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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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侧翻、车辆撞人等意外事件。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进行三期鉴定,即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发生中期和事故发生后期的鉴定工作。

这三期鉴定标准对于确定责任、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事故发生初期鉴定标准。

事故发生初期是指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段,通常是指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

在这个时间段内,鉴定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鉴定人员需要收集事故现场的痕迹、车辆损坏情况、伤者情况等相关证据。

同时,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

通过这些工作,可以初步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事故的原因。

其次,事故发生中期鉴定标准。

事故发生中期是指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通常是指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到7天内。

在这个时间段内,鉴定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更加深入的勘查和调查。

同时,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更加详细的询问和了解,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鉴定人员需要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了解车辆的损坏情况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这些工作,可以进一步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事故的具体过程。

最后,事故发生后期鉴定标准。

事故发生后期是指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通常是指事故发生后的7天以上。

在这个时间段内,鉴定人员需要对事故发生后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同时,还需要对当事人的伤情和车辆的修复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

鉴定人员需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各种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通过这些工作,可以最终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事故的损失情况。

总之,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对于确定责任、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三期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进行细致的勘查和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最终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事故的损失情况。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三期鉴定标准进行工作,确保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和权益保障。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落等不慎事件。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鉴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是非常重要的。

交通事故鉴定分为三个阶段,现场勘查、事故重现和事故分析。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一、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鉴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在现场勘查阶段,鉴定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测量车辆碰撞位置、记录现场痕迹、采集相关证据等。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对事故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分析,包括道路状况、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初步确定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方。

二、事故重现。

事故重现是交通事故鉴定的第二步,通过事故重现可以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进一步确认事故的责任方。

在事故重现阶段,鉴定人员需要根据现场勘查的数据,利用专业的软件模拟事故发生的过程,包括车辆的行驶轨迹、碰撞瞬间等。

通过事故重现,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

三、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是交通事故鉴定的第三步,通过事故分析可以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事故分析阶段,鉴定人员需要结合现场勘查和事故重现的数据,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步分析,包括车辆驾驶员的行为、道路环境、交通标志等。

通过事故分析,可以找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总结。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的重要步骤,通过现场勘查、事故重现和事故分析,可以准确确定事故的责任方和损失程度。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需要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鉴定人员能够准确判断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章、超速、酒驾等原因导致的车辆
碰撞、侧翻、失控等情况。

交通事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在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三期评定,以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一、事故初期评定。

事故初期评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的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

评定
内容包括事故车辆损坏情况、事故现场痕迹、目击证人证言等。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确定。

因此,在事故初期评定中,需要尽快组织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保护现场,避免证据丢失或篡改。

二、事故中期评定。

事故中期评定是指在初期评定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进行的
进一步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评估等。

在事故中期评定中,需要充分考虑事故责任分配、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为后续的赔偿提供依据。

三、事故后期评定。

事故后期评定是指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确定后,进行的最终评定。

评定
内容包括事故责任认定确认、赔偿范围确定、赔偿金额核定等。

在事故后期评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尽可能达成赔偿协议,确保受害者得到公正赔偿,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的重要程序。


评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定,确保事故责任认定准
确,赔偿范围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碰撞或者因非机械故障造成的交通运输工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往往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来弥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分为三期,即治疗期、康复期和残疾期。

下面将分别介绍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

一、治疗期。

治疗期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接受医疗治疗的阶段。

在治疗期内,受害人需要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治疗期的赔偿,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同时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等情况适当增加赔偿金额。

二、康复期。

康复期是指受害人在治疗期结束后,进行康复训练和恢复工作能力的阶段。

在康复期内,受害人可能需要进行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康复期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康复训练费用、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等进行合理的赔偿。

三、残疾期。

残疾期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后,需要长期接受护理和生活补助的阶段。

在残疾期内,受害人可能需要支付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残疾期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护理等级、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分为治疗期、康复期和残疾期三个阶段。

在赔偿过程中,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侧翻、车辆坠入河渠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往往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损失。

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分为三期,即医疗期、康复期和残疾期。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期的赔偿标准。

首先是医疗期的赔偿标准。

医疗期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伤病需要额外营养补充所产生的费用。

而住院伙食补助费则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补助。

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补偿。

其次是康复期的赔偿标准。

康复期是指受害人在医疗期结束后,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的一段时间。

在康复期,受害人可能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进行康复训练、购买康复辅助器具等。

根据相关规定,康复期的赔偿主要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训练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等。

康复治疗费是指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康复医疗费、康复护理费等。

康复训练费是指受害人进行康复训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等。

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康复需求进行核定,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康复补偿。

最后是残疾期的赔偿标准。

残疾期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后,需要进行残疾鉴定和获得相应的残疾补偿的一段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残疾期的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赔偿金、生活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

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根据残疾程度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

生活补助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根据残疾程度获得的月度生活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根据残疾程度获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这些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定,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残疾补偿。

交通事故三期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标准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通常会听到“三期标准”的概念。


谓三期标准,指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三个阶段,即事故发生阶段、
事故处理阶段和事故结案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标准和要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谈谈事故发生阶段。

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确
保现场安全和及时救助伤者。

无论是车辆损坏、人员受伤还是交通
堵塞,都需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此外,对于事故责任
的认定也需要在这个阶段进行初步调查,以便后续处理。

接着是事故处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做好事故责任认定、伤者救助、交通疏导等工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
现场进行勘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勘验笔录。

同时,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保障其生命安全。

最后是事故结案阶段。

在这个阶段,需要做好事故责任认定、
赔偿协商、案件结案等工作。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
司申报理赔。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案和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定,并依法履行理赔义务。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三期标准是针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三个阶段
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
来进行事故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评定依据标准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评定依据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评定依据标准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 双眼盲目4级以上;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

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

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在制定三期鉴定的最新标准规范时,我们需要确保其内容全面、准确,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技术和社会环境。

以下是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的草案: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三期鉴定(即初步鉴定、中期鉴定和最终鉴定)作为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

本规范旨在为三期鉴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

一、初步鉴定1. 目的与范围:初步鉴定旨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分析,为后续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2. 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初步分析和初步报告的撰写。

3. 证据要求:确保所有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二、中期鉴定1. 目的与范围:中期鉴定是在初步鉴定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深入分析,为最终鉴定提供更加详细的依据。

2. 操作流程:包括证据的进一步核实、专家咨询、技术分析和中期报告的撰写。

3. 专家咨询:在必要时,应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鉴定的专业性。

三、最终鉴定1. 目的与范围:最终鉴定是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最终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2. 操作流程:包括证据的最终核实、综合分析、专家评审和最终报告的撰写。

3. 报告要求:最终报告应详尽、客观、公正,明确指出鉴定结果及其依据。

四、鉴定人员资格与责任1. 资格要求: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认证。

2. 责任规定:鉴定人员应对其鉴定结果负责,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密与伦理1. 保密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数据都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 伦理要求:鉴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利益冲突,确保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鉴定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2. 评估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结语本规范旨在为三期鉴定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指导,以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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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最新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方法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

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启动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3)部门间紧密合作。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评残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injuredinroadtraffic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e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e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ementconclu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ement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的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某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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