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司法解释
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法律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肇事逃逸的定义、全责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肇事逃逸全责认定1. 未停车、未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报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 未救助受伤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员受伤,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肇事逃逸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肇事逃逸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每年我国发⽣的交通事故是⾮常多的,⽽交通事故也是致死亡最多的⼀类安全事故,发⽣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的,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交警对肇事逃逸如何认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中下列⽤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之⽇起三⽇内,当事⼈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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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而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及理解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分重要的指导作⽤。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个问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9⽇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的车辆、⾏⼈、乘车⼈以及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为的主体范围⼗分宽泛。
从实际发⽣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各种机动、⾮机动交通⼯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给公民的⽣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百三⼗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为⼀般主体,因此,《解释》第⼀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构成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三、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发⽣重⼤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私财产”是否包括肇事者个⼈财产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就成为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有的案件中,肇事者造成的公共财产及他⼈的财产损失数额不⼤,但⾃⾝遭受的财产损失惨重(⽐如名贵车肇事与低档车俱毁)。
有种意见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仅认定公共财产及他⼈的财产损失,数额不⼤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财产⼀并计⼊损失数额,就可能符合定罪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落、自身起火、爆炸等意外事件。
而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未及时报警、报告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
1. 是否故意逃逸。
首先,需要明确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逃逸。
故意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是自己的责任造成的事故,却故意逃离现场或者不及时报警、报告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故意逃逸。
2. 是否存在逃逸行为。
其次,需要查明是否存在明显的逃逸行为。
逃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员逃离现场、车辆逃离现场、未及时报警、报告交通管理部门等行为。
只有当存在明显的逃逸行为时,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3.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需要考察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只有当逃逸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二、对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对于确认了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逃逸车辆进行追逃、加大对交通事故逃逸的惩处力度等。
同时,需要加强对交通事故逃逸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结语。
交通事故逃逸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严格明确。
只有通过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有效的处理措施,才能有效遏制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交通事故逃逸的管理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文号】法释[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11.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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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后,没有就在现场或报警处理,而是驾车逃逸逃离现场,企图逃避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司法解释
以下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
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便是由我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内容。
交通肇事者逃离现场妄图逃避责任等情形,便属于交通事故逃逸。
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学习法律,我们会为您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