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源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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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发展历程

法社会学发展历程

法社会学摘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在其近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发展迅速,与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成为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在其兴起的过程中,商业的发展,社会学的风靡,特别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社会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它的目的是认识社会问题,摒弃对一个社会作出是好或坏、善或恶、进步或退步这种独断的论述,旨在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改善。

法社会学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而且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

在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它经历了先驱、经典、学派三个阶段,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

引言18世纪以来,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和法律组织,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和气候条件通过社会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德国萨维尼和英国梅因等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着“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历史、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中找到法的“真谛”。

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孔德(1798- 1857年)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更是启发了一批学者在社会中研究法和通过法研究社会。

耶林、斯宾塞、沃德、龚普洛维奇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孔德的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及方法论,解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为法社会学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社会学社会问题的根源与解决方法

社会学社会问题的根源与解决方法

社会学社会问题的根源与解决方法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一系列现象。

这些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但其根源往往具有普遍性。

本文将探讨社会学社会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法。

社会问题的根源:1. 经济因素:经济问题是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

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导致贫富差距拉大,贫困和失业率上升,社会阶层分化加剧,导致社会不公与冲突。

2. 教育问题:教育问题是社会问题的重要源头。

低水平的教育质量导致人才匮乏,技能不匹配,就业难等问题的出现。

同时,教育的不公平性也削弱了社会的公正性和社会流动性。

3. 文化因素:文化的传统观念和价值观对社会问题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例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对弱势群体的偏见等社会问题与文化观念有密切关系。

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使得社会的进步和包容性受到限制。

4. 政治问题:政治问题是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

腐败和权力滥用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社会治理的能力和公信力下降,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威胁。

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法:1. 经济领域: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更加平等的财富分配,努力减少贫富差距。

同时,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就业率和劳动力素质,推动经济稳定增长。

2. 教育领域: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教育设施和师资条件。

同时,关注教育内容的多样化与适应性,培养公民素质和创新能力,以应对未来的社会变革。

3. 文化领域:加强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和包容,反思传统观念对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

积极倡导共享价值观和开放的文化氛围,构建包容性社会,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谐相处。

4. 政治领域:加强政治体制和公共管理的改革,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效能。

倡导廉洁政治,打击腐败行为,建设法治社会,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社会学社会问题的根源与解决方法是多方面的,需要从经济、教育、文化和政治等领域着手。

只有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注重长远发展和公平正义,才能够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法律社会学第一讲

法律社会学第一讲

一、社会学概论(一)社会学概念关于社会与社会中的个人的理论或学说。

1、社会的的语言学‚社‛先秦时初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后代逐渐演变为地方基层组织或民间团体。

天子有事合諸侯,謂之會。

《周禮〃春官〃大宗伯》:‚以賓禮親邦國: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鄭玄注:‚時見者,言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征討之事,則既朝覲,王爲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事焉。

