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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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

关于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的辩论稿正方一辩申论稿各位评委,反方辩友你们好,我方观点认为中国大陆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使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公开规定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这实际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安乐死方式。

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变相的认可而且,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

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

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发达国家癌症的治愈率为45%~50%,有一半以上的癌症患者不能被治愈;发展中国家,癌症治愈率更低,在我国,尽管一些省级肿瘤医院的治愈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全国癌症平均治愈率只有20%左右,也就是说有80%的患者尚不能治愈,而他们都将在痛苦之中度过余下的岁月。

在北京卫生部门所做的、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基本态度的历次抽样调查中,每一次的调查结果中,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都不低于80%.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安乐死合法化与我国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相吻合的,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最基本的意识支持过度治疗对晚期癌症病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有的晚期癌症病人,已经多处转移扩散,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如果没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合并症,则手术有害无益;有的病人反复化疗,造成白细胞低,身虚弱,此时化疗只会增加痛苦、加速死亡;有的癌症病人放疗过度引起的放疗后遗症往往比肿瘤本身还要难治并且痛苦万分。

安乐死辩论 文档

安乐死辩论 文档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1,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

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3,“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

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

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

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

但是,“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实施安乐死有三个条件:1,医生必须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2,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3,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对正方的攻守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对正方的攻守

一.关于概念:1.如果对方说安乐死要求患者是不治之症以及表达自己的意愿,我们可以问如何确保不是误诊?如何确保是患者自愿放弃生命而不是出于其他的考虑?2.如果对方说安乐死是为了减轻痛苦,让对方平静的死去,我们可以问如何保证患者在安乐死的过程中不是忍受了更大的痛苦呢?可以举荷兰那位妇女在服用安乐死药物后开始喊痛并在14分钟后才死去的例子。

3.如果对方说安乐死只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是认可而非倡导。

我们可以问这种授权性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其最终的结局又是什么?对方是否承认法律有引导作用?二、关于被安乐死我方:如今“被精神病”,“被自杀”等等现象大量出现,对方辩友如何保证安乐死合法化后不会出现大量“被安乐死”的情况呢?对方会说:通过一系列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律程序来确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等等我们可以继续问:据调查,在荷兰,每年不经过患者同意就被安乐死比例高达41%,近3万老人因为害怕被安乐死而逃亡邻国,在民主法治远比我们完善的国家尚且如此,对方辩友又如何确保我国不会出现利用安乐死这一手段进行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事故等问题呢?三.针对情感牌立法是一件理智而严肃的事情,不能仅仅因为情感的冲动就草率地做出立法的决定。

“荷兰在一年之内,安乐死人数由2000人激增到7000人。

结果近3万老人因为害怕安乐死而逃亡邻国。

”“7个程序,25个步骤,漫长的等待使许多人还是需要承受痛苦。

”“荷兰仍有50%以上的医生偷偷实行安乐死。

”四.死亡是不是病人的权利?“安乐死合法化就是鼓吹安乐死,法律赋予我们退学、离婚的权利,难道就是鼓吹退学和离婚吗?退学离婚都会慎重,为什么选择生命不会慎重呢?”“没有人有权利替病人做出选择,法律是不是应该赋予他们是否安乐死的选择,我们是否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呢?”“关于安乐死的所有标准至今模糊不清。

何谓自愿,多少人在他人的协助下被安乐死;何谓痛不欲生,疼痛难忍时的决定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何谓不治之症,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在这里是不治之症、在那里就可能还有生的希望。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我们强烈反对将其推行。

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财富,应该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得个体对于生命价值的感知大大降低,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人权利的存在。

人们会逐渐失去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这与社会道德标准背道而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将对社会有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旦合法化,将难以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安乐死的滥用与乱象。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处于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解脱方式。

但是,医生的角色应该是救治和关爱生命,对于处境困难的病人应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选择放弃救治。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器官买卖和人口贩卖的非法行为。

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这些非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

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关注生命和关怀弱势群体,而不是赋予人们侵害生命的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和人道的社会。

安乐死合法化将严重损害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实施。

谢谢大家!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听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无法承受之重的后果。

首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尊重和珍视每一个生命。

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将不再把生命看作一种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把它当作我们任意处理的对象。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命价值的淡化,甚至产生一种不负责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引发滥用的情况。

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后,怎么去确保它的使用不被滥用呢?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关于滥用的报道也时有耳闻。

如何判定何为“不可抗拒的病痛”或“无法挽救的疾病”,这是一个非常主观且困难的界定问题,很容易导致滥用的问题。

辩论赛:安乐死在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辩论赛:安乐死在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应该慎重对待。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虽然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的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人滥用这项权利,把它当成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

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或者为了继承财产而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种滥用行为将会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选择是否执行安乐死的困境。

这种选择将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谢谢。

二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患者和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患者和家庭成员将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

这种决定将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心理压力将会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责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人们将会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我们可以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1. 安乐死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安乐死可能被视为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和烦恼的途径,但它实际上违反了人类权利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安乐死侵犯了这个权利。

