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发布)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2.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 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保险法 》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上述单项法 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 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这种情况 又称为部分保险。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 (1)若为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2)若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采取比例责任方式 赔偿。按比例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保险价值 ×损失额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二)特征
(一)含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 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 断完善,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与义务 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 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 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险合同一经 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保护,是一 种民事合同。 。
3、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的保险合同。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出于各种原因,以 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投保而形成 ;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因市价的跌 落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下跌,从 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保险法第一章规定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有效性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投保等内容。
这章的规定为后续章节提供了基础。
保险法第二章对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注销和解散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还规定了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规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三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额的确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保险法第四章对被保险人义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如告知义务和理赔申请义务。
同时还限制了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拒绝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的行为。
这些规定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五章对保险金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以及保险人在赔偿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金的转让和受益人的指定等事项。
这些规定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法第六章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承担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行为上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法第七章对保险监督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保险法第八章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明确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规定了保险合同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效力。
这章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险法第九章对保险专业社团组织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保险专业社团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的要求,以及社团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参考。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 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
• 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 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 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 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 的补偿。
➢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 会对他人产生误导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 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 意思表示——诚信原则
• 特殊商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 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
• 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 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 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
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 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 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
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 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 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
此类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 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
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 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 诚信原则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 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 ——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为保护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四大基本原则是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
第一,互助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契约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机制。
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则需要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平等对待。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被保险人,确保各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
第四,谨慎原则。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
谨慎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谨慎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总之,保险法中的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是保障保险参与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这些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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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4.保险合同的解释 • 为了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 • • •
权利,准确处理保险纠纷,有必要确立保险合同 的解释原则。主要采用以下原则: 文义解释的原则。 逻辑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理赔 • 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 •
• • • • •
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 保险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 理。 理赔的程序: 立案; 检验; 核定保险责任; 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
•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 •
• •
要约、承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 始对订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是指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 已经达成保险协议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投保单、 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等。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解除 •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
• • • • • • • • •
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类。 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三)索赔和理赔 • 1.索赔 • 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 • • • • • • • •
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 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行使索赔权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 索赔程序包括: 提出索赔请求; 接受检验; 提供索赔单证; 领取保险金; 出具权利转让证书等。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3.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保险的对象是保险标的。 • 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只有 依附其上的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 • • • • • • • • •
• 4.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
•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完成 • • • • • • • • •
各自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1.投保方的义务 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积极施救义务等。 2.保险人的合同履行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
•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缔 •
•
约人,却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或承担保险合同义务 的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3.理赔期限 •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 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 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义务。” 该条还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四、保险业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公司的规定 •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 • • • •
•
式。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2.保险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等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是: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 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金融部门的核定,保险公司可 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 • • •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1995年颁布施行的《保险法》已由第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 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 施行。 • 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 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 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 成,全文共187条。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 •
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 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其法律特征主 要是: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 公司法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法律特征主要 是: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 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及保险中介 • •
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 些关系主要包括: 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护和被保护关系; 强制与被强制关系。 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管理关系。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关系。 保险中介关系。 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保险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保 险企业之间的外部关系。 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3.保险合同的终止 •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 • • • • • •
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 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自然终止。 义务履行而终止。 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无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是法律不予承认或保护的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条款上。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 • •
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 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 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机 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 金的机构。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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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1.保险合同的变更 •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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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 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 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 等三种。 变更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 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 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 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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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内容 (一)保险法的构成 1.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是调整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被称为保险公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 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是指保险 合同法之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定。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