《春秋傳》曰:有事而會,不協而盟,是也。

‛金鶚《求古録禮説〃會同考》:‚會同之禮有四:一是王將有征討會一方之諸侯。

《周官〃大宗伯》云‘時見曰會。

’……一是王不巡守四方諸侯皆會京師。

《大宗伯》云:‘殷見曰同。

’……此二者皆行於境内者也。

一是王巡守諸侯,會於方岳。

《尚書〃周官篇》所謂‘王乃時巡諸侯,各朝於方岳’也。

一是王不巡守,而殷國諸侯,畢會於近畿。

此二者皆行於境外者也。

時見時巡,所會皆止一方諸侯,是會同之小者也;殷見殷國,所會則四方六服,諸侯畢至,故曰殷,是會同之大者也。

‛按金説是。

后演变为‚聚合,在一起‛的意思。

在中文中,据有人考证‚社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的文献中。

《旧唐书玄宗本纪(舊唐書〃舊唐書卷八本紀第八玄宗上〃玄宗(李隆基)上〃開元十八年)》中有‚村闾社会‛的说法。

‚辛卯,禮部奏請千秋節休假三日,及村閭社會,並就千秋節先賽白帝,報田祖,然後坐飲,從之。

注:唐玄宗李隆基的生日是农历八月初五,曾有一位大臣上奏,请求将其生日设为‚千秋节‛。

‛其含义是人们为祭祀而集合在一起。

在历代的著述中,社会一次曾多次出现,期含义也不尽一致。

古籍《孝经〃纬》记载:‚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

‛以后,‚社‛转意用来指人群聚集的地方。

《说文》讲,‚周礼二十五家为社。

‛‚会‛就是集合、集会的意思。

‚社‛与‚会‛连用,是唐朝以后的事情。

《旧唐书〃玄宗本纪》中有‚村闾社会‛的记载,《二程全书》也提到‚乡民社会‛,都是指人群聚集的地方。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法社会学理论渊源初探

法社会学理论渊源初探
法社 会学 是在对 西方 之前 通行 的注 释法学 和法 律
的法社会学思想演进作一番历时性的考察还是很
有 必要 的 。
形式主义进行反思基础上产生的。法社会学的代 表性思想家之间在具体观点上会有一些区别 , 但 总的来说 , 他们 普遍持一 种反形式 主义 ( A n t i — f o r m l a i s m) 的法律观 , 他们都强调法律的社会化 ,
史 与思 想延续 性 的 考虑 , 把 法 社 会 学 思潮 产 生 前
目 前法社会学对 于国内很多朋友来说 , 已经越来 越熟知。它是一 门研究 法律与社会 的关 系的学 科, 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 也是法理学 里面的一个重要派别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 科称为“ 法律与社会” ( L a w a n d S o c i e t y ) , 或“ 法学 与社会科学” ( L a w a n d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 , 代表人物 有涂尔干 、 埃利希、 韦伯 、 霍姆斯 、 庞德 、 波斯纳等。
众 所周 知 , 在 法 理学 中 , 自然 法学 派 、 历 史 法 学 派还 有 法社 会 学 派 , 构 成 法 理 学 的三 大基 石 。
法社会学 , 产生于 1 9世纪末 2 0 世纪初 。然而 , 如 果仔细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 , 我们可以发现, 很早 就有 学 者从法 与社 会 的关 系立 场 出发去理 解什 么 是法 。比如 , 古希腊思想家有关城邦与法 的关系 的见解就不能不被认 为是法社会学 的先驱观点。 所以, 为 了理清法社会学的发展脉络 , 并且基于历
些 威胁 社会 和谐 的人 。
放出来 , 认 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 , 或社会本身 , 或 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奥秘。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美国宪法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及其理论源流

美国宪法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及其理论源流
黄 利 红
( 三峡大学 政法学 院,湖北 宜 昌 4 30 ) 4 0 2