此外,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种物质对象的程度,将他们淡化为一个医疗或保险问题,而不是有尊严的生命本身。

2. 误导人们将安乐死视为缓解痛苦的唯一途径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最安全的、最合适的选择,但是我们不应该将其视为唯一的缓解痛苦的途径。

现代医学技术和疼痛管理方法不断不断发展,可以提供多种多样的缓解痛苦的治疗方式,让病人尽可能减少痛苦和烦恼。

3. 安乐死滥用会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安乐死容易被滥用,不可避免地会有不道德的医生和患者滥用,使安乐死成为处理病人的‘快捷方式’。

一旦安乐死被滥用,就可能引起其他严重问题的出现。

例如,某些患者可能被安排其实没有必要使用安乐死,或者将安乐死改为简短的安慰剂,这将导致病人被杀死而不是被辅助生死的真正目的所支配。

1. 安乐死违背人权和尊严安乐死是将终末期病人带入一个道德和法律悬浮的地带,它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会被视为减轻病人痛苦的一种方式,但换句话说,这是为了方便医护人员而随意压制了一个人类的生命。

人权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可选项”,它是一种普世、不可削弱的权利。

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个个偶然的人,让他们成为某种医疗或保险问题,而非一个自由和有尊严的生命个体。

它剥夺了这些病人在生命末期应有的自主权利和自由意志选择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权利,剥夺了病人的存在价值,将其局限于一个单独的生物对象。

2. 错误地利用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可怕的权力,它有可能建立在滥用和错误的基础上。

一个人最后生命时,面临的困难是肯定的,但使用安乐死作为“快速处理方案”是不可接受的。

首先,使用安乐死并不是一项安全的治疗,许多项目运行不充分或管理不规范,这导致了大量的假报和滥用。

其次,安乐死有可能满足某些亲属或护理者的需求,这是一种假的关怀和恩惠,背离了对生命的尊重和重视。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的反方问题

对手问题及回答
1 医生误诊怎么办,如何定义准确的濒临死亡?
2 安乐死具有法律漏洞,被有想法的人有机可乘怎么办?
荷兰等国家已实施安乐死,中国可以在此基础上吸取经验,完善法律。

3 安乐死实施医生以后不会因为杀死他人而难过。

或者心灵扭曲。

4 安乐死阻碍医学科研发展。

一中国会对此完善制度和法律,比如以加大悬赏来鼓励医学科研。

二病人死亡速度大于科研速度。

病患得病,比起研究这病如何治愈快的多,所以病患的死亡并不会影响科研。

安乐死同样不会影响医学科研发展。

三中国仍有屠呦呦这种无欲无求的科研人员,乐意为医学奉献,为科学奉献。

中国的医学科研不会落后,只会更进步。

5 安乐死导致地下商城形成。

6 医生被收买,病人“被安乐死”,安乐死会导致参差不齐的医德情况更严重。

7 脱离生命的重要性。

8 病人会动不动就轻生?
安乐死的流程
9 安乐死涉嫌帮助自杀与故意杀人罪冲突。

10 安乐死不是帮助患者解决痛苦的唯一途径。

11 医患关系更加严峻,病人家属与医生信任更低。

12 安乐死的实施是在用人命试法,人命关天,不可取。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可以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极度痛苦的人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生命。

正如伊拉兰德·希尔所说,“生命是个人的,死亡也是个人的。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对自己生命的选择。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或长期疾病的人来说,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金钱来照顾他们。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这些负担,让患者和家人都能够在更轻松的环境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的安乐死行为。

如果不允许安乐死,一些人可能会选择非法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仅对自己的身体构成威胁,也会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一过程更加安全和合法。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滥用权利,比如患有轻微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人也要求进行安乐死。

这将给医生和社会带来很大的道德困扰,也容易导致滑坡效应。

其次,医生不应该成为“死亡的执行者”。

医生的使命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就要求医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死亡的执行者”,这不仅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也容易导致医疗行业的混乱。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削弱对生命的尊重。

如果人们可以随意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对生命的尊重就会受到质疑。

这将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都有其合理的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权衡各方利益,认真思考,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

下面我再次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不符合流淌于中国人血脉中的道德观。

孔子云:“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

”所谓畏天命,即是对于天地自然客观规律的尊重与维护,这是我们中国人历来传承额的思想。

主动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亵渎了自然规律。

并且,中华民族自古具有自强不息的优良民族精神,人一生难免有生老病死,生病自然是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过程锻炼着人们的意志与心态。

倘若人们一面对疾病想到的就是可以逃避,会影响人们与病魔斗争的那么民族的脊梁就会受损。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然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而任何个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宪的。

当然,宪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宪法具有不可变化的东西,比如对个人生命权利的尊重。

