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复习课程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篇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和9号文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
具体如何操作?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
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
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
9号文实施后,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答:在新规定出台前仍然有效。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19号文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
企业外债规模计算篇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
具体应如何操作?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19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
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 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那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还是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短期外债按余额纳入计算?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是指在跨境融资监管方面,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宏观审慎管理指标和要求,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和政策要求,引起了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制定背景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跨境融资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合作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境融资活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加强对跨境融资活动的监管。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主要内容1.资本流动监测与风险评估针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风险评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指标。
包括对外资金流动的监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2.外汇市场稳定和流动性管理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流动性管理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设立外汇市场流动性调整工具、建立外汇市场流动性监测系统等。
3.跨境融资机构监管针对跨境融资机构的监管工作,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包括对跨境融资机构的准入条件、资本充足监管、流动性管理和潜在风险评估等内容。
4.跨境金融产品创新与管理在跨境金融产品创新与管理方面,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管理参数。
包括对跨境金融产品的设计、定价、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5.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国家加强了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促进了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实施效果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实施,国家有效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了跨境融资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这一系列管理参数也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的展望与建议尽管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参数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外币跨境政策协调与一体化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本外币跨境政策协调与一体化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目前,我国对跨境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跨境流动采用两套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及管理框架,跨境人民币与外汇资金在政策松紧度、监管主体、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使对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向、流量综合监测分析难等问题突出。
因此,如何统筹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构建本外币一体化协同监管机制,显得日益重要。
一、当前本外币监管现状(一)监管部门和政策依据不统一。
目前, 外币和人民币跨境收支分别由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跨境办独立地制定相关制度实施监管,监管依据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没有统一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规定。
本外币监管政策在主体准入、收支汇兑及账户额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导致监管过程中政策协同存在较大难度,影响监管效果。
(二)监测平台和数据统计不统一。
外汇局通过外汇应用服务平台全口径采集跨境资金流动数据,并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服务贸易监测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统计监测利用RCPMIS 系统采集、监测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流量、存量数据及业务信息。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在数据采集口径和标准上不统一,系统相互之间不关联,数据割裂,难以形成统一的数据监测标准,难以满足监管主体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要求。
(三)监督检查标准不统一。
执法依据及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外汇检查以《外汇管理条例》为基础,结合各外汇业务相关1规范性文件,构成完整的业务监管政策体系。
而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当前实际监督检查的政策依据中缺少罚则,常面临问题定性难、违规处罚难的困扰。
二、本外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本外币监管政策不协调,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随着人民币跨境流通范围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外币资金转换的便利性大大提高,本外币交叉业务在银行跨境金融产品创新的推动下,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人民币贬值、宏观政策宽松背景下,企业将本币资产转换成外币资产,造成外币占款减少,货币供应量减少;在货币政策收紧、人民币升值背景下,企业将外币资金转换成本币资金,外币占款增加,造成货币供应量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是中国政府为规范企业跨境融资行为而
制定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企业跨境融资的宏观监管,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该政策规定了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的管理范围和要求。
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包
括境内企业在境外筹集资金、境外企业在境内筹集人民币资金等行为。
为了加强监管,政府要求企业在进行跨境融资前必须履行一系列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在审慎管理政策下,金融机构需要对企业的全口径跨境融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企业在进行跨境融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此外,政策还对外债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境内企业在境外借款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并且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外汇管理和资金使用。
政府还加强了对企业外债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非
常重要。
它不仅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还能提高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政府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和监管制度,为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2016年出台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2016年出台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2016年出台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中国金融监管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项政策的目标是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同时加强对跨境融资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这项政策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首先,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了分类管理。
根据这项政策,中国境内与境外的主体之间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应统一纳入外汇市场监管,即全口径监管。
首先,政策对债务类跨境融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政策出台前,有一部分企业通过境外市场发行债务,债务规模庞大,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市场行为,政策要求相关主体在发行债务之前向外汇局备案。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控制了债务类跨境融资的风险,关注潜在的外汇风险,同时也增强了金融的透明度。
其次,政策对股权类跨境融资作出了具体规定。
股权类跨境融资主要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融资,例如直接投资境外企业或购买其股权。
政策将股权类跨境融资分为境内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这一措施旨在规范股权类跨境融资行为,防范潜在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政策还对外债和资本项目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管控。
政策明确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债余额和资本项目可用额度,限制了跨境融资规模。
这一措施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外债过度积累和资本外流过快。
此外,政策还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融资风险管理体系。
政策要求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对跨境融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能力。
此外,政策还明确了风险评估和风险记录、报告等相关要求,加强了对跨境融资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总结来说,2016年出台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对跨境融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控。
这一政策不仅促进了跨境资金流动的稳定和可持续性,更加强了对跨境融资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最新版】目录一、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定义与作用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调整情况三、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影响四、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正文一、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定义与作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一个重要计算因子,它包括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以及跨境融资杠杆率。
该政策作为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之一,可以通过调整参数来控制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
上调参数可以提高对应的风险余额上限,便于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跨境融资额度;反之,下调参数则会降低风险余额上限,限制跨境融资额度。
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调整情况近年来,我国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了多次调整。
2020 年12 月 11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 1.25 下调至 1。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三、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影响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政策的调整会影响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
当参数上调时,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融资额度;当参数下调时,企业需要重新安排融资计划。
其次,政策的调整还会对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产生影响。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政策要求调整外债额度,以确保合规经营。
四、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面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调整,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应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宏观审慎参数的调整情况,以便合理安排融资计划。
其次,企业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在融资过程中注意控制风险,避免过度依赖跨境融资。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以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
总之,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是调控跨境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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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
一、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和9号文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
具体如何操作?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
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
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
9号文实施后,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
答:在另有规定之前仍然有效。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19号文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
二、企业外债规模计算
3、9号文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
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19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
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4、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那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还是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短期外债按余额纳入计算?
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5、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还款期限计算,是指按照签约期限还
是按照债务剩余期限计算?
答:从计算额度及外债管理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建议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该笔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企业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要求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外债额度”。
在9号文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答:在9号文政策框架下,企业自主借用外债更加便利,而且规模(净资产2倍)也比较宽松,因此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
7、9号文实施后,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
(登记)。
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9号文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登记)。
8、9号文第八条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以提款日汇率水平折算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需要填写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已占用情况及本次新签约的外债即将占用情况。
由于此时一般尚未发生提款,本次新签约外债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
鉴于此,从可操作性和管理有效性角度出发,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9、企业在按照9号文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
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
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10、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三、企业外债登记、账户及汇兑管理
11、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
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外债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外债统计。
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12、9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还需要遵守其
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区分一般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这里的“一般账户”不与“专用账户”相对应。
因此,企业如选择一般账户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仍应遵守现行外债账户的管理规定。
此外,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见附件)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3、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
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
14、9号文中明确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具体
如何把握?
答: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果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告,可以根据9号文明确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规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15、非银行金融机构在9号文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所涉及的外债数据如何报送?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所涉外债登记及数据报送等事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办理。
对于数据报送量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可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外债数据。
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1
1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
3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
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外债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其中,宏观审慎条件参数的初始值设定为1,外债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
5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 中长期现有外债余额+ 中长期本笔外债签约额–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中长期外债余额。
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和外币外债余额参照此公式计算。
6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余额×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其中,中长期、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联系人:填表时间: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