要: 社会 学方法作为 当今美国宪法解释的主要 方法 , 以考量社会效果的方式来选择 解释 的方案 , 这与利益衡
量的方法既有 不同又有融合之处。在 澄清社会 学解释 方法含 义的基础 上分析 了这种 方法的必要性及其运 用 , 梳理 了
收稿 日期 :0 9 0 — 6 2 0 — 9 1 作者简介 : 黄利红 (9 7 )女 , 1 7 一 , 湖北仙桃人 , 三峡大学讲师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宪法学 、 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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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之方法 。” 可见 , [ 5 1 利益衡量还不是一种和社会学 不应该仅仅拘泥于作者的原意 , 而应专注于文本直接 现时 的 、 当下 的呈 现在 理解 者经 验 中的意 义 。波斯 并列 的方法 , 法官在进行衡 量时 , 涉及法官的法学修 的、 养及其对 国家 、 社会 的看法 ; 这种价值判 断需要切合 纳认 为 , 解释是个很有 弹性 的东西 , 我们不大可能找 社 会需要 ,法官应 当以社 会通 念 为务 ” “ 。可见 , 利益衡 到一 个好 的具 有一 般性 的解 释 理论 , 律 解 释在 很 大 法 量 最终 需要 依 赖社会 学 方 法 , 通过 社会 学 来 形成 对社 程 度 上取 决 于语 境和 角色 。 种理 解对 宪 法解 释 的影 这 会需求和通念的认识 , 有时这两者融合 在一起 , 一方 响 : 解释者( 法官 ) 与制宪者身处完全不 同的社会文化 面在进 行价 值 或者利 益 衡 量 , 方 面这 种 衡 量 已将社 情景 , 一 有着 自己的知识状态和价值 观念 , 可能对宪法 会学的认知融人其 中,甚 至在决定进行利益衡量之 文本及立法史资料语言有着与制宪者完全不同的理 初, 社会学 方法 就发 挥 了指导 作用 。 解 , 法解 释 的最 终 目的在 于通 过解 释 将其 结 果 适用 宪 从另 一角 度来 看 , 社会 学 的 解 释看重 社 会效 果 和 于现时 的社会情势 , 而不是要返回到制宪者所处的那 社 会 目的 , 当社会 目的 明确 , 不难 预测 , 一种 经 验 个时代 中去 。 在法官 、 就 是 [ 7 】 文本 、 制宪者三个要素中, 一方 事 实 的探 求 , 以社 会 事 实 的调 查 为 根 据 , 以纯 粹 社 会 面法 官 有 自己独 立 的意识 , 一方 面 其理 解 受 制 于宪 另 学 的方法 来解 释 。但 有 时社会 目的复 杂 , 由多个 发 生 法文本和制宪者的原意。而且 , 法官的解释会带有某 竞合时 , 要选择就需要利益衡量 , 以, 所 社会学方法可 种 合 乎社 会理 性 的特 征 。 能也要伴随利益衡量。 2 用 主义 . 实 所 以, 笔者 以为 , 益衡 量 不 是 社 会学 的解 释 方 利 美国在 l 世纪 7 年代 出现实用主义哲学 , 9 0 受其 法 中 的一 种 形 式 , 们 不 是 这种 种 属 关 系 , 他 他们 关 注 影 响 , 律 实用 主义 开始 形 成 。代表 人 物 之 一詹 姆 士 法 的点不 一样 ,社 会 学方 法关 注 的是要 考 量 社会 目的 , 指 出 , 用 主义 是通 过 实践 产生 的结 果 来 解 释事 物 的 实 而如何考 量有 时会 运用 利益衡 量 的方法 。 在运 用利 益 种 方 法 , 试 图 以实 际效果 来解 释 每 一个 概 念 。实 它 衡量的方法时 , 又必须借助社会学 的方法来获知衡量 用 主义 除 了是 一 种方 法外 , 是一 种 真 理 观 , 出 “ 还 指 有 的标准。所以 , 运用社会学的解释不一定要运用利益 用的就是真理 ” 的命题 。杜威认为人 的认识 、 观念 、 思 衡量, 但利益衡量一定要参考社会学方法所形成 的共 想不 过 是 行为 的工具 , 个认 识是 否 是 真理 性 的认识 一 识。总之 , 两者还是有着密切关系 的, 有时甚至融合在 在于 这样 的认 识 是否 可 以成功 地指 导人 们 的行 为 。 他 起 , 能截然分 出彼此 。 司法过程 中适用 社会学 的 去世 后 , 典 实用 主义 为 分 析 哲 学 所 取 代 , 用 主义 不 在 古 实 方法 , 官需要对 共存 的诸多社 会利 益进 行 比较 研究 , 与分析哲学 的结合 出现 了新实用主义 , 法 代表人物是罗 来 作 出哪一种利 益应该 让步 的决 定 , 法官从 经验 、 研究 蒂 , 提 出无 镜 哲学 , 调认 识 的行 为 主义 , 哲学 从 他 强 把 和反思 中获得 他 的知识 , 以此来 检验 各种利益 。 并 神 坛 上拉下 , 不再 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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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一、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背景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它着眼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