我方认为,尽管自杀无罪,第三,安乐死在我国没有可操作性。

就连高税收高福利,医学界道德高尚,法治健全的荷兰都出现了失控的状况。

那我方结合我国国情,自然要坚决反对。

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品不足以作为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以及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医学保障;医学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让病患信服,我的法治状况也不容乐观,即使建立了严密的法律体系,我方也有理由担心大量“被安乐死”以及人性崩塌局面的出现。

最后我想说,在疾病面前,没有人想要选择死亡。

是现实的残酷下的无可奈何。

其实这个社会更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予更多的生命活下去的理由。

因此,提高医疗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和人文关怀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尽管肉体被病痛纠缠,但思维可以突破肉体的局限。

想一想那一些巨人吧,史铁生,张海迪,霍金,他们在病魔面前,没有选择懦弱的死亡,而是勇敢地在荒芜之中走出了繁华的风景。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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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 2841 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而且,于社会而言,安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死,关或才是生命以尊更好的途径。

第二,安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

参差不的医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刻化的医域⋯⋯一切无法看清!第三,安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超了其可能生的极影响。

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的扭曲⋯⋯一切安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因此,我方持,安死在中国不合法化!下面我方二三将分从安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施的不可操作性一步述我方点。

二辩陈:主席。

才方友,唇开合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煎熬,并多次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利。

于一点我方并不否。

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利,但是凡是利就去行使么?方友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安死合法化了,你在有死亡的利了。

” 无异于在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喜良,可忘了你有离婚的利哦!” 正如“宁拆一座,不一”一,我于死亡的病人,当想尽法减他的痛苦,而不是他:“安死合法化了,路在西,您走好!”所以,方友与其尽心思把安死合法化,不如提倡关,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一步我方点。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我方并不否安死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其自身同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

方友安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量,殊不知安死只是人地短了生命的度。

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

代医科技的达病患提供了更佳的安宁。

安宁可以大大减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安死来提早束生命。

从减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做的是展适当且有效的关体系,而非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死。

临终关怀在不缩短生命的长度的同时是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协助病人安静地、有尊严地死去。

真正做到去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对方辩友只看到了那些忍受不住病痛折磨一心求死的人,却忽视广大与病魔作抗争的、坚强的人们。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来自他人、社会的心理暗示对于那些苦苦求生的人来说确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许多病患很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坚强地面对生活了。

安乐死合法化给濒死病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会使对方辩友口中【死的权利】渐变成【死的义务】,不自愿安乐死将随之而来!要安乐活不要安乐死,生命之网由人类编织而成,我们都是网上的一根线。

牵一线而动全身。

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能轻率地提前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研究者认为,社会医疗保健体系中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预防、治疗、临终关怀。

无病则防,有病则治,治不好则临终关怀。

社会应当营造积极求生氛围,帮助痛苦的人们找到活下去的理由,而非助人死亡!在对方辩友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而结局却是一声叹息。

当生命失去了乐趣之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叹息。

但是,在我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但结局却可以带走一丝笑意。

当生命将至尽头之时,每个人都应含笑静美的离去!三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的理想很丰满,但现时很骨感啊!对方辩友大错有三:一,对方辩友誓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观点太狭隘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应该立法吗?是一顿吃 1 斤 1 俩,还是 2 斤 3 俩呢?三、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 2012 年那!下面,我将带领各位回归现实,从中国具体国情与安乐死具体实施难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首先,从实施安乐死的各项标准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定义的本身具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什么是所谓的无法救治,什么又是准确的濒临死亡?一切都无法攻克的现实问题!早先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等国家在实施安乐死标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导致荷兰等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并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如何保证权利的平衡,这是难以攻破的现实问题!其次,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病人死亡时间与安乐死实施批复时间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呢?试问,如果人已经死了,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安乐死有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呢?再者,掌管一个人的生死大权,我们又该如何下放,下放给谁呢,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百人,两百人啊!生死大权下放之后,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我们无法估量!据中国环球时报报导,在荷兰的 7000 起安乐死案件中,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 41%。

老年患者对其主治医生甚至家属越来越不信任,为了不成为安乐死的对象,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调查显示 2002 年后,这种逃亡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最后,从中国经济、法律、民众现状来看,安乐死不具有可行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

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中国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中国农村建设报2008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群体中,只有12.1%的人听说过安乐死!而现存的大多数调查采访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镇地区进行或特定人群中进行的,根本不具有权威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四辩陈词:谢谢主席,尊贵的评委来宾,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由我来代表反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词。

给我 4 分钟,请君为我倾耳听。

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万万不能。

理由再简单不过,安乐死不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与之背道而驰。

首先,安乐死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念、道德伦理和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

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

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

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

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 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别忘了,还有 7、8 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 1、5 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

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

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

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

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

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

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

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

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

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

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 ? 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

况且当今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

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

我看到时候受苦的又是贫苦大众,富人依旧大摇大摆的用着昂贵高档的药品。

法律更应该保护弱者,而不应成为让弱者为强者腾出生存空间和资源合法证明啊。

那时,社会公道又在哪里?说到这里,哇想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唯一令我们放心不下的就是病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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