,规范水资源使用权,达到有效配置水资源的目的。

其中以水权交易制度为核心,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分配。

2.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构建目标。

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从水资源与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关系着手,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利之间的最佳联系和协调。

规范水资源短缺情况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促进流域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建立一套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的层次与制度体系,最终到达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工作组将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目标简单定义为“水资源的管理决策使未来遗憾可能性达到最小化”。

流域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制度有4个基本目标:①环境的完整性。

水资源可持续管理不仅要考虑水量的变化分配管理,还要考虑水质水环境问题。

②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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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将水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等应当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汉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汉江流域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八条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和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汉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类别,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执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功能区类别及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汉江流域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汉江其他支流水功能区类别,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汉江流域执行本省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汉江流域的水体使用功能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实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统一规划。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汉江流域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汉江流域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编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汉江流域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制定辖区内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处理、磷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当依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汉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等因素,确定重点水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消减量、消减时限和重点控制区域的控制计划。

汉江流域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级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五条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辖区内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溯源,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向汉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安装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污水排放台账。

第十六条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需要通过跨行政区控制性闸坝进行蓄水、泄洪、排涝等事项时,闸坝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提前通报下游或其他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同级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汉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数据和水质水量信息。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汉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科学确定汉江流域各河道的生态流量,保证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第十九条汉江流域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汉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条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排污口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

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修复治理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整合机制,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汉江流域各市县建立汉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加大对汉江流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困难地区给予转移支付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和纠纷协调处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汉江流域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合理规划汉江流域产业布局,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制定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负面清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禁止在地质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蓄滞洪区的开发活动;(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的活动;(四)禁止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河段的活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产业应进入符合规范的工业集聚区。

第二十六条汉江流域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已经建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汉江流域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汉江水体藻类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汉江水华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水华影响供水安全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汉江水域内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生生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打捞。

打捞的有害藻类、垃圾、漂浮物等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汉江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不得篡改在线监测数据。

向汉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其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要求的水质标准和纳管要求。

第三十条汉江流域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实行雨污分流。

污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规范污泥管理台账,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三十一条汉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农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计划。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汉江流域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措施正面激励清单和负面禁止清单,推进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农药与化肥科学施用、农作物秸秆尾菜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与农药包装回收处理。

第三十二条汉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禁养区,依据区域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土地消纳粪污能力,提出本行政区域养殖业总量控制额,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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