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892年,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D.安齐洛蒂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的说法。

法国的.迪尔凯姆、德国的马克思韦伯、美国的E.A.罗斯和W.G.萨姆纳等社会学家有关法律、犯罪和惩罚问题的大量论述,促进了法学中的社会学派的形成,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

此外,英国的H.斯宾塞、奥地利的L.龚普洛维奇、法国的G.塔尔德和美国的L.F.沃德等社会学家分别从生物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释法律现象,被称为早期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

法社会学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时期。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垄断制度逐渐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经济危机和战争频繁发生,由此在政治上引发了大规模的劳工运动。

为了缓解各种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而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等,资本主义法律原则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除社会和历史背景外,法社会学的产生还受到自然科学和生物进化论的影响。

自哥白尼提出“太阳中心说”后,宗教信仰日渐为科学、理性所代替。

19世纪后,科学革命和机械世界观已深入人心,并向社会学科渗透。

科学向社会学科的渗透直接波及法学,这集中表现在实证主义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孔德创建的社会学是其典型。

他的“社会静力学”(社会静力学就是从静止的状态去研究社会,是研究一般的社会关系、秩序、结构及其性质的学说。

简而言之,社会静力学是关于人类社会自然秩序的一般理论的预备性考察)与“社会动力学”(社会动力学是在静力学的基础上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速度、方向和规律的学说)理论充斥了实证主义精神。

1859年,达尔文提出了生物进化论,后来,达尔文的进化论被引到社会科学领域,由此产生了“社会达尔文主义”。

这一学说把社会比作生物或者有机体,认为人类社会有一个可以分为不同生长阶段的自然演化过程,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现象都是这一演化过程的结果。

这一学说对英国的斯宾塞的社会学思想的影响最为明显。

二、法社会学的思想渊源(一)法社会学思想的先驱早在社会学出现以前,就有很多思想家开始关注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可以说他们是法社会学的先驱(柏拉图)。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有的法律都是对现实有效有社会秩序的要求的理性反应,这里的理性反应不是国家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而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自发的、活生生的规则。

法律与这些规则相比,往往显得呆板和滞后。

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现象是孟德斯鸠研究法的精神时的一个重要视角。

孟德斯鸠在探讨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运用了自然法的观点,并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研究法律制度的社会学方法最重要的体现在他对自然地理环境的关注。

他说:“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们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本人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社会调查,为了学术研究,他卖掉法院院长一职,到欧洲各国做长期的旅行和学术考察,在古稀之年仍坚持社会调查,最后病逝于巴黎。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学术之路就是一条注重社会实践、不断调查研究的道路。

(二)法社会学思想的萌芽18世纪以来,学者己注意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社会因素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社会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

在这一阶段,对法社会学的产生起到巨大影响作用的人物当属孔德和斯宾塞。

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是“实证哲学”的奠基人,社会学的开创人。

作为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认为社会学是一门实证的、复杂的科学:社会学包括经济学、伦理学和历史哲学以及一大部分心理学。

他将社会学分为两个主要的范畴———“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社会静力学是代表人类社会本能秩序的理论,社会动力学是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理论。

孔德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类知识和智力朝着更高水平发展,他说“这条规律就是:我们的每一种主要观点,每一个知识部门,都先后经过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又名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又名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又名实证阶段”。

因此孔德认为,科学的或实证的阶段,是人类思想发展的最后阶段,“一旦实证状态达到完全成熟、足可以始终掌握每一部分与整体的真正本质关系的时候,就终于习惯地服从于正确的系统判断,从而为高深的研究始终赋予广泛的使命,而同时避免任何幼稚的思辩”。

孔德认为社会的出现主要是出于社会本能和人类团结的需要,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并在不知不觉中相互合作着,这种合作正是社会得以产生的根源。

