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704法学基础考研核心题库之法理学初阶案例分析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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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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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2001年,广东省汕头市一居民甲,从该市中国银行一储蓄所提款后,未及点数即回家。不一会儿,该所经手人储蓄员乙匆匆来到甲家中,说多付给甲人民币600元,经查点后属实,甲遂退还乙600元,乙表示感谢后返回。事后,甲想起该储蓄所柜台前的告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觉得该告示不公,遂表示异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试分析:

(1)这一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设立此条款力图体现何种法律价值?容易导致对哪些法律价值的限制或者损害?

(2)这一告示公平与否,或者是否有效?为什么?

(3)撇开公平性或者有效性不论,如果甲认为这一告示同时约束双方,不退还乙600元,甲对这一告示的解释的合法性根据何在?

【答案】(1)此条款力图体现“效率(秩序)”的价值,但容易导致对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的限制或者损害。

银行每天要发生大量的金钱流通业务,将每笔款项交易的完成这种形式特征确立为交易有效的标志,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秩序的确定性。否则,如果认可经常发生的双方间交易额差错的情况,就会产生大量的交涉成本和核查成本,对于银行不利。但是,这种格式条款是由银行单方面强加于顾客身上的,剥夺了对方的意思表示自由,也是对顾客的不平等对待。

(2)这一告示不公平(理由如上),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首先,假如银行营业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少支付款额,造成顾客财产损失的,根据上述第53条第2项和第40条的规定,告示条款无效。其次,根据第40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告示条款无效。这里涉及第40条和第39条规定的表面冲突问题。第39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实际上承认了“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两个条文实际上规定了不同性质的格式条款:第39条仅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而第40条则需要同时满足“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个条件,这是一种对对方权利的严重侵害,因此法律认定其

无效。在本案中,柜台告示一方面免除了银行的如数点款责任,另一方面将这一责任强加给顾客,同时排除了顾客如数提取自己合法金额的权利(这是取款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因此无效。

(3)甲对这一告示的解释的合法性根据在于《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1条本身是一个有重大缺陷的法条。其第1款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但当第1款和第2款,也即“通常理解”和“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发生冲突时,它们的适用关系如何,该条并未给出答案。比如在本案中,如果我们认为“通常理解”是“少钱不赔”,而“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多钱不还”,应该怎么做?这个问题急需运用法学方法论作出回答。

2.案例:

2002年12月1日,某省人大制定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鉴于医学辅助生育领域存在诸多的问题,2003年1月1日卫生部下发通知禁止卫生部所属医院进行医学辅助生育。张某为符合条件的该省单身女性,其于2003年2月1日向卫生部所属某医院提出医学辅助生育的要求,但被该医院依据卫生部的规定拒绝,后张某于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你是法官,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1)本案属于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应当首先要求国务院裁决。

(2)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因此张某胜诉。

(3)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行政规章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3.案例:张某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辱骂张某畜生,张某感受极大侮辱遂寻机报复王某。某日,张某携带尖刀到王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判决体现哪一种法的规范作用?《刑法》第234条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为何种指引?为什么?

【答案】法院判决体现的是法的规范作用中的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因为强制作用是仅针对犯罪人的,法院通过判决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刑法》第234条对人们行为是一种确定性的指引。因为刑法规范是禁止性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故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性的指引。

4.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政府论》(下)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除了材料中出现的自由价值外,现代法律还有哪些主要价值?

(2)什么是法律的自由价值?

(3)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1)法律的主要价值还有秩序、效率、正义等。

(2)法律的自由价值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保护主体的意志自由;二是依法保护主体的行为自由。

(3)法律与自由具有密切的关系。自由是现代法律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不仅仅表现为主体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也表现为主体在法律规定之外不被强迫的权利。自由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的法律环境,法律通过约束义务主体的自由保障权利主体自由的顺利实现,是现代社会自由实现的最主要形式。在受法律支配的社会中,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的实现。

5.材料一: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遂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材料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试分析:司法的原则之一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案中法院审判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二者有何关系?

【答案】(1)是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事实,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得到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抽象和概括,并且法律本身还蕴涵了一些价值(例如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所以实践中,在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重现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脱节。西方有学者提出一个极端的说法——在历史面前我一无所知,描述的就是这种重现历史过程中的“遗漏”“裁剪”现象。但是就理想状态而言,法律事实应该通过完善的证据规则,审判规则以尽可能地反映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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