“合作原则,不论是自发的或者议定的,都是社会的基础,而社会的目的永远是要在那伟大的合作计划中使每一个成员各得其所”。

孔德的社会分工与合作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连带法学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赫伯特•斯宾塞是英国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社会有机体的创始人。

同孔德一样,他也是一个实证主义者。

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影响,斯宾塞用生物学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现象,用生物有机体的发展规律推导社会发展规律。

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同有生命的机体一样,也是一个有机体,它也按照同样的规律,由简单到高级、由单一到复杂逐步发展。

在《社会学原理》一书中,斯宾塞提出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有五个渊源:(1)个人利益的一致性。

在法律演化的第一阶段,法律发源于团体中占有优势的情感与观念。

(2)传统习俗。

在法律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习俗构成了社会团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规则。

(3)已故领袖的特殊命令。

在法律发展的第三阶段,已故英明领袖的命令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传统习俗的不足。

(4)统治者意志。

由于社会的日益杂化,在法律发展的第四阶段,出现了以统治者意志为形式的确定的社会政治权威。

重构形式下的个人利益一致性。

它是法律发展的(5)最后阶段,在人们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法律成为了促进人们整体社会福利的工具。

三、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1、从社会的整体出发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能;2、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律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3、对一切与法律现象有关的社会实际问题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研究;4、研究社会的立法制度、立法条件和立法基础,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

学术界多数人认为,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重要,主张通过考察法律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寻求更有效的立法和司法手段,设计出一套对法律现象具有指导作用的科学法则,为修改、补充旧法,制订、实施新法,进行司法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参考方案。

在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社会治安等问题上,不应局限于法律手段,而应重视综合治理。

四、法社会学的新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学者们将第一阶段所提出的总体框架、原则、纲领加以具体化,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拓展了研究领域的深度。

这种趋势导致了学者们努力将具体的社会学技术和观念等社会学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具体研究。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法社会学逐渐走向成熟,学者们掌握了必要的技术和方法后,己开始研究特定的有关人类事业的更大目标和指导性原则,如法律的功能、法制的作用、正义的意义等问题。

这一时期学者众多、观点复杂多样,本文仅就塞尔兹尼克和卢曼的理论观点作一下简要评价。

塞尔兹尼克是伯克利学派的主要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主要法社会学家之一。

其主要理论观点如下: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持公共秩序、确认权利和义务、促进相互合作、确认合法性、树立道德标准;法社会学在研究法律时不能仅仅局限于规范分析,而应运用自然法哲学的思维方法,确定一定的价值观,并以此作为创立、修改、废止某些具体法律规范的基础;法制的理想在于以公民秩序的理性原则来制约官方的权利;一方面,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离不开价值因素即“合法”,另一方面法律是权威性规则的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塞尔兹尼克的思想不仅受到了古典法社会学派的影响,而且也深受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

其将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作为衡量制定和适用法律规则合理性的依据,这是塞尔兹尼克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

卢曼,德国社会学家、法学家,系统论法社会学思想的创始人。

其主要理论观点如下:必须将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和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研究,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结构,其功能在于调节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三维度”,即暂时性维度、社会性维度、实在性维度,以此为基础,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种阶段,即古代法阶段、前现代社会法律阶段、实在法阶段。

卢曼的系统论法社会学向我们展示了西方法律哲学中一种崭新的思想倾向,其以系统论来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具有全新的现实意义。

然而其理论缺陷也不容忽视,该理论纯粹从法律与社会关系出发来论述法律及相关的法律现象,却毫没有涉及法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从而回避了法的本质问题。

70年代,在社会学冲突理论的影响下,西方激进的法律社会学家集中研究法律在使冲突制度化方面的作用,法律如何为统治者的经济利益服务,以及法律的理想和实践对意识形态的影响。

他们打破了与激进的犯罪社会学和异常行为学说的界限,更加注重对司法系统和